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上 海 大 学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医疗 管理 保障 办法 通知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1月18日印发
校对: 周弘 (共印150份)
附件: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第一章 医疗管理
第一条 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财务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党委、社区学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协调与实施。
2、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条 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后在医保规定的时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暂定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未缴费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所有医疗费用自理。
学校将医疗帮困纳入校帮困助学的范围,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机制。上海市低保家庭及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按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本人向民政、残联申请享受政府补助。对其他符合学校困难补助标准贫困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由本人向学院申请,经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党委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大学生个人自付医疗费有困难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帮困。学校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补充医疗商业保险。
第三条 医疗保障凭证
1、参加医疗保障的注册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就医。
2、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未出示学生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3、大学生须凭本人学生证就医。
第二章 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第四条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居民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治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第五条 住院医疗保障
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第六条 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第七条 就医管理
1、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本校暂定的指定医院为同济医院、市第十人民医院、嘉定区中心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南汇区人民医院、松江区人民医院及静安区人民医院(法定传染性疾病及患精神病、肿瘤等需在指定医院以外的本市专科医院治疗的费用,可按指定医院标准报销)。未到指定医院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需先到校医院门诊部由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开具转诊单,转至定点医院,凭定点医院的住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大学生应在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因病情需要至非指定的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的,应通过校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在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2、大学生在本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但需凭住院通知单、学生证等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自负费用。
3、大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应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党委登记;需就医的,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校医院凭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等,集中到闸北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闸北区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上海大学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章 门急诊医疗保障
第八条 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
1、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必须首先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急诊及寒暑假期间除外)。
2、大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实行"一卡通"挂号就诊。
3、在校医院内就医,收取1.00元挂号费,挂一个号,看一个科,开一张处方,并按市医保局统一规定,实行对症限量开药。校医院在非门诊时间由急诊值班医生处理各种急诊病人。
4、大学生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由学校支付90%,个人自负10%。
第九条 校外医院门诊就医
1、大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到校外门诊就医的,其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寒、暑假期间,校医院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大学生原则上回校就诊和转诊。家住郊区及外地的大学生可选择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的费用由学校支付55%,暑假原则上限报200元,寒假原则上限报100元。
3、大学生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党委)登记;需就医的,可到当地一所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回校后凭证明到校医院办理报销手续,符合医保的费用由学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
4、外院治疗用药范围须符合上海市医保局的有关规定,不能重复开药,也不能超量开药。中药汤剂、外配处方原则上不予报销。自购药品及滋补类药品、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心理咨询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如美容、镶牙、洁齿、治疗脱发、植发)费用,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及医保范围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入学前患有慢性病,并在新生体检时隐瞒既往史者,原有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条 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就医
大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急诊医疗费,其报销规定及报销比例同第九条校外门诊就医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级秋季新生开始施行,在此以前的大学生按《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试行)》(上大内〔2007〕78号)执行至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