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创建时间:  2009/12/28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上海市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使我校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现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上海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做到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相一致,一级抓好一级;

    (四)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工

(一)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

(二)行政领导班子应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

(四)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部门,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审计处是学校行政监督的专门部门,在校行政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

    各级党委和行政的领导班子、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按下列要求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

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每年要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要集中力量抓好党的建设,加强对干部、特别是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工作。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要把反腐倡廉的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并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要积极探索对学术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

(三)党政班子成员的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履行好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每年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四)纪委和监察部门的责任

要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按照建立与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要求,协助党委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监督检查

 (一)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列为对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以及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应予以批评督促;

 (二)各级党委(直属党总支)每半年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领导干部个人应在民主生活会上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工作由纪委和监察部门负责;

 (三)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和广大群众的作用。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罚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的;

 (二)对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工作不力以及发生了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

 (三)掩盖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庇护违法违纪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部门和群众的正确意见、建议的;

 (四)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并造成后果的。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查究

 (一)责任范围内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应查明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凡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二)两个党政领导干部共同分管同一单位、部门或人员的,其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一般由主要的领导干部负责,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三)同单位、部门的不同事务分属两个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四)集体讨论决定的违法违纪事项,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该组织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

 本办法由各级党委(直属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责任范围,并报校纪委。

为了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学院(系统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任期之始应与学校党政领导签定《上海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中共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91

 

附件:《上海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上海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上海大学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担负起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要求,做到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根据市委和市府有关文件精神,上海大学党委、行政(甲方)特与

  同志(乙方)签定《上海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一条  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学校决定任命         同志(乙方)                          ,任期自         日起至         日止。自即日起,乙方应在担负其职务责任的同时,全面担负起其所在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指导和监督乙方履行职责。

第二条   乙方为其所在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负责;对本单位(部门)行业风气建设负责;对本单位下属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情况负责。

第三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握和体现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以改革精神推动制度建设,以创新思路寻求治本办法,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第五条   及时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府和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及时落实上级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并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实际,规划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标本兼治、与时俱进。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要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各项业务中,体现在各项改革和重要决策措施中,做到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和总结,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和防范。

第七条   坚持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定期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校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协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和处理本单位(部门)在行风建设、工作人员在遵纪守法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如实地报告。

第八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运用权力。凡涉及本单位(部门)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应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严格遵照执行《上海大学二级部门单位和机关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部门)经济决策、运行、安全及效益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及其它财产的完整、安全和效益负责。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加强对自有资金的管理,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

第十条   坚持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创新廉洁教育工作。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亲友或小团体谋取私利。与此同时,做好本单位(部门)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坚持领导班子每年开展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开始谈心活动,进行充分的准备。会上要联系思想实际述职述廉,班子成员间相互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要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十二条   甲方每年对乙方进行一次考核,乙方应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遵守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根据乙方的报告和日常考察情况,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乙方业绩评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凡在党风廉政建设或个人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方面成绩显著,群众评价良好,并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学校将依据其成绩给予评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所在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布置、不检查;教育管理不严格,干部任用不当、工作不力、发生问题不及时认真处理,以至发生严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掩盖问题,庇护违法违纪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纪监部门监督和群众意见,以及由于其它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由于履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职、调离原岗位、免职等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将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甲方:                       乙方:

   上海大学党委、行政(盖章)   责任单位:         (盖章)

   

   代表:            (签名)   责任人:           (签名)

 

                                          

 

 

 

 

上一条:上海大学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

下一条:上海大学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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