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大学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上海大学培养的学生首先应该是一个全面的人,是一个爱国者,一个有文化艺术修养、品德高尚、心灵美好的人;其次,才是一个拥有学科、专业知识的人,一个未来的工程师、专门家。上海大学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研究开发能力的人才,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上海大学的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应当具有爱国主义思想和社会责任感;应当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宽厚的科学文化知识;应当具有开拓创新和追求卓越的精神;应当具有勇于实践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参加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6.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证明,向学院(系)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为每位新生分配一个上海大学的学号,作为该生在校内的身份识别,确定后不再变更。同时也为每位新生发放IC学生证卡,此时的学生证卡只有校园"一卡通"所具备的相关功能,不具备学生证的功能,不能作为学生证使用。学校在五周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发放上海大学学生证副卡。学生证卡、学生证副卡同时使用方为有效的上海大学学生证。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学校认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或者新生申请出国留学的,由本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报送所在学院(系),经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毕办")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学生身体康复后,需在开学前向学院(系)申请入学,经校医院认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首日教育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上海大学学生成绩总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后由学院及时归学校档案馆保存。
学校安排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课程论文等不同的形式。笔试形式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第十二条 成绩与绩点。
考核成绩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A、B、C、D、F五级(十一等)制,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学生的学习质量以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进行综合评价。
1.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1)理论课程
百分制 五级(十一等)制 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 1.7
64~65.9 D 1.5
60~63.9 D— 1.0
<60 F 0
(2)实践环节(五级记分)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制 绩点
90~100 优(A) 4.0
80~89 良(B) 3.0
70~79 中(C) 2.0
60~69 及格(D) 1.5
<60 不及格(F) 0
2.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所得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得该生在该学期经过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公式如下:
平均绩点=
例如:某学生修选五门课程,学分均为4
其成绩分别为: A B C D_ F
其绩点分别为: 4 3 2 1 0
其学分绩点分别为: 16 12 8 4 0
则该生在该学期以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为:
学生学习的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第十三条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D_)者,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数;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第十四条 上海大学实施学分制,按学分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缺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属病假者,须持有关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学院(系)核实,报教务处批准;
2. 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持相关医院的病历、病假证明到校医院审核改签,凭学校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缺考处理;
3. 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学生,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选课,如因课程冲突无法自然选入,可凭被批准的缓考申请书,向教务处提出允许冲突选课申请。学生就读缓考课程,可以不参加听课,直接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大学考场规则》,凡违反规定者,按《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践等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任课老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学院辅导员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节 课程选修、重修和免修
第十九条 课程选修。
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在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同时开同一课程时,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老师;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课程修读顺序,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可变动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即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进程;
学生可自主选择课程:学校建立计算机选课网络,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期选课课程表,参考导师意见,自主选择课程。
1.全日制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和超过35学分(夏季学期除外),尚有不及格必修课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毕业设计学期和其他特殊情况参照《上海大学学生选课补充规定》执行;
2.学生选课前,应认真阅读《上海大学教学一览》中有关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听取导师的指导。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3.学生应按规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己上机选课;
4.上海大学学生使用学号作为选课时的网络帐号。学生应在计算机网络终端进行选课登记操作,或作退选、重选操作。学校开设的课程均以8位数码作课程号。对同一课程由不同的教师授课的,另设置教师序号;
5.未经选课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重修。
1.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该课程或修读其他同类选修课,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学分。学生希望取得更好课程考试成绩的,也可进行重修,取较好成绩作为最终成绩;
2.学生重修课程,应主动调整学习进度,保证学习质量。实验课、实践类课的重修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其他重修课的学生原则上应按时上课。所有重修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若上课时间冲突,须填写"学生重课课程上课时间安排确认单",由学生请任课老师确认,否则必须在学期第三周办理退课手续;
3.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或由各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
1.免修是指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课程内容,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后直接取得相应课程学分,所免修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申请条件:
(1)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学生在校从未修读过的课程;
(2)截止申请时,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3.3;
(3)在一学期内,申请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
3.申请程序:
(1)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自学笔记、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完成自学内容的材料;
(2)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3)开课学院审批材料,决定申请学生是否获得免修考试资格。
4.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课程;
(2)各类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和环节。
5.港澳台学生可免修的课程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专业分流
第二十二条 按类招生入校、无专业身份的一年级本科学生,第一学年的夏季学期进行类内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 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理学工学类。
分流时,学生依据本人意愿依次填满所在类内的所有专业,然后按照学生入学时的高考成绩、第一学年绩点排序,参考个人综合表现等,依据各专业最大可容纳学生数,按填报志愿的顺序分流到专业。
第二十四条 人文社科类基础班、经济管理类基础班、理学工学类基础班。
第一学年学习成绩进入前80%的学生可以在大类内选择任何专业学习,其余20%的学生与大类内的其他学生按照相同标准(参照第二十三条)分流到专业。
关于专业分流的详细政策,按照招毕办发布的《上海大学大一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节 转专业 转学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
在校一、二年级具有学籍的本科学生,满足一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与考核,可以进行转专业。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者不能参加转专业考核。转专业在专业分流结束后进行。
关于转专业的详细政策,按照招毕办发布的《上海大学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外校、外地学籍关系的转移。
1.转入其他学校者,由教务处拟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并交校招毕办备案;
2.转入外省市院校的还须上报相关省、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或学校认为学生不能正常学习而必须休学者,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持校医院出具的病休单,填写《上海大学学生因病休学、复学审批表》,并送所在学院(系),经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
2.学生因病休学期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待遇按《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创业、担任西部等地志愿者、应征入伍、申请自费出国等原因需中途休学,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并送所在学院(系),经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请分管校长审批;
2.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试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区级(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复学;
2.学生非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学生按期办妥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学校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学籍。
