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高职)

创建时间:  2013/05/06  卢欣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大学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上海大学培养的学生首先应该是一个全面的人,是一个爱国者,一个有文化艺术修养、品德高尚、心灵美好的人;其次,才是一个拥有学科、专业知识的人,一个未来的工程师、专门家。上海大学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研究开发能力的人才,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上海大学的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应当具有爱国主义思想和社会责任感;高职学生应当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应当具有开拓创新和追求卓越的精神;应当具有勇于实践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高职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6.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证明,向学院(系)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为每位新生分配一个上海大学的学号,作为该生在校内的身份识别,确定后不再变更。同时也为每位新生发放IC学生证卡,此时的学生证卡只有校园"一卡通"所具备的相关功能,不具备学生证的功能,不能作为学生证使用。学校在五周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发放上海大学学生证副卡。学生证卡、学生证副卡同时使用方为有效的上海大学学生证。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学校认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或者新生申请出国留学的,由本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报送所在学院(系),经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毕办")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学生身体康复后,需在开学前向学院(系)申请入学,经校医院认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首日教育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上海大学学生成绩总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后归学校档案馆保存。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的学习成绩单和学生出国成绩证明中的各科成绩,以最终成绩登录。

学校安排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课程论文等不同的形式。笔试形式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第十二条 成绩与绩点。

考核成绩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ABCDF五级(十一等)制,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学生的学习质量以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进行综合评价。

1.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1)理论课程

百分制             五级(十一等)制    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                  1.7

6465.9                   D           1.5

6063.9                   D                  1.0

60                       F            0

2)实践环节(五级记分)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制        绩点

90100                 优(A)       4.0

8089                  良(B)         3.0

7079                  中(C)         2.0

6069                 及格(D)        1.5

60                   不及格(F)        0

2.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所得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得该生在该学期经过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公式如下:

平均绩点=

例如:某学生修选五门课程,学分均为4

    其成绩分别为:       A   B   C   D_  F

    其绩点分别为:       4   3   2   1   0

    其学分绩点分别为: 16   12  8   4   0

    则该生在该学期以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为:

               

学生学习的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第十三条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D_)者,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数;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第十四条 上海大学高职学生实施学年学分制,按学分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上海大学高等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办法》。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缺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属病假者,须持有关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学院(教务办公室)核实,报分管院长批准;

2.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凭学校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缺考处理;

3.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学生,可与该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一起参加补考;若成绩不及格,可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大学考场规则》,凡违反规定者,按《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践等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任课老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学院辅导员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节 课程开设、重修和免修

第十九条 课程开设

1.高职教学由"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两大块组成。

2.全部"理论教学"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按大类打通。

3."必修课"每个学生必须修读;"选修课",学生先按学校排定的课程修读,考核不及格者,除可以补考、重修之外,还可以选择别的选修课程修读,选修学生可插入其他班听课,也可以单独开班,但人数须达到15人(含15人)以上。

4.高职学生可允许在34年内完成学业,在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可延长至5年完成学业。延长学籍需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第二十条 补考与重修。

1.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对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在下一学期第一、二周内进行,成绩合格按60分计);补考不及格者,若是必修课,必须重修该课程;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该课程或修读其他同类选修课,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学分。学生希望取得更好课程考试成绩的,也可进行重修,取较好成绩作为最终成绩(悉尼工商学院的补充规定见第5);

2.学生重修课程,应主动安排学习时间,保证学习质量。所有重修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上课时间冲突时,可向教务办公室提出免听课申请,经批准后,可不参加听课,但需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测验,及期中、期末考试。

3.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或由各专业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

4.重修均按学分缴费。

5.悉尼工商学院高职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提供补考,重修该课程(第一次重修免费),如果因为教学计划的变化导致该课程被取消,则学生必须重修学院指定的该课程的替代课程;毕业班的学生在第九学期学检结果中如果有课程不及格,学院会在当学期安排学生补考,但如果该学期学院正在开设此课程,则学生需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

1.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可向所在专业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自学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教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给予该课程的学分。

2.对各类实习,如已达到实习要求水平或具有相应等级证书者,经学院教务部门认定后可免修。

3.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和实验类课程等;

2)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4.港澳台学生可免修的课程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或学校认为学生不能正常学习而必须休学者,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持校医院出具的病休单,填写《上海大学学生因病休学、复学审批表》,并送所在学院(专业),经学院(专业)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

