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工作,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廉政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根据市教委"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制定基建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原则
1、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抓好党风行风建设,确保基建事业健康顺利进行。
2、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处长统一领导,形成党政共抓、部门各负其责、工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相谐一致,一级抓一级。
4、做到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开展、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范围
1、基建处处长对基建处的党风廉政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对廉政工作及行风建设负领导责任。
2、副处长对所分管的部门和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3、处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副职和下属部门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三、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
(一)行政领导班子和党支部的责任
1、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并根据基建处的实际情况进行贯彻落实。
2、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布置的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任务,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配合校纪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3、坚持党风廉政工作制度化,对党员、干部实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4、加强对党风廉政工作的检查、落实,发现情况及时如实向上级组织报告。
(二)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1、认真学习领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落实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负责纠正责任对象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负有向责任对象了解、提醒对象的责任;在责任对象因违纪问题受到查处时,根据组织要求,对责任对象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如实讲清问题,接受组织处理;在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不足的方面应及时纠正;在责任对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将自身履行党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向组织作出书面报告。
四、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考核与检查
1、一年一次民主评议。基建处项目自觉接受学校上级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组织民主评议,对处级干部进行考核,就监督、检查和评议中发现的党风廉政问题报相关部门。
2、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对基建处党风廉政工作实施监督。
基建处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上级党委和学校《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基建处工作实际,对日常基建管理工作中涉及"三重一大"事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事项范围、工作程序、监管责任等方面进一步予以梳理,以自律工作行为、廉洁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南,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实行处长负责、党政工齐抓共管,形成常效常态管理。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循章处务公开;治防结合与时俱进。
二、基本要求
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处长应做好表率,正确行使权利。
三、事项范围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与组织实施方案。
2、及时通报精神文明、党建工作、群众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和重要措施。
3、年末工作总结、年初工作计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研究贯彻上级下达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4、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调动、考评、聘任、奖惩、任免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事宜。
5、一次性万元以上大额办公经费的支出。
6、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四、主要工作程序
1、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均应由处集体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讨论决定。基建处集体领导班子由正副处长、支部书记、工会组成。
2、"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事先应进行充分酝酿,听取意见,必要时需向主管校长请示汇报;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事项需进行咨询、论证、评估。
3、做好相关工作台账、会议纪要和会签。
五、监督检查
1、适时召开处集体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布置"三重一大"相关事宜,并认真予以落实。
2、充分利用每周一次的处务例会及两周一次的党员组织生活会,通报贯彻、检查"三重一大"相关事宜。
3、对"三重一大"的相关事宜,除及时以处宣传栏为载体处务公开外,并利用每季度一次的全处大会予以通报或总结。
4、坚持每学期一次的工作研究会和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对集体领导班子尤其是第一责任人执行"三重一大"事宜的情况,予以检查监督。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还应作为领导班子评议的主要依据。
5、自觉接受学校监察、纪委、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部门第一责任人还应按期接受党委组织部、学校审计处经济责任就地审计。
6、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情况,适时在校园网上公告。
基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条例
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特制订本廉洁自律若干条例。
一、基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收受回扣。不准在上述单位报销任何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接受对方提供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
三、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自己的影响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施工单位承建的其它工程的经济活动。
五、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招投标标底。
七、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准参加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考察和参观。
八、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切实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对违反本条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基建处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随着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针对近年来基本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加,面积多、投资大、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为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用正确的思想理论武装头脑,提高全处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技术修养,树立全心全意为全校师生服务的观念,全面完成上级交付的各项基建任务,制定以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把精神文明作为"一把手工程、天天工程、人人工程",推进改革和发展,加强基建处精神文明建设,做强全处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团结一致,艰苦奋斗,推动基建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创建目标
努力调动每一个职工的积极性,发挥每一个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基建处工作目标圆满完成,争创文明部处。
三、工作计划
(一)加强学习,推动各项工作
越是工作繁忙越是要抓紧学习,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文件,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
1、抓好职工政治学习
坚持日常的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提高学习质量。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十八大有关文件、报告。通过学习深刻领会、掌握精神实质,结合具体工作岗位,推动各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召开学习心得交流会,组织职工观看电视录像、听取辅导报告、参观访问,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和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处同志能耳闻目睹国家、上海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更加坚定建设社会主义的决心和信心。
2、建立党员学习制度
原则上坚持两周一次的党员组织生活,传达及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各种文件。武装党员思想。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党员骨干作用。
(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紧密围绕行政工作中心,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1)弘扬正气,振奋精神,学习先进事迹,特别是结合本处有血有肉的好人好事,鼓励先进、表扬先进、奖励先进。
(2)大力提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提倡热爱本职工作,钻研本职工作,做好本职工作,把为人民服务溶解于各项工作之中,鼓励爱岗敬业,精诚团结。
(3)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关系。
(三)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面临繁重的基建任务,共产党员要树立吃大苦、耐大劳和无私奉献精神,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党纪法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出表率,团结全体同志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加强廉政建设
严格执行基建处"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廉洁自律若干条例"和"党风责任制实施办法"。
1、加强廉政建设和学习,抓正面教育,学习廉政条例准则,传达贯彻落实有关文件。
2、加强防范措施,进行正面教育与引导,警钟长鸣,并从制度上加强防范。
3、具体措施、制度等详见基建处相关文件与办法。
基建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一、 计划科
岗位名称 计划科科长
岗位类别 行政管理岗
岗位等级 七级
管理范围
1.熟悉和掌握本科室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协调本科室和其他科室的配合工作;
2.参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实施的编制、修改等工作;
3.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申请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的编制;
4.参与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
5.负责落实资金申请、调整及用款计划;
6.落实建设工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和审核;
7.协助相关单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及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招标;
8.掌握工程合同价格变动,编制和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校、处领导及相关部门审定;
9.配合施工科严格控制设计、材料的变更,重大变更需上报工程管理联席会议决定;
10. 落实科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工作,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管理要求
1.掌握本科室管理内容和流程,完成处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和工作;
2.熟悉并掌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概算编制的审核、预算结算经济指标的控制;
3.熟悉并掌握建设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流程;
4.熟练掌握相关工作流程,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高效率;
5.与校内、校外等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联系与沟通;
6.能够及时了解和反馈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及动向;
7.能够正确把握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执行力度与尺度;
8.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创新学习能力,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运用办公软件。
岗位名称 计划科副科长
岗位类别 行政管理岗
岗位等级 八级
管理范围
1.严格执行国家和工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推荐使用标准文本合同;
2.做好招标资料及付款审批资料的登记、存档;
3.负责各类合同的流转、审批、签订、登记及存档;
4.配合审价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竞标报价、合同价款及材料设备认定价格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5.协助财务(投资)监理,审核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型号、价款,按合同办理付款;
