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咨询和审议职能,《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由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二○○九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上 海 大 学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学术委员会 章程 印发 通知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4月22日印发
校对: 柳蔚枝 (共印150份)
附件: 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09年4月8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2009年4月1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实现我校"国内一流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设立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校长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聘任本校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咨询和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学校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职能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规划和设置,教学和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和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各院系的学科发展、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评估。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调研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组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二级组成。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包括:
(一)校长、副校长;
(二)各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有代表性的知名学者。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人。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可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
(一) 院长(系主任)、副院长(系副主任);
(二) 有代表性的知名学者。
第十二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担任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学者组成:(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2)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业绩突出;(3)严谨治学、秉公办事。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和主任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资深学者担任。
第十五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系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送校长。主任、副主任由校长在委员候选人名单中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奇数,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 4 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届中调整,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四) 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运作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经校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或学院(系)安排、或根据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经院长和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召开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并可根据需要召开院(系)的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学校委托的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需要表决的议题须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和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不适用于学校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所设立的学术委员会。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