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上海大学转基因作物(玉米)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转基因作物(玉米)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上 海 大 学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基因 作物 管理 实施办法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印发
校对: 郝健 (共印5份)
附件:
上海大学转基因作物(玉米)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转基因作物(玉米)安全管理,促进上海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上海大学从事转基因玉米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转基因玉米,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玉米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玉米生物安全,是指防范转基因玉米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
第四条 上海大学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研究、监督、协调转基因玉米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大学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由校领导、科技处和生命科学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上海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转基因玉米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从事转基因玉米研究与试验的设施、管理规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研究人员的培训等。
第五条 从事转基因玉米研究与试验的上海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转基因玉米研究与试验的安全。
上海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转基因玉米研究课题组具体负责转基因玉米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保障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的正常运行。对有关研究与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研究与试验的记录以及资料的归档,确保实验室转基因玉米研究与试验的安全。
第六条 根据《条例》,转基因玉米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上海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转基因玉米研究课题组应当向学校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第七条 转基因玉米的生产与加工、经营与进、出口等,应当依照《条例》及配套规章执行。
第八条 上海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转基因玉米研究课题组及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九条 上海大学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检查发现转基因玉米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已做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