6.严格控制合同价格变动,及时编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上报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审定。
7. 协助科长完成精神文明和科室廉政监督等其它工作。
管理要求
1.熟悉并掌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概算编制的审核、预算结算经济指标的控制;
2.熟悉并掌握建设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流程;
3.熟练掌握相关工作流程,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高效率;
4.与校内、校外等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联系与沟通;
5.能够及时了解和反馈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及动向;
6.能够正确把握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执行力度与尺度;
7.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创新学习能力,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运用办公软件。
岗位名称 科员(计划科前期)
岗位类别 行政管理岗
岗位等级 九级
管理范围
1.落实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及设计方案的规划、人防、卫生、环保、交警等部门征询;
2.落实项目规划、人防、卫生、环保、交警等职能部门对施工图纸的审核;
3.落实项目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部门的申报审批;
4.落实配合施工科做好项目开工、施工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的规划测绘和协调;
5.落实项目规划、人防、卫生、环保、绿化、交警、消防、防雷等部门单项竣工验收;
6.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管理要求
1.有较强的责任心、耐心和文明服务意识;
2.熟练掌握相关办事流程,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高效率;
3.能与校内校外相关部门和事项受理窗口保持良好的联系与沟通;
4.能够及时了解和反馈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及动向;
5.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
岗位名称 科员(计划科档案统计)
岗位类别 技术管理岗
岗位等级 十级
管理范围
1.落实基建项目各类图纸发放及归档登记;
2.落实项目前期资料收集、审核、整理;
3.落实项目竣工备案制验收资料收集、审核、整理;
4.落实基建项目各类月、季、年度的统计报表的编制;
5.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管理要求
1.有较强的责任心、耐心和文明服务意识;
2.熟练掌握相关办事流程,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高效率;
3.能与校内、校外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联系与沟通;
4.能够及时了解和反馈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及动向。
5.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能熟练运用办公软件。
二、管理科
岗位名称 管理科科长
岗位类别 行政管理岗
岗位等级 七级
管理范围
1.负责全处及建设项目有关的会议安排;
2.负责全处固定资产的登记申请、登记申领、报废、管理;
3.负责全处办公设备、用品的采购、发放、保管和维修;
4.负责全处工资、职称、考核、聘任、退休等人员管理工作;
5.负责全处请、销假手续办理;
6.协助处领导完善部门的制度建设,处务公开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宣传;
7.配合处安全领导小组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检查、整改等工作;
8.负责校内外来往公函的签收、流转、归档工作;
9.落实科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工作,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管理要求
1.处理日常工作要符合学校与处里的规章制度;
2.协调有力,服务周到全面,处事灵活能与校内各系统及处内各科室进行有效沟通;
3.日常工作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高效率;
4.管理科各岗位人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有章可循;
5.固定资产账册健全,账务相符,保证日常使用;
6.公文处理及时、准确,涉密文件严格保密;
7.严格按照国家人事、劳资政策办事,劳资工作准确、及时、无误;
8.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认真负责办理,按时间进度完成。
岗位名称 管理科副科长
岗位类别 行政管理岗
岗位等级 八级
管理范围
1.配合科长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落实全系统质量管理目标;
2.配合科长抓好项目的规划筹建、调研分析和立项、可行性研究申报;
3.配合计划科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工程中各部门协调和各阶段的审批;
4.配合施工科完成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协调处理在建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5.落实项目建设前期和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校内用户、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沟通对接;
6. 协助科长完成精神文明和科室廉政监督等其它工作。
管理要求
1.抓好工程数据分析,积累经验,为项目建设提出科学合理的依据;
2.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协调各科室工作;
3.在项目建设全工程、各阶段,要有明晰的过程记录,以便于后期追溯;
4.与用户和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沟通对接应做到耐心周到。
5.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技术把关。
岗位名称 科员(管理科行政事务)
岗位类别 行政管理岗
岗位等级 九级
管理范围
1.负责图书资料的保管、编目、借阅、催收工作;
2.做好各类文件的签收、流转、管理归档工作及信函的发送工作;
3.做好考勤以及报刊杂志的订阅发放;
4.做好全处固定资产的登记、申领、报废、管理工作;
5.做好会议室的安排与管理工作;
6.做好外来人员接待工作;
7.做好处日常安全检查、整改工作;
8.做好会议室的卫生设施管理及开水供应;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管理要求
1.图书资料借阅、建立台帐;
2.会议室使用前认真清扫,准备好茶水。使用后立即清扫,达到室内清洁整齐;
3.信函、报刊每天上午分发完成,不拖延、不积压、不丢失;
4.固定资产、设备器材建立台帐,定期核查设备器材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对公共办公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联系保修单位,及时维修;
6.工作中眼勤、手勤、腿勤,主动热情,服务周到。
岗位名称 科员(管理科信息管理)
岗位类别 行政管理岗
岗位等级 九级
管理范围
1.负责各类新建、扩建工程项目文件、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
2.负责全处的各类文字材料的打印、登记工作,做好保密工作;
3.负责全处的工会工作;
4.做好基建处网站日常维护及网页讯息更新工作;
5.做好全处人事信息工作;
6.配合处安全领导小组,开展日常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检查整改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类任务。
管理要求
1.领导布置的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文件存档需符合规定、设计合理、规范。;
4.执行保密制度、对涉密材料单独打印、存放;
5.及时更新网页、使用网页及时、准确反映出基建处工作状况;
6.定期对办公室、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施工科
岗位名称 施工科科长
岗位类别 行政管理岗
岗位等级 七级
管理范围
1.全面负责基建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实行科长领导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
2.参与工程设计扩初图纸的优化讨论,施工图纸的会审,施工图纸的技术交底;
3.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
4.拟定工程项目材料装修标准,制定工程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
5.负责上级交办的工程管理、技术协调、对外服务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
6.负责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调整,及时汇报处领导并与设计沟通、办妥相关手续;
7.配合计划科做好工程的水、电. 煤气、道路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检查、管理工作;
8.严格按图施工,狠抓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过程的各环节验收工作;
9.对照设计图纸,会同计划科提出专项设备(材料) 计划需求表,合理提出供应的时间节点,对供货单位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以及质量、 数量等安排人员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10.定期召集施工协调会议和专题会,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质量、安全, 配合及管理问题,负责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
11.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认真做好工程签证工作,配合相关科室做好工程结算,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安排人员做好维保工作;
12.做好工程竣工图纸的整理和审核,督促总包做好工程清场、水电费用的结算;
13.落实科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要求
1.善于抓住工作重点,掌控施工全过程,有丰富的处理质量、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验;
2.现场管理有力有序,考虑问题全面周到,对突发事态有预案、有措施;
3.及时做好各方的工作沟通,确保各类问题、矛盾在合理范围内解决;
4.齐抓共管,积极发挥各位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挖掘自身潜力;
5.工作规范高效,善于各方之间沟通、解决问题;
6.具备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熟悉工程全过程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技术规范;
7.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以及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
8.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性和号召力。
岗位名称 施工科副科长(一)
岗位类别 行政管理岗
岗位等级 八级
管理范围
1.配合科长负责基建施工的现场管理工作,建议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
2.按照规范做好施工监督、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施工目标的全面完成;
3.负责施工技术管理,对需要变更和调整的部分,及时和科长商量并办妥相关手续;
4.配合科长做好工程的水、电、煤气等配套工作及工程现场管理工作;
5.参与扩初图、施工图会审及技术交底,严格按图施工,复核定位;
6.抓好各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做好各项目的工程施工日记和安全管理;
7.提出专项设备(材料)计划需求表、供应时间节点,对产品进行验收;
8.负责工程部分对外联系协调工作;
9.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做好现场核实签证工作,会同相关科室做好工程结算、竣工验收;
10.参与工程竣工图纸的整理和审核工作;
11.遵守学校的部门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科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
12. 协助科长完成精神文明和科室廉政监督等其它工作。
管理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有处理现场管理和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验;
2.懂得整体施工过程,善于抓住重点,进行有效管理;
3.具有协调项目体内总包、监理之间的能力和对外协调能力。
4.熟悉一定的施工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熟悉工程图纸;
5.有良好的协调事务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岗位名称 施工科副科长(二)
岗位类别 行政管理岗
岗位等级 八级
管理范围
1.配合科长负责施工现场安装项目跟踪管理,全过程了解施工现场技术要求和质量目标;
2.熟悉施工图纸内容,做好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对设计图纸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更正;
3.熟悉建筑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及时掌握施工技术更新知识; 4. 分析施工方提出的变更内容,经设计同意、处领导审定及时处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及时进行现场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督促施工方按规范施工,履行施工合同内容;
6.对工程进场各种材料配合监理进行质量验收,不符合送样要求的材料及时退货;
7.配合监理对施工现场工序施工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方整改;
8.督促施工方进行进度控制,协调现场各工种、专业分包之间的配合;
9.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和竣工图纸的审查,做好工程保修期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10. 协助科长完成精神文明和科室廉政监督等其它工作。
管理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有处理工程现场技术问题和管理经验;
2.有一定的协调指挥能力和处置能力;
3.懂得施工管理过程和管理重点内容,善于发现施工过程的问题。
4.熟悉部分施工规范和检查验收管理标准,熟悉施工图纸;
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协调操作能力。
岗位名称 科员(施工科土建管理)
岗位类别 行政管理岗
岗位等级 九级
管理范围
1.参与施工现场土建项目跟踪管理,全过程了解施工现场技术要求和质量目标;
2.熟悉施工图纸内容,参与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对设计图纸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更正,;
3.熟悉建筑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及时掌握施工技术更新知识; 4.分析施工方提出的变更内容,经设计同意、处领导审定及时处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及时进行现场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督促施工方按规范施工,履行施工合同内容;
6.对工程进场各种材料配合监理进行质量验收,不符合送样要求的材料及时退货;
7.配合监理对施工现场工序施工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方整改;
8.督促施工方进行进度控制,协调现场各工种、专业分包之间的配合;
9.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和竣工图纸的审查,做好工程保修期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10.完成科长和项目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有处理工程现场技术问题和管理经验;
