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加强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 ,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管理规定,学校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执行中国教育部制定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特制定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含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细则共十条,详细内容请见附件。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二○○九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留学生 奖学金 评审细则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5月7日印发
校对: 虞春萍 (共印150份)
附件
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
(含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管理规定,学校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执行中国教育部制定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上海大学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精神,为规范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
所有在校的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含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将在华学习一年以上并申请下一学年度奖学金的,或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外国留学生。休学后又获准复学的奖学金生,根据其休学前和复学后的情况进行评审。
第五条 年度评审的内容为:
1.学习情况,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六条 年度评审程序:
1.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向留学生布置评审工作。
2.申请下一学年度奖学金的留学生于5月上旬到国际交流学院领取《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及有关材料。
3.留学生按要求认真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中的相关内容。
4.由指导教师(辅导员)根据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情况填写意见,并由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5.留学生本人于5月中旬将《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交回国际交流学院。
6.学校根据留学生申请及相关单位意见,综合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正式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年度评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凡评审不合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受到学校退学警告者;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者;
3.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学位课有两门课不及格者
4.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不合格者
5.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八条 被中止奖学金者,可向学校书面申请自费或减免部分费用继续留校学习。被中止奖学金的学生中止期满前可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享受奖学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十条 《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在上海大学。
上 海 大 学
二○○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