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学生代购工作管理规定

创建时间:  2009/12/28     浏览次数:   返回

关于为学生代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部门为学生代购物品的采购工作,提高服务教学、服务学生的质量,减轻学生负担,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行风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为学生代购物品的采购工作,包括教材、报刊征订、学生保险、学生服装(含运动服、军训服等)、学生生活用品等各类为学生代办物品的采购。

第三条  学校采购(代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负领导和管理为学生代购物品的采购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本学校、本单位制定的物品采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年采购计划,组织重大采购任务的实施,讨论研究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决定重要原则,对采购工作中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组织检查,对采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等。

第五条  为学生代购物品的采购工作采取分级管理体制。学工办、研究生工作党委、学生社区管理部、出版社、成教学院、高职学院和体育学院等是为学生服务代办主管部门,各部门应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为学生代办物品的采购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暗箱操作。各主管部门应根据采购需求,定期向社会发布招商信息招标,征集供应商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采购。也可进入高校后勤集团采购平台采购。采购数量较少的物品,也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其他相关学校的中标单位跟标采购。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七条  为学生代办物品采购对供应商应设立准入机制,严格审核经销商的资质、销售和售后服务业绩、执行廉政协议情况等。注重采购物品的质量控制要素,到货期限速度和售后服务质量等,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成本。与此同时,应加强对采购物品数量、质量、相关数据信息、到货日期、相关服务、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做好档案工作。

第八条  为学生代办物品的采购是学校的一项职责和义务,应坚持服务学生、服务教学不得营利的原则;坚持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坚持维护学生利益原则和为学生提供最便利服务原则。

第九条  从上述原则出发,采购人员与商家进行谈判中,要坚持有关物品可以打包,也可拆零购买方式,供学生选择;要提出将物品提供给学生的最便捷、最方便的途径;要最大程度为学生争取商品让利部分。商品让利的折扣应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文规定。为学生代办物品采购中产生的各类折扣返回要全部直接让利给学生,不得截流、挪用或私分,不得作为创收,不得转为工作人员的收入或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学校及有关系统单位领导要加强对学生代办物品采购工作的领导,保证采购部门工作经费(含临时工工资、工作人员加班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渠道的正常来源。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明确物品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和纪律规定,在采购人员中开展业务培训和遵纪守法等廉政教育,提高采购人员素质,加强采购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日常的教育提醒、考核、轮岗、奖惩和约束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在教材、学生被褥、服装等物品到货过程中因时间紧、批量大等原因,供货商需要学校等单位给与协助提供一定劳务时,有关单位可组织人力提供劳务服务,其中发生的劳务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应由供应商提供。由学校自办书店向学生提供教材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学校不得给自办书店经营教材下达上交利润指标,自办书店经营教材应在保证经营成本的前提下以最优惠的价格供应学生。

第十二条  为学生代办物品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加强过程的监督。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工作和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订采购人员和分管领导岗位职责、廉洁规定、责任追究制度,签订廉洁承诺书,进行岗位教育和执纪情况检查。监察、审计部门应参与招标过程,做好招标文件、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工作。财务部门应加强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登记入帐和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配合做好经费审计工作,保证财经纪律的执行和学生的利益。

第十三条  为学生代办物品采购工作部门和人员应遵守采购工作人员纪律,接受学生代购物品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监察、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监察、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一经发现为学生代办物品采购工作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应视情况中止采购活动或撤消合同或停止支付有关款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为学生代购物品采购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岗位。对工作表现突出,模范遵守采购纪律的采购人员,应提出给予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奖励的建议,由学校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为学生代办物品采购工作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管理细则,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上海大学监察处。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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