2.有一定的协调指挥能力和处置能力;
3.懂得施工管理过程和管理重点内容,善于发现施工过程的问题。
4.熟悉部分施工规范和检查验收管理标准,熟悉施工图纸;
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仞,调操作能力。
岗位名称 科员(施工科安全管理)
岗位类别 行政管理岗
岗位等级 九级
管理范围
1.参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对在建工程现场、办公、生活区域进行现场跟踪管理;
2.掌握施工安全规范和文明施工要求,熟悉建交委、安监站和市容、交警监督管理要求;
3.了解工程的危险源,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安全管理手册,督促定期进行设备的检验收;
4.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监理、总包对施工现场、生活区和食堂进行文明、卫生检查;
5.督促总包进行人员进场的三级教育,经常检查安全台账资料的及时记录;
6.对易燃易爆场所挂警示标志、 配灭火器材,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及时劝阻改正;
7.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工程的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防盗、防安全事故、防食物中毒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认真处理;
8.完成科长或项目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善于进行有效管理劝导;
2.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有重点的开展工作、解决矛盾;
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上岗位证书;
4.熟悉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专业知识,熟悉消防知识;
5.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协调能力;
基建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
项目经理(业主代表)是由处务会议决定,施工科委派,在科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工程现场进行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为:
一、积极参加基建处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自身精神文明建设。项目部人员之间经常沟通,增加项目部人员之间的团结协作,充分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
二、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包括原有建筑物的情况,各种地下构筑物、原有管线的情况)及周边环境,为领导决策和工程的开工提供第一手资料。
三、积极参与设计扩初阶段的图纸会审。按照设计任务书要求对设计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合理的方面,遵循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设计人员落实校方提出的功能要求,做好设计阶段的联络工作,及时同设计人员交流校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落实情况。
四、认真组织好施工图的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对会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设计人员沟通。重大问题报请领导决定,及时做好技术交底内容的汇总。
五、审核中标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对工期、质量、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施工方案、投资控制等提出建议并签署意见。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进行审核。按施工计划进度来审核实际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进度计划的调整工作。审核工程质量的月报表,为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提供依据。
六、督促施工方按时提交材料采购计划清单,会同计划科对材料的品牌、质量、价格进行审定,督促计划落实。
七、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及时落实设计变更的工作,并注明变更原因。工作量签证单需由监理及项目经理(业主代表)签字后可生效,费用较大的签证单需经处长签字认可。
八、认真执行国家及上海市施工验收规范,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掌握新知识、新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及时验收隐蔽工程,按照建筑施工规范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及时检查到场的主要构件和建筑材料的质量,落实进度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九、定期召开的工程例会及其他协调会,及时协调各施工方之间的配合,督促项目部及监理人员深入一线,认真做好管理工作,抓好工程质量,不定期抽查他们职责履行情况。
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积极参与工程结算,做好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十一、按备案要求做好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在竣工后一月内,整理好竣工图及技术资料交计划科,负责报修期内的维修接待工作。
十二、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基建项目现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学校的发展,根据基建处现有的条件及现场基本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基建处范围内的各类工程,一般均需配备业主(甲方)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总包项目部等,各司其职。
二、业主代表属施工科派出人员,受科长直接领导。一般可根据工程大小配备甲方项目部人员。项目部一般设项目经理、土建施工员、安装施工员、现场安全员等岗位,并设置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业主项目部经理是工程现场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现场的全面工作,并做好记录存档。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并报处务会讨论决策。
四、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对工期质量、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投资控制、安全措施等提出修改意见,按施工进度计划来审核实际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单位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进度目标,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进度计划的调查和工程量月报工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提供依据。
五、项目部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提出要求,同时协调解决现场有关各方提出的涉及技术、质量、资金、配合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施工过程中设计与施工方面的矛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六、督促施工方提出招标文件中各种暂定价材料的采购计划,会同计划科对材料的品牌、质量、价格数量进行审定,协调专业分包的进出场时间及配合工作。
七、会同监理、施工方的有关人员,对进场的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保书、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外观质量、平整度、几何尺寸是否符合要求。
八、审定施工中的图纸修改,同时联系设计师变更图纸或变更通知,对由此产生的工作量变更注明变更原因,对设计变更以外或现场施工中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作量,应由甲方、监理、施工方现场核实后三方签字,便于日后费用结算。
九、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参与并督促监理做好施工过程中管理,督促施工方抓好质量管理,严格工程施工中的工序检查、验收制度。
十、协助计划科控制投资,参与工程设计的优化、招投标及结算审核的配合等。
十一、认真抓好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督促施工方做好治安、消防、卫生与施工人员教育等现场管理工作,争创文明工地、标化工地。
十二、按照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制验收的要求,做好工程项目的验收和备案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竣工图及技术资料编制和上报,组织有关人员对竣工图的复核工作。
十三、工程竣工交付后,应继续做好"保驾护航",在质保期内坚持回访与维保工作。对于临近质保期所反映出的问题,坚持返修合格才能认为保修期满。
基建项目现场例会制度
为了规范推进上海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展,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与进度,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建设规范及上海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例会(下称"工程例会")的形式分为定期周例会、专项例会和临时例会。定期周例会于每周固定时间召开,在项目开工前由参建各方约定。专项例会是根据工程工序召集的专项事项协调,由监理根据工程计划安排。临时例会是由于突发、紧急事项召集的例会。
第二条 现场例会参会人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建设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使用单位代表、学校其它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施工员、材料员各阶段各专业分包项目经理组成。其他单位包括设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初审单位和终审单位)等。
第三条 现场例会由项目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各参会单位按要求签到。会议程序和主要内容为:
(一)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情况汇报,包括:目前施工计划与实际进度;前一阶段施工情况(安全、质量、进度)以及未完成原因分析;下周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条件与措施;施工相关单位其它参会人员根据需要提出的完成目标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决策、协调、配合、解决的事项;其它与本工程相关的事项。
(二)总监与监理工程师报告:对本阶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检查情况评价、对施工中存在问题及处置情况的通报、对施工中需要解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跟踪审计报告:本阶段审计接收的资料状况反馈、存在问题反馈、阶段性审计意见反馈。
(四)项目负责人对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协调,对工程管理中有关质量、安全、进度等各方面的问题提出要求、意见和建议。
(五)各方对提出的问题与异议进行讨论复议。
(六)工程总监总结会议的主要内容与决议。
(七)监理单位负责对会议内容和会议决议详细如实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各方审阅认可后并签字盖章,报送参建各方备案。
第四条 工程例会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应组织相关资料,上报校主管领导。
第五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坚持并遵守例会制度,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并及时签到。若参会人员不能按时参加,须至少提前一天请假。
第六条 会议地点一般设在项目工程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会务准备。
基建项目设计变更审核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是指按提出单位的意图或经项目负责人采纳同意,在符合规划等要求情况下,通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进行的局部修改。它也关系到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包括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对原设计提出的修正完善;使用单位对局部功能要求提出的修改;项目参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原设计图或施工图提出的优化建议。
二、设计变更必须坚持科学性和严肃性,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资合理的原则。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
三、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四、设计变更一般经由项目管理组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合符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项目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
五、如变更对工程影响较大则将提交处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计划科负责组织会签、流转报主管处领导阅批后进行。
六、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核由计划科汇总意见,会同施工科对设计变更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必要情况下还应作出投资影响的评估意见。形成书面会签单,作为审核依据。处领导综合各方意见,全面评估,批复设计变更。计划科将审核完成的结论告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通知流转到各相关单位实施变更并留存备案。
七、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基建项目现场签证制度
现场签证是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工作。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合理有效使用资金、节约工程投资,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现场签证依据
1、因超出施工图范围,施工单位报请甲方审定的各类工程量与设备、材料增加等内容。
2、因工程设计原因致使实际施工时发生变动,经甲方、施工、监理、设计协商同意后,由设计出具更修改图纸或技术核定单的内容。
3、因设计、图纸会审与交底原因,施工过程中发现建筑、结构、与安装图纸矛盾,经现场协商并经甲方领导同意的工作量变更。
4、总体施工或三通一平发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土方工作量增加以及零星的材料、人工等。
5、施工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6、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其它变更的内容。
二、不可列入签证的范围
1、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又未经现场同意的工作量。
2、施工质量未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而需返工的工作量。
3、施工过程中未做好保护,被损坏产品而重新施工的部分。
4、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落实安全措施而失窃的设备物品。
5、专业分包商与总包之间未落实责任,相互有产品损坏的部分。
6、专业分包商完成分包任务,经分项验收合格后交给总包实施管理职责,总包方未尽到保管责任而受到损坏的部分。
7、施工方贪图施工方便,擅自变更设计内容而增加的工作量。
8、设计图纸不明确而施工方有意违反常规施工所增加的工作量。
9、违反招投标约定口径的内容。
三、现场签证周期
