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10/09/17  -管理员   浏览次数:   返回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统一管理和规范我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相关行为,进一步激发全校师生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热情,推动我校学科建设,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是指学校技术成果完成人(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是指学校或者学校与技术成果完成人以技术成果为资本,经依法评估和批准后,设立公司或向公司出资、增资或扩股的行为。
第四条 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公司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形式
 
第五条 科技处代表学校与技术成果完成人签订具体权属比例协议后,技术成果为学校与技术成果完成人共有,该技术成果可以学校与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共同名义出资入股。
第六条 技术成果所有人为上海大学的,可以学校名义独立出资入股。
 
第三章    技术入股操作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学校委托上海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处理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事宜。
第八条 学校与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共同名义出资入股的,学校与技术成果完成人可以共同授权资产公司全面处理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事宜;以学校名义独立出资入股的,学校全面授权资产公司处理。
第九条 资产公司处理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主要流程为:
1、技术成果完成人向资产公司提出技术成果转化申请,或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通过对学校拥有的专利分析和市场调研后向资产公司提出技术成果转化申请。
2、资产公司组织专家对技术成果转化申请进行论证、评估,给出是否转化的建议。
3、资产公司与技术成果完成人共同选择合适的合作方。
4、资产公司与合作方协商拟定技术入股合作协议。
5、资产公司委托取得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技术成果评估作价。
6、以技术成果出资的合作协议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审定,技术入股作价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提交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7、资产公司派代表办理技术成果权利转移手续,委托法定专业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8、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手续。
9、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后10日内,相关人员应将技术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交资产公司备案。
10、技术成果完成人与资产公司签订收益分配协议、保密协议等文书。
第九条 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申请和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合作协议中需注明入股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水平,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
第十条 参与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相关人员需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积极提供技术服务与指导,确保技术的顺利实施,以达到预先确定的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通过技术入股成立的新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由学校资产公司委派的,应勤勉、忠实、诚信,对学校和科技人员高度负责,维护学校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技术成果为技术成果完成人与学校共有的,出资入股后的收益分配以双方协议为准,以学校名义进行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增资或扩股的,每年度所获税后收益部分在资产公司(代表学校)与技术成果完成人之间的分配原则为:
1、200万元以下的,由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80%的收益,资产公司享有20%的收益;
2、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70%的收益,资产公司享有30%的收益;
3、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由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60%的收益,资产公司享有40%的收益;
4、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的,由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不低于35%的收益,其余收益归资产公司。
技术成果完成人为两人以上的,对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负责将其收益部分的50%返回至技术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支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上大内(2008)37号文件执行,其余部分由资产公司负责管理。如果技术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分配比例由两个二级单位之间自行协商。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完成的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实际金额折算为技术成果完成人当年和次年横向课题的工作量,具体按照学校的现行规定计算。
第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需要全职在公司完成技术实施的技术成果完成人,学校将在3年内保留其教师岗位,期间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以该技术成果完成人与学校签订的专门协议为准,具体协议由技术成果完成人与人事处和科技处共同签订。经学校同意需兼职在公司完成技术成果实施的技术成果完成人,学校将通过公司认定其工作量,具体由公司出具工作量记录,报学校资产公司确认,学校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技术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以职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增资或扩股的,一经查实,所获收益将全部收归学校,学校同时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技术成果完成人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泄露技术成果相关内容,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合作公司同类的业务,给公司和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其向公司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技术成果完成人虚构技术成熟程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公司损失的,其责任由技术成果完成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因资产公司、技术成果转移中心或科技处的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了损失的,学校应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上 海 大 学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颁发实施《上海大学共性技术平台组织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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