第七节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试读警告。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1/2;在其他学期(包括夏季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则应予以试读警告。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发"试读警告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安排将"试读警告通知书"送交学生,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试读。
1.学生在一学年(包括夏季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1/2;或累计四次受到试读警告者,即予试读,试读期为一年(包括夏季学期)。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发"试读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安排将"试读通知书"送交学生,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2.试读学生自试读学期起的一年试读期(包括夏季学期)中所取得的学分大于或等于该年(包括夏季学期)内所选学分的2/3,方可取消试读,恢复正常学习。取消试读后学生的试读警告次数置零。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试读期间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者;
2.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因参军休学的,休学期不计算在内)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4.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仍未恢复健康者;
5.经校医院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连续无故旷课达30学时的;
8.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离校的学生,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必须在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凡在三十天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其离校;
4.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5.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6.中途退学的学生,其收费应包括:
(1)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
(2)实际居住时间的住宿费(按月结算)。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诸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为表彰优秀学生,对取得毕业资格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将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相关的证书。
第四十条 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选拔,可以免试直升为本校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 在毕业审查时,修读了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取得全部学分,不得毕业,学生本人可提出结业申请,经核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结业离校时,除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以外,距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12个以内学分(含12个学分)的,可在离校后回学校参加旁听、考试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在离校三年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毕业证书,经审核批准后,交还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终止学业,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根据"修满规定学分随时毕业"的原则,对于在规定学制内预计能提前完成或不能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学生,作如下规定:
1.学生到所在学院(系)领取并填写《上海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或《上海大学学生延长毕业日期申请表》,由学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2.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12个以内学分(含12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申请毕业的学生,应在预计毕业学期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在全部学分修满后,按毕业审核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3.对能正常参加学习(不包括休学),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160学分以内(含160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籍。延长期限可视修读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在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校长批准,可延长至8年;
4.对能够正常参加学习(不包括休学),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160学分以上的学生,原则上应劝其肄业。如本人坚持要求延长学籍,应由学生写出"学习计划",并向学生所在学院(系)提交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共同签名的"承诺书",学院(系)根据其"学习计划"和"承诺书",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延长学籍。在延长学籍(两年)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不得再申请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5.在延长学籍期间,出现一学年未修读任何课程,或一学年中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者,不得再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有试读警告或处于试读期的,还必须继续按本规定第六节条款执行;
6.在延长学籍期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如欲再次申请延长学籍,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根据学生的申请和延长学籍后的表现、修读完成学分情况等,由学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预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为了实行因材施教,对学生分类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推动学校教书育人工作,在本科教育中推行导师制。
第四十八条 为促进上海大学优良学风建设,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需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1. 任课教师有责任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
2. 教师有权确认按适当的比例将学生出勤率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其所占比例,由教师自定,但必须在学期初向学生明示;
3.凡上学期课程的平均绩点排序在同届本专业同学中列前10%的学生,可向本人所在学院(系)申请本学期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和实践类课程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环节除外)免考勤,经学院(系)批准后获得免考勤许可证。获得免考勤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能参加期末考试;
4.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办理课程免考勤,第二周各学院(系)将免考勤学生汇总表交教务处行政科备案。获免考勤学生须在第二周将免考勤许可证交任课老师确认。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校园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问题的建议,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各项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公共卫生;团结互助,关心集体,勤俭节约,热爱劳动;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及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社会风尚,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可在禁烟区内吸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画室、实验室、体育娱乐场馆、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出入校门和在校内会客要遵守《上海大学校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社区管理制度。未经社区管理部批准,外人不得留宿。走读学生进出学生宿舍应遵守社区管理制度。
第二节 课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开展文娱、体育等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依照《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就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校团委审批。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同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需经学校团委同意。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竞赛、课外活动以及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奖学金或授予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十五条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根据当年度关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有关通知,由学生自荐或民主推选,各学院、系组织评审,报校团委批准。"市优秀学生"和"市优秀学生干部"应从"校优秀学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六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按《上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规定》,由学生自荐或民主推选,经各学院、系组织评审,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市优秀毕业生"应在"校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六十七条 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全面成才,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学金的评定严格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名单应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详见《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处分分为下列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分结论应与本人见面,允许学生对处分或处理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按《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毕业时,每个学生都需进行学习成绩和违纪情况鉴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由学院就该生的学分修读情况、重修记录、违纪处分记录等情况出具鉴证意见。如用人单位要求政审,学校有权将学生在校期间的一切违纪记录通报用人单位。
需进沪工作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可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其进沪工作的资格由该委员会决定。
第七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2年8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