1、工程项目的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变动,施工单位应在变动工程量完成一周内上报签证工作量,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报书面签证。
2、监理收到签证单后,第一时间应和甲方反映具体情况,同时着手进行现场核实工作量的工作,一般签证核实应在收到施工方送达书面签证单一周内完成,若涉及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完成。
3、甲方应在收到监理送来的施工签证单时,视情况采用三方共同现场核定或委托监理现场核定的办法进行,原则上业主的签证核定工作也应在一周内完成。
4、现场签证应体现及时高效、实事求是的原则,特殊情况经有关领导同意采用商定方式解决。
5、施工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签证内容,甲方或监理书面催促施工方提供变更签证一周后,仍未收到变更签证单的,可视为施工方自动放弃变更签证。
6、涉及工作量减少的变更,可由监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程量变更内容,供甲方现场核定存档,工程结算时审价部门作为核减依据。
7、现场签证时,如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须向其他二方提供书面意见,获得其他二方认可后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只要有其中一方不认可,则不得延长时间。
8、涉及工作量大、现场核实困难的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可暂不受签证时限的约束。
9、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变更签证,监理、业主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工作,且未提出合理的解释理由的,应视为同意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
10、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作量变更,监理、业主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工作,但施工方不接受监理、业主的审核意见且在两周内又不能提供充足的理由,应视为施工方同意审核意见。
四、签证的一般顺序
1、现场签证须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例会纪要、业主书面意见等而提出。
2、签证必须经监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复核并确认签字。
3、签证必须经业主项目部书面确认后有效。涉及较大内容的签证,必须报主管处领导确认,重大内容应提交处领导讨论决定。
4、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施工要求而需采取的技术措施,须事先提出方案,经监理、业主同意后实施。
5、因使用部门认定局部设计不合理而提出修改的,应由其负责人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协商同意后请设计出具修改图或技术核定单,也可采用现场商定、签证,作为施工、结算依据。
基建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大学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七部一委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项目,是指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第3号令)、《上海市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的招标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工作小组,是指基建处、财务监理、招标代理、审计监察处。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上海大学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响应工程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为完成上海大学工程项目,通过事先发布招标条件和要求,由三个以上(含三个)投标人参加竞争,投标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投标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管理
基建处作为上海大学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单位,审计、监察、配合、参与及监督招标的全过程;
基建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制度;
2、审核招标进度计划、招标申请基本条件和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工程项目发包策划方案;
3、审核合同文本,负责合同流转;
4、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
5、决标;
6、审定合同文本和签定合同。
7、负责招标投标资料的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处职责:
1、负责监督整个招标过程,确保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廉洁。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班子和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职责:
1、策划建设项目的工程发包方案;
2、编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编制标底;
3、审查投标人资格;
4、组织投标人踏勘、答疑、组织发标、开标、评标;
5、发中标通知书,编制评标报告;
6、编制合约文件,协助招标人定标。
第七条 招标范围
1、依据《招投标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1)施工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
2)单项设备、材料等货物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咨询、服务类项目。
4)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需进行公开招标的货物类采购;
2、依据《招投标法》应实行非公开招标的项目
1)在应实行公开招标范围外,且分别大于20万元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社会招标。
2)分别小于等于20万元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内部招标。
第八条 招标形式
1、公开招标
1.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货物采购
2、非公开招标
2.1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概算金额分别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结合实际情况,由校方、其他参与方分别推荐投标单位,组成三家以上(含三家)的投标人,由基建处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选出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再按照学校流程审批确定。
第九条 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1.招标投标管理措施:
1.1遵守国家及上海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规定;
1.2招标流程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守本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其中施工招标无特别原因应实行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措施费尽量包干使用,合同外签证的计价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应注明;
1.3所有参与招标的人员必须做到公正、廉洁,不得参与任何有违招标工作公正进行的活动;
1.4采购品牌材料设备时应让报名单位出具厂方或省(市)级及以上总代理商对经销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书;
1.5考察人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礼品、有价证券等;
1.6所有需经招标采购程序确定的材料设备均需可由多家单位分别推荐一个投标单位,组成三个以上(含三个)的投标人参加竞争,采购专利产品、垄断产品等特殊产品除外;
2.招标信息发布管理:
2.1强制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公开招标信息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2强制招标范围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站(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shzfcg.gov.cn ),对报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单位,经过资格材料验证后,购买招标文件。
2.3发布流程:
3.投标入围单位管理:
3.1投标入围单位的确认按报名或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由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审核,提交项目,项目审核后提交学校讨论确定;
3.1.1入围单位确认流程:
4.编制招标文件管理:
4.1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单位起草,工作小组应将工程特点、工期要求、现场情况等告知招标代理单位,工作小组审核后按招标文件审批单进行流转;
4.2工作小组审核招标文件时应着重审查如下方面:招标文件是否完整、项目特征介绍是否符合实际、工期要求、日程安排、招标内容是否明确、条款是否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等;
4.3专业分包和设备材料招标需增加总包审核意见, 1、招标界面的审核。2、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总包合同条款。
5.开标管理:
5.1各招标内容均需公开开标,即所有投标单位在场情况下由投标单位自行宣读商务报价;
5.2工作小组应在开标前准备好开标记录表格,逐个填写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待所有投标单位宣读完报价后,请投标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3开标时校方监管人员需在场监督开标过程,开标完毕监察人员应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
6.考察管理:
6.1各重要专业分包及重要材料、设备招标开标后,应有针对性对投标单位过往工程和拟派项目经理进行考察;
6.2考察小组出发考察前应明确考察目的、行程安排及经费预算;
6.3每次考察设一名组长,由组长组织考察工作;
6.4考察小组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细节问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礼品;
6.5考察小组考察后应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提交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客观、真实。
7.评标管理:
7.1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应由7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1人,社会专家6人,业主代表的委派由学校选派。
7.2应委派专人抽取专家,并保管专家名单,抽取人员应对专家名单严格保密。
7.3参与招标具体经办人员不得被选派为学校代表。
7.4学校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贯彻学校的意见。
7.5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业主方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7.6学校方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7学校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资料管理:
8.1招标代理需收集资料:信息表、报名表、领取资审登记表、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单位资审回复文件、资格预审分析报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现场踏勘登记表、答疑文件、答疑/发放补充招标文件登记表、补充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法人委托书、投标文件(含光盘)、回标分析报告、询标来往函件、抽取专家名单、办事流程表、评标报告、专家意见表、双方来往函件及市招标办规定的有关存档资料;
8.2为节约社会资源,所有标段投标文件原则上提交一正四副,施工招标综合单价分析只提供一正一副,定标后根据需要请中标单位酌情再行提供;
8.3招标代理单位需提交一套8.1条中所述完整的招投标资料(原件),此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单位)、补充招标文件、询标来往函件需再提交四套;
基建项目合同(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合同(协议)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法律、法规、及学校法务办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合同(协议)指学校授权基建处为一方当事人与社会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凡是由基建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合同(协议)的会签、审核及签订
第四条 合同(协议)会签:基建项目合同(协议)需项目组两人以上人员负责谈判、拟稿,在职能科室科长、分管副处长、处长间进行流转,提出修改意见,拟稿人根据相关修改意见认真修改合同(协议),形成正式合同(协议),并填写《上海大学基建处合同(协议)会签单》,相关科室、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校领导核定并签字确认后,送校办加盖公章。
第五条 合同(协议)审查:合同(协议)提交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如工程预算、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评(议)标结果,中标通知书等。会签人员须在各自的职能岗位上认真负责地对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对其修改的部分负责。主要审核内容:
1、合同(协议)文本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遗漏;
2、合同(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建设单位招标文件、项目施工单位投标书及相关报价文件一致;
3、合同(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保证,有无受到损害;
4、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协议)签署:签订工程合同(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审查通过的合同(协议)由各项目组至少一人在经办人(代理人、代表人)栏内签字;
第七条 合同(协议)盖章:合同(协议)经会签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将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后的正式合同(协议)交对方单位先签字或盖章,然后送基建处计划科负责实施合同(协议)盖章手续;合同(协议)提交法务办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字送交校办盖章。
第八条 合同(协议)份数: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视情况而定,一般建议我方不少于三份,校办、财务、基建处各留一份。
第三章 合同(协议)履行、付款及监督
第九条 基建合同(协议)订立后由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履行合同(协议)。
第十条 需付款的基建合同(协议)由计划科送交一份原件给学校财务处。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付款。
