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共性技术平台组织与管理办法》,已于4月26日,2010年度上海大学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由科技处研究修改,主管校长签发后颁发实施。
建设共性技术平台是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机制,是产学研合作方式的一种创新。目前,要在现有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和遴选机制,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切实提高共性技术平台的服务功能和运作水平。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的立项申请由科技处负责受理,经费列入学校专项,由学科建设委员会讨论决定。科技处在岗位职责中定人定岗,定期评估共性技术平台运转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上海大学共性技术平台组织与管理办法》公布后执行,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
附件:1、《上海大学共性技术平台组织与管理办法》
2、上海大学共性技术平台申请书
上 海 大 学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技术平台 管理办法 通知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5月25日印发
校对: 邢晓艳 (共印150份)
上海大学共性技术平台组织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我校综合性、多学科的优势,鼓励原始创新和技术创新,充分利用现有共性技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成果,构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展复合、引导企业未来发展的前瞻性、基础性研究完善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提高其创新能力,从而促进产学研合作,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造就大量高层次技术人才、创新团队,特制订本组织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大学共性技术平台,主要是指具有优势学科和基础,致力于特色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围绕国家战略和重大目标、面向优势产业集群,开展共用技术研究和应用的技术研发及设计服务平台。
第三条 上海大学共性技术平台的建设目标是建成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通过整合政府、企业、学校等各方力量,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工作,高效整合技术资源,实现优势互补,为解决企业的技术支撑薄弱环节提供保障,为全社会的创新提供服务。整合政府、企业、学校等各方力量,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高效整合技术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为解决企业的技术支撑薄弱环节提供保障
第二章 平台的组织和立项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所申报平台需围绕国家战略和重大目标展开研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致力于区域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服务,同时有一定应用基础,具备为企业解决核心共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所申报平台需依托现有研究基地,如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
3、所申报平台需具备高水平学术带头人与完善的学术团队,以及技术研发所需检测及实验设备,以保证平台的顺利运行;
4、所申报平台须具备一定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如围绕该共性技术的专利、高水平论文等;
5、所申报平台需与企业有良好合作基础,已取得一定的产学研合作开发成果。。
第五条 申报与审批
1、共性技术平台的申报,须填写"上海大学共性技术平台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明确研究基础、服务对象、发展方向、考核指标,同时提出关键性的具有较高应用性的共性技术2-3项。
2、2申请书报科技处后,科技处将在形式审核的基础上,组织相关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送学科建设委员会讨论决定,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三章 平台的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共性技术平台立项后,将列入学校专项基金,学校给予20-30万元启动经费,该经费按建设节点下达,分别为第一年度70%,第二年度30%。该经费按"上海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 建设拟在2-3年内完成。平台建成后,应针对核心共性技术不断开展深入研究,将现有技术的应用深度、广度、服务对象不断扩大化,在加强研究、应用的基础上,寻求政府支持,构建产学研联盟。
第八条 平台所拥有的设备、技术及人员,应在签订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或合同基础上,向各级服务对象开放,以起到提高科技公共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九条 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全面负责平台日常运行、经费使用、结题总结。科技处将协同主任一起定人定岗,平台内各成员应在主任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平台建成后,每一年度应向学校提交年度报告,汇报技术研究及与企业合作过程中取得的进展、技术突破,企业方面需提供合作之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每两年学校科技处将组织专家对平台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平台核心技术研发和为社会开展服务情况。科技处将提出评估意见,平台则提供相应的整改意见。评估不合格的平台将责令其整顿,对于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平台,将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学校将不定期召开与企业的对接会,促进平台发展和建设。
第十二条 如平台被纳入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计划,学校将在学科建设中给予重点资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 海 大 学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