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09/09/10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了落实上海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为了做好此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切实发挥政府专项拨款的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优秀留学生来我校攻读学位,进一步扩大我校学历留学生规模,特制定上海大学 "上海市政府留学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详细内容请见附件。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二○○九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留学生 政府奖学金 评选 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9月15印发
校对:虞春萍                           (共印150份)
附件:
上海大学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上海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第二条 
为了做好此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切实发挥政府专项拨款的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优秀留学生来我校攻读学位,进一步扩大我校学历留学生规模,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我校"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的学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部、各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确定下一学年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评审相关工作计划,并对奖学金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中的学校领导、相应专业学院负责人、国际交流学院相关负责人,教务处(本科生申请奖学金)或研究生部(研究生申请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确定奖学金发放名单。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常设秘书处,由国际交流学院相关负责人为秘书长,国际交流学院指派若干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处兼职工作人员。秘书处负责处理奖学金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选流程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接收奖学金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后,根据奖学金申请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送相应评审工作小组审议。
 
第八条
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秘书处提供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学生进行面试,最终确定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书面批复至秘书处。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评审工作小组的批复名单,发出是否发放奖学金的通知书,与录取通知书或不予录取通知书一并,由国际交流学院寄给奖学金申请人。
 
第十条
评审结果由秘书处在国际交流学院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评审流程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作为本细则补充文件。
 
 
 
 
本细则自2009年9月10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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