第十一条 所有基建合同(协议)副本(或复印件)由项目部送交总包单位、监理、项目负责人并签收,各自负责对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合同(协议)的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科在合同(协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协议)条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合同(协议)变更的要重新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程序同正式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 建立台账:基建处计划科完成合同(协议)签约后,应当及时编号和登记,包括纸质签字登记和电子档管理。登记栏目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合同(协议)名称、合同(协议)金额,签约日期、经办人等等。计划科负责准确、及时、完整反映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及合同(协议)价款往来状况。
第十五条 计划科对所签订的有效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凡已履行完结的合同(协议)在登记表上注明"履结"及日期,到期未结的合同(协议)向处领导及时报告,督促对方尽快履结。
第五章 合同(协议)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协议)履行争议解决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若需诉讼解决的,基建处须与学校法律事务部商讨确定法律解决方案。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加强基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管理,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大学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校内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一、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
1、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同意。
2、由基建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
3、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施工中,基建处应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人防等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向上海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5、申请参评的工程项目,其申请、验收及评选工作由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组织进行,基建处应积极参与并给予大力协助。
二、工程项目的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移交;
1、工程项目的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工程竣工档案,一式供叁套提供给基建处,由基建处分别向所在区城建档案馆、校档案馆及基建处档案室归档,使用单位可自行去学校档案馆进行相关资料的查阅;如使用单位另需竣工图纸资料,可提出申请,基建处根据实际情况配合解决;其中对特殊工种设备及弱电设备,基建处甲方代表应及时会同总务处或使用单位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同时将相关完整的设备资料交与使用单位,并配合使用单位在校资产处做好固定资产的事宜。
3、结合房屋结构特点、设备安装条件和内外装饰情况编撰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将来使用人进行改造和拓展使用的参照依据,避免对房屋性能造成严重损坏。
三、工程项目的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1、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根据国家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通常为一年。如招标文件或补充合同对相关项目约定有保修期则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问题由使用单位通知基建处相关项目负责人,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会同基建处甲方代表到场查看,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基建处甲方代表负责联系该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及时保修;属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原因所发生的维修项目,应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修复。
4、在保修期间,基建处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5、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6、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已经移交的整体工程或整体工程中的子项目业经保修验收,不再属于保修范围,但对于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基建处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但不负保修和经济责任。
基建项目费用支付审批办法
为了完善工程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保证基建工程顺利进行,特拟定建设工程费用支付审批办法如下:
一、甲方费用
1、前期立项评估、规划评审、环保、人防、交警、绿化审批、施工请照、审图等工程前期阶段的费用支付及勘察钻探、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投资监理等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费用支付,由计划科填写用款审批表,经相关人员、科室、处长、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二、工程费用
1、主体工程、专业分包工程等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首笔费用支付,由计划科填写用款审批表,经相关人员、科室、处长、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2、主体工程、专业分包工程等进度款的费用支付,凭施工单位工程量月报表,经工程监理、项目部及投资监理审核并出具付款建议书,经相关人员、科室、处长、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三、经政府采购的专项设备、材料费用
1、按规定需进行招标的首笔费用支付,由计划科填写用款审批表,经相关人员、科室、处长、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2、按合同条款分阶段供货的进度款的费用支付,凭项目部填写收料明细单,施工单位签收出库明细单及供货单位送货清单,经相关人员、科室、处长、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基建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效地控制事故频率,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能,负责建设方工程安全的管理。
第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学校同意,基建处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项目管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校聘请的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确保工程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校园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控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在委托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要求编制单位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 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审批部门的规定,要求工程参建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 成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监督检查各校区、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逢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组织在建工程参建单位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复查。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四章 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到位率必须满足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例会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相关制度,制定安全监理方案及细则,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单位进行交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前,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审批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的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检查、监督、监控。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应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现场过程控制。对高危作业实施重点监控和旁站,并将现场工作情况如实记录备查。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通过监理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定期向建设单位及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安全监理相关规定编制、收集、整理安全活动(会议)记录、书面安全交底记录、安全检查和巡视检查记录、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审核批复资料、安全监理日记等安全监理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安全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内部考核制度等),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施工内容按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由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常驻现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中标时的承诺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点,经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每月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日报制度,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态。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作业每日告示牌,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每日进行填写。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加强现场动态安全控制,建立每日检查制度和安全责任考核机制,施工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逢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周密部署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分包单位的选用必须要进行严格的资质评审,合格者方可录用。不得擅自招收闲散劳务人员。对分包单位要做到情况明、点数清,建立档卡,加强教育,并及时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 劳务班组进场作业前,应对全体成员进行安全交底,并进行书面记录、所有参加交底人员均应签到。同时应建立"三级教育卡",明确三级教育内容,并应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签字。劳务班组必须定期每周开展一次安全学习教育活动,作业前要进行针对性的安全交底。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整改,均应有书面记录。新进场或转岗劳务人员必须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登记汇总,正确填写最近一次审证日期及下次复审日期,并且保存所有进场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校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编制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五十一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五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五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章 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施工中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指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标准划分),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事故控制及抢救措施。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的初步原因;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五十七条 工程参与各方应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承担责任。
基建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基建处安全管理,防止相关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全体职工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意识,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
1.建立基建处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责任体系;
2.通过全员制定安全职责承诺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3.由安全员对房屋、设备、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检验,注意重点危险源和消防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节假日前后,台风、强暴雨等自然灾害发生前后,以及可能涉及安全的突发情况发生后,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基建处房屋、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5.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设备、设施,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在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
6.开水机、复印机、碎纸机等公用设备应指派专人负责维护检查,下班前由专人负责切断电源;
7.科室人员要注意办公室安全,下班前关好门窗,锁好办公桌和文件柜,关好水源、电源等;
8.科室员工禁止私拉电线,严禁使用违规电器设备;
9.各楼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灯完好;
10.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开展消防演练;