2.学生因病休学期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待遇按《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创业、担任西部等地志愿者、应征入伍、申请自费出国等原因需中途休学,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并送所在学院(专业),经学院(专业)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请分管校长审批;

2.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区级(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复学;

2.学生非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专业)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学生按期办妥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学校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学籍。

 

第五节 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试读警告。

学生在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1/2,则应予以试读警告。由学院教务办公室签发"试读警告通知书",报院部(分管教学院长)备案。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试读警告通知书"送交学生,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试读。

1.学生在一学年(包括夏季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1/2;或累计四次受到试读警告者,即予试读,试读期为一年(包括夏季学期)。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发"试读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将"试读通知书"送交学生,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2.试读学生自试读学期起的一年试读期(包括夏季学期)中所取得的学分大于或等于该年(包括夏季学期)内所选学分的2/3,方可取消试读,恢复正常学习。取消试读后学生的试读警告次数置零。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试读期间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者;

2.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参军休学除外)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4.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仍未恢复健康者;

5.经校医院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连续无故旷课达30学时的;

8.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专业)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离校的学生,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必须在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专业)负责督促学生离校。凡在三十天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其离校;

4.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5.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6.中途退学的学生,其收费应包括:

1)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

2)实际居住时间的住宿费(按月结算)。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诸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为表彰优秀学生,对取得毕业资格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将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相关的证书。

第三十 在毕业审查时,修读了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取得全部学分,不得毕业,学生本人可提出结业申请,经核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结业离校时,除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以外,距完成本学科教学计划尚缺9个以内学分(含9学分)的,可在离校后回学校参加旁听、考试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在离校两年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毕业证书,经审核批准后,交还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终止学业,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根据"修满规定学分随时毕业"的原则,对于在规定学制内预计能提前完成或不能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学生,作如下规定:

1.学生到所在学院(专业)领取并填写《上海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或《上海大学学生延长毕业日期申请表》,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预审核,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2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完成本学科教学计划尚缺9个以内学分(含9个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预计毕业学期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在全部学分修满后,按毕业审核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3.在延长学籍期间,出现一学年未修读任何课程,或一学年中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者,不得再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有试读警告或处于试读期的,还必须继续按本规定第五节条款执行;

4在延长学籍期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如欲再次申请延长学籍,则按本规定二十一条第四款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为促进上海大学优良学风建设,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需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1.任课教师有责任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

2.教师有权确认按适当的比例将学生出勤率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其所占比例,由教师自定,但必须在学期初向学生明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校园秩序

四十二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问题的建议,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各项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公共卫生;团结互助,关心集体,勤俭节约,热爱劳动;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及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社会风尚,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可在禁烟区内吸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画室、实验室、体育娱乐场馆、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 出入校门和在校内会客要遵守《上海大学校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条 学生应遵守社区管理制度。未经社区管理部批准,外人不得留宿。走读学生进出学生宿舍应遵守社区管理制度。

 

第二节 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开展文娱、体育等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依照《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就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校团委审批。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同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需经学校团委同意。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竞赛、课外活动以及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奖学金或授予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五十八条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根据当年度关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有关通知,由学生自荐或民主推选,各学院、系组织评审,报校团委批准。"市优秀学生"和"市优秀学生干部"应从"校优秀学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五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按《上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规定》,由学生自荐或民主推选,经各学院组织评审,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市优秀毕业生"应在"校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六十条 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全面成才,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学金的评定严格按照《上海大学奖学金评审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名单应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详见《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分结论应与本人见面,允许学生对处分或处理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按《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毕业时,每个学生都需进行学习成绩和违纪情况鉴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由学院就该生的学分修读情况、重修记录、违纪处分记录等情况出具鉴证意见。如用人单位要求政审,学校有权将学生在校期间的一切违纪记录通报用人单位。

需进沪工作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可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其进沪工作的资格由该委员会决定。

第六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821日起施行。

上一条: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科)

下一条: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科)

受理机构
  • 受理部门:党政办
  • 部门负责人:秦凯丰
  •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7楼
  •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 邮政编码:200444
  • 咨询电话:021-66132222
  • 传真号码:021-66134021
  • 电子邮箱:dzb@oa.shu.edu.cn
监督投诉
  • 受理部门:监察处
  • 部门负责人:滕云
  •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606室
  •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 咨询电话:021-66132857
  • 传真号码:021-66132451
  • 电子邮箱:sdjwjc@mail.s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