11.一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员工,组织力量灭火并立即报警,同时将情况上报学校保卫部门;
12.明确防汛防台责任人,在学校发布应急预警时到岗;
13.制定防汛防台预案,确保人员安全、降低灾害损失;
14.加强员工的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和相关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学会自救、互救;
15.检查情况做好台帐记录,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核查。
基建处收文、发文登记管理规定
一、收文
1、凡上级(学校党政、政府职能部门)来的通知、批复、报告等公文均由管理科接转,由专人签收、拆封和编号登记(登记应注明接收时间、接收人签字)。
2、管理科在文件登记后,需送处领导批示文件,及时送达,不误领导批阅。
3、经处领导批示后的文件,由管理科及时送交相关科室承办人员落实办理。
4、各科室办理完毕的文件,应交回管理科统一归卷存档,如原件因特殊情况无法送回,需将复印件送回,能存入的存入电子版。
5、对科室间传阅的文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各科传阅时间不宜超过三天,传阅后及时交管理科存档。
6、所有文件可以查阅,不允许未办理任何手续拿走借阅,借阅人应妥善保管,一旦丢失,严肃追查当事人责任。
7、对于保密文件,管理科专管文件收发人员亲自送交领导批阅,不允许公开存放和传播。
8、管理科每年年底对基建处发文进行整理归档。
二、发文
1、基建处以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发文编号以学校名义登记,由校领导签发注明发往部门及份数,基建处应保留校领导审核后的复印件。
2、各科室均可根据处领导批示和所分管项目的工作实际需要起草通知、批复、决定的文件。
3、承办人起草文件后,经处领导审核并签字,再办理发文手续。
4、文件校对由起草文件科室负责,所有文件必须有处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文。
5、文件盖章时,需由处长签字的样式草稿,经签字的文件草稿由管理科留存。
6、文件发出后,承办人必须把文件原稿与留存的附件归并整理在一起,连同文件打印件一并送交管理科归卷,并且在发文登记表中登记,注明发送文件号、名称、发放时间及发送人签字。
7、对保密文件,要指定专人分管和打印,按权限按规定查阅。
8、管理科每年年底对基建处发文进行整理归档。
基建处行政公章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本单位行政公章的管理,维护行政公章的权威性、 严肃性,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单位行政公章指"上海大学基建处公章"。以下简称"公章"。
三、本单位行政公章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刻制,公章领取人即为保管人。
四、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基建处办公室,由处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防止丢失和盗用。公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厨柜内。
五、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公章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地点以外使用本公章的,应经基建处负责人同意,并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六、本章代表上海大学基建处,在以基建处名义开展的事项上使用。一般用于工作联系,不得对外签署正式合同。
七、 公章的使用范围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以上海大学基建处名义与校外或校内单位联系工作的文件,例如:介绍信、申请表、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以及基建报表、财务报表、资金申请表、资金计划表等。二是以上海大学基建处名义签发的工程项目文件,例如:工程例会纪要、工程归档文件、工程联系单、工程项目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以及发往项目参建方的信函、整改通知单、监理回访单等文件。
八、公章的使用要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使用公章必须经处分管领导或被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印。在用印审批权限范围内,用印审批人对用印负责。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均应拒绝盖印。
九、使用人申请使用公章时,公章保管人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把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并负责用章的登记记录。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空白表格登记文件上用印。
基建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设工程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内容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合同、图纸和资料等,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并移交有关部门存档。管好、用好技术档案不仅是基建项目的当前要求,也是日后维保、物业管理等工作的长远需要。为切实做好基建档案管理工作,特订立以下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档案员岗位,具体负责技术档案的收集、编制、管理、保管工作。档案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自觉接受市(区)档案馆和校档案馆的指导和检查。
二、技术档案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各类批文、设计图纸、竣工图、技术核定单和工程例会纪要等相关资料。档案的收集、编制、管理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三、在建工程的技术档案由计划科负责,施工科协助。竣工后档案管理由管理科负责,计划科协助。
四、加强对档案工作安全机密性管理,档案在交接管理过程中,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借阅或复印档案资料;凡校内各相关部门因故借阅档案的必须办理借阅手续与注销手续。非因公或非本室人员不得在档案重地闲聊和久留。
五、经常对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定期实施防蛀、防霉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
六、大力推行运用微机技术进行技术档案管理,按类有序方便查阅,提高工作效益。
七、按照备案制竣工验收的最新要求,积极完善技术档案的影像资料及其管理与使用。
八、认真及时地做好档案工作的自查、被查工作。档案管理列入各科及相关人员的考核内容,检查结果作为相关科室与人员的考评依据之一。
九、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的相关人员有权调阅及使用。
十、档案成册并经上级档案机构核查确认后但尚未归入档案馆大库期间,基建处有责任协助校内相关部门对档案的查阅。具体查阅要求:调阅人员持所在部门介绍信,并说明调阅理由(部门主管签字盖章确认),并经基建处处级领导同意方可调阅。如需复印,需处领导同意方可,但须记录页数、份数、内容等,原件绝对不可借阅。
十一、档案归档后档案秘密级已形成,所有一切责任及权利移交档案馆,校内查阅任何档案均属档案馆权利范围,基建处可做技术指导和查阅配合。
基建处行政经费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本部门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校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部门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公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培训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等。
第二条 本部门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综合管理科按学校财务制度核算,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集中支付、按权限审批。
第四条 本部门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根据年度工作的重点安排,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本部门各项支出按校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每年6月至11月分阶段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校财务和校常委审定。
第六条 预算执行:本部门预算一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管理科每年年中和年末须向校财务通报部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处领导签署意见报校财务认定后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经费支出是指本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部门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经费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科室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综合管理科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公用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万元以下的支出费用由管理科初审后报处领导审批;万元以上支出费用由处集体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讨论审批。
第十条 经费报销一般程序:报账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填写经费报销支款单,经手人(含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处领导审核签字后递交校财务处审定报销。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一)行政经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公用经费支出中差旅费、公务招待费、会议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部门职工必须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用现金完成交易。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一)本部门公务接待管理按《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办法》(沪委办发[2014]4号)的文件执行。
(二)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三)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接待标准:住宿接待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标准按校有关规定执行。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四)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地方
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五)公务接待要如实填写《上海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由处领导审批。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应当将公务接待审批单与派出单位公函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
第十四条 办公费和印刷费管理
(一)部门办公用品采购归口综合管理科。各科室单位需添置办公用品的,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由管理科预审后提交处领导审核批准。审定后由管理科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各科室单位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
对笔、墨、记事本、打印纸、卫生纸、一次性水杯等用量较大的易耗品,采购时须两人以上同往,相互监督。严格采购与验收分离。完善仓储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对办公用品采购、验收、分发、领用等实行全程记录。购买办公用品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办公用品发票没有明细的必须附有明细清单。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后按一般程序报账。
(二)部门书报杂志的征订归口管理科。每年末,各科室提出书报杂志征订清单,经管理科审核,处领导批准后,由管理科统一征订。各科室单位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征订书报杂志。
(三)印刷费管理。印刷费包括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等。部门复印、打印原则上不得外出经办。一般性文稿、报表等由各科室单自行打印、复印。大批量资料的装订、印刷等,部门不具备条件的,经管理科审批可外出装订、印制,按一般审批程序报账。
第十五条 会议费管理
(一)部门会议费管理按《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按照"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的原则安排会议和会议费。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不安排住宿。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开支标准按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经处领导签署审核批准。
(五)办理结算。在会议结束后l 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费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或经费预算报告)、会议通知、 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会议服务协议书等凭证。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实行一会一结,不得分散结账。
第十六条 差旅费管理
(一)部门差旅费管理按《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出差审批权限:副处以上(含)领导出差由校主管领导审批;科长及以下人员出差由处长审批,离开本市出差须报校主管领导;
(三)差旅费实行"先批准后出差"制度,出差前须按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并填写"出差报告单",详细填明外出理由、出差地点、出差人数及行程安排,有文电要求的提供相应的文电依据作为附件,按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差旅费报销标准按《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国内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管理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或通知需外出参加培训的,按出差审批程序经处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凭主办方的正式培训发票和培训通知,按实报销培训费。
第十八条 报账要求
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公务卡支出,超过12个月的,一律不予受理。报账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借款管理
(一)不得向外单位以外的个人借出款项。
(二)个人原则上不得借款,使用公务员卡刷卡消费。特殊情况确需借款,而本人公务卡额度无法满足的,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单,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借款,借款应支付至借款人的公务卡账户。
(三)所有借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财务分析
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每年年中通报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预算情况。年终向校财务部门提交决算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
主要包括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范围和标准的监督,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基建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基建处固定资产为办公设备和家具。个人使用的电脑、文件柜、办公桌椅登记在个人名下,由职工自行保管,其他办公设备由管理科保管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为规范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个人若有设备及家具的添置,须书面提出申请,由处领导审核批准。一次性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按部门"三重一大"事项执行,须由处集体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讨论决定。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每年管理科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废置不用的设备集中存放,使用中的设备检查标签是否遗失,若有遗失,联系校主管部门进行申补。日常做好与校主管部门设备处和后勤设备管理科的管理对接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部门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电视机等固定资产设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后联系售后进行设备检修和完善。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个人如须申请设备和家具报废,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报废年限,并报处领导审核批准。批准后由管理科按校报废程序完成相关报废流程。
基建处办公用品领用发放管理规定
基建处办公用品由综合管理科统一购买,统一保管,部门职工按需领用,领用时需登记领用日期和领用人姓名。用品采购时须两人以上同往,相互监督。对可供领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如下附表,如因工作需要,以下物品不能满足要求,可向管理科提出申购要求,附上申购清单,由管理科预审后提交处领导审核批准,申购批准后由管理科负责采办,并按校财务程序进行费用报销。
基建处办公用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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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笔(黑色、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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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橡皮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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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绘图铅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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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便笺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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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红蓝铅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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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复印纸(A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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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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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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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件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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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卷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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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件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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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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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件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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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抹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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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档案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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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脸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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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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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拖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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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长尾票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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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扫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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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订书机、订书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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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垃圾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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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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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一次性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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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透明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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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热水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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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廉政风险监督要点
一、 项目代建管理的规范性
1.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代建单位名录内以招标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2.代建单位不得在管理的工程项目中承担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相关业务;
3.与代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4.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的管理服务;
5.代建单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的代建项目;
6.基建处对代建公司编制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申报文件进行审核。
二、 代建项目工程投资控制管理
1.监督代建单位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代建单位对建设资金的管理,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2.监督代建公司及财务监理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严格监督各类合同履约执行情况,为处领导提供必要的投资管理参考;
3.代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内容、投资,配合代建公司项目部对现场管理签证进行把控,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设计、材料设备的变更提出投资控制方面的建议;
4.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全过程参与代建公司及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的分包工程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基建处要对材料设备的价格及性能提出建设方的意见。
三、代建项目政策设计的公正性
代建单位各标段合同条款、专业分包单位配合费、文明工地监管等方面的政策设计应该一视同仁、公平公正,避免因利益输送等廉政问题产生不合理的优惠做法和监管放松的情况。
管理人员工作守则
为加强参建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服务意识、工作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方针和基本纲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基建规章制度,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必须严格按管理程序办事,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培养和提高秉公办事、廉洁奉公的自觉性,严格执行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处理好各方面的组织协调关系。
三、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乐于奉献、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坚决维护学校利益。要树立热爱学校,热爱建设事业,顾全大局,主动配合,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
四、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
五、不准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出发,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六、严禁玩忽职守,借故拖延、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准有意刁难、勒索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七、严禁索贿、受贿、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准利用职权与施工队进行任何不正当交易;不准个人确定和介绍施工队伍(含亲朋好友在内);项目参建的各管理方亲属子女不得涉及本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招投标等;不准向施工单位提出与工程无关的任何要求或接受任何送礼;不准出席任何有影响工作的宴请或游玩;不准在关联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个人干扰项目的招投标、结算等工作;不准私下泄漏有关基建工作的各种未公开情况及信息;不准索取或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无法拒绝的,要如实交学校。
代建例会制度
一、目的
围绕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建设中心工作,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二、组织
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工作例会(以下简称例会)由代建单位召集;
三、功能
会议讨论、研究、审议和决定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和重要问题。
四、主要成员
例会主要组成人员为上海大学科基建处各部门负责人,参建的监理、财务监理、设计、招标代理、代建单位主要人员。
五、制度及流程
1、代建单位负责收集议题,议题经校方项目负责人确认后,与会前将议题通知到每位到会人员。
2、例会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周二上午九点。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校方提议,代建单位负责通知到会人员。
3、例会的议题范围:
Ø 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行政及有关部门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Ø 建设过程中重大情况通报。
Ø 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Ø 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目标、计划、单位、设备、材料、招投标、重大投资决策等进行讨论并确定原则意见。
Ø 讨论落实学校决定的事项。
4、例会原则上不接受临时议题,凡属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会议议题,例会上临时增加议题,需及时与会议主持人说明。
5、议题提出人应在事前对议题做好发言准备,内容包括:该议题的背景,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建议解决的方案。
6、例会由代建单位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按会议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与会人员流转会签后存档。
7、议事决定或决议:
Ø 提出议题者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办法的建议和方案,与会人员就此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形成集体决策。
Ø 需要提交学校决策的重大事宜,由校方项目负责人提交校方决策;
Ø 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提交校方项目负责人签署后执行。重大事件由校方项目负责人确定并提交分管校长批准后再执行;
8、决定或决议的执行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Ø 例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参与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项目建设的相关参建单位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Ø 对暂不能做出决定的议题,代建单位及校方项目负责人可责成有关人员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另行议决。如仍意见分歧较大,可将情况报分管校长决定。
Ø 例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参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外部参建单位负责的,由代建单位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报校方项目负责人。
工程例会制度
一、会议职责
Ø 检查月、周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
Ø 检查工程质量、工程施工方案的组织情况;
Ø 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任务;
Ø 讨论施工方案及设计变更、执行规范和合同履行情况;
Ø 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紧急问题或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
Ø 完成代建联席会议交办的相应任务。
二、组织方式与参会对象
组织方式:工程例会由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召开。
参会对象:代建单位、校方基建处相关部门代表、财务监理、设计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
三、组织要求
工程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后由施工监理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
会议地点一般设在工地现场办公室,会议形式根据需要确定。
根据需要召开围绕某一专门主题的专题会议,参会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会后由施工监理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
工程用印规定
一、目的
为了使项目管理工作更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及相关参建单位业务需要的用印。
三、用印
3.1上海大学基建处章
3.1.1适用范围
本工程涉及的介绍信、申请表、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以及基建报表、财务报表、资金申请表、资金计划表等、以上海大学基建处名义签发的工程项目文件,例如:项目前期准备有关文件、项目验收申报文件、工程例会纪要、工程验收证明单、工程归档文件、工程联系单、工程项目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工程款支付证明、工程审价审定单以及发往项目参建方的信函、整改通知单、监理回访单等文件;
3.1.2印章保管者根据用印者工作需求,在所需栏上用印;
3.1.2印章保管者在用印前,应事先确认用印的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本项目校方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文件资料不完整,拒绝用印;
3.1.3 其他参建单位业务需要的用印,应有用印人签字,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经本项目校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用印(表1);
3.1.4用印人在用印登记表上填写用印日期、部门、事由、经办人及所用印章名称。
3.2上海大学公章
3.2.1需用上海大学公章,须项目校方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按学校原有用章制度办理。
3.3上海大学法人章
3.3.1需用上海大学法人章,须项目校方指挥部领导签字认可,按学校原有用章制度办理。
表1 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用印申请单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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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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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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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印
事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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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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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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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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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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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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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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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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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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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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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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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项目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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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收发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收发文处理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指挥部的收文和发文进行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和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校基建处是涉及本项目外的学校各部门及政府各主管单位的收发文管理单位,代建单位是项目收发文处理的管理单位,各方均应指定专人作为档案员负责文件收发和相应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文办理
第五条 发文办理是指发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稿、签发、校对、用印、登记、分发、归档等程序。
第六条 草拟:针对项目的发文一般由责任单位相关事宜的经办人草拟,重大事项发文由校方项目负责人或者代建单位项目经理草拟。草拟发文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
第七条 审核:发文草拟后,拟稿人应对初稿进行审核,审核后送校方项目负责人或者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要发文,发文的方式是否妥当,发文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发文的内容是否符合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涉及本项目外的发文,针对发文的内容,在代建例会上以议题的形式,经集体讨论,再做决议。
第八条 分发和归档:对外文件由专人分发和归档,分发时进行登记签收,归档内容包括文件原件。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九条 收文办理是指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收文登记、分类、拟办批办、承办、批复、回复、归档等程序。
第十条 签收:外单位来文实行"一个窗口接收"的原则,统一由档案员签收。如果其它部门和个人收取的,必须及时交档案员签收。
第十一条 登记、分类、编号和电子存盘:档案员对签收的文件按来文的内容、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和编号。收文可分为如下三类:
(一)上级机关来文:包括直接来文和代建单位转发来文,如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委、审计局、建委、规划局、消防局、环保局等机关来文。
(二)同级单位来文:主要指校内各单位来文、校外同级单位来文来函等。
(三)与工程有关的来函:包括基建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来文来函;已完成招投标的招标文件、已签订的各类工程合同、已完工的工程结算资料;工程联系函、工程签证、工程变更通知等。
上述文件中(一)、(二)类由基建处负责管理,第(三)类文件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最终项目结束后移交基建处。
档案员收到不好把握的来文,无法确认是否可以收案时,应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或者代建单位项目经理提出咨询。档案员对收到的文件要编成目录,A3纸以下的文件要扫描成电子文件,存放到电脑中,并定期拷贝存盘。
第十二条 拟办与批办。所有来文由档案员根据收文的业务内容,代表代建单位或者基建处提出拟办意见后,及时分发给相关单位或人员办理或督办。
第十三条 承办:代建单位应按来文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文件。来文有时间要求的,要在要求的时间前办理完毕,并预留上报批复时间;没有时间要求的来文,一般件原则上在一周内办理完毕,特殊件在两周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 存档:办理完毕的来文由档案员统一处理。文件承办人、持有人应严格按照"文件哪里来哪里回"的要求,在办理完收发文并注明办理结果后,及时将文件交回档案员处存档,并注销原签收记录。
第十五条 文件传阅:上级部门的重要来文,及时将文件分发相关各方成员传阅,并请传阅人在文件传阅单上签字。
第十六条 收发文在办理过程中,除业务直接相关的单位外,收发文不对外借阅和复制;经办人或参与收发文校对审核等人员不得将收发文的情况透露给无关人员。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是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为了确保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管理的合法准确和严谨全面,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法规以及高校建设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建设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适用本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执行机构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 代建单位为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订、执行、监督以及合同信息管理,基建处参与合同审订、监督以及合同信息作为项目合同归档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指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的经办人和直接责任人,直接履行合同管理的各项职责,基建处专人负责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代建单位履行合同收、发、衔接三项职能,基建处负责合同归档等工作,双方共同完成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合同的起草:合同一般由合同单位起草,重大的经济合同由财务监理或代建单位起草。在起草合同前,首先要详细了解合同的标的时间和地点、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违约责任五大要素,做到心中有数。对招标项目,起草人须详细研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中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的条款内容。合同的起草人对合同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般性合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经济合同,应在一周内完成。
第五条 合同的审核:合同完成起草工作后,由财务资监理进行校核。财务监理起草的合同由代建单位校核。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合同条款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时间、地点、价款、违约责任五大要素。
(三)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要求是否一致。
(四)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五)合同的文字表达是否清楚、准确、严谨。
第六条 合同的审批和签订。
合同校核完成后,根据合同的审批权限进行会签,会签的程序为:校核后的合同文本(代建单位)——财务监理——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基建处相关部门会签——基建处校方项目负责人——校方分管副校长,其后的校内程序按照上海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合同会签责任人必须在合同会签表意见栏内表示明确意见,(同意、不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只签名不表示意见的视作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会签完成后,由基建处提交按学校盖章流程办理(含合同另一方)。成文盖章后的合同送基建处专人档案员处编号、分发和存档。
第四章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
第七条 合同的执行:代建单位作为合同的具体执行单位,基建处予以支持及监督。
第八条 合同(招标文件)中规定由甲方进行设备、材料采购和材料定购的,或乙方提供样板由甲方确认的,由项目代建例会集体讨论议定,必要时报校领导审批。
政府采购由建设单位向政府采购中心报采购申请,其他的采购招标程序由采购中心操作。
第九条 财务监理、代建单位定期通报合同执行情况,对违反合同的行为及时提出办法措施,提交项目代建例会集体讨论。
第五章 合同变更
第十条 出现下列原因的,应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合同:
(一)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超投资或投资减少≥10%。由于超投资而导致合同的变更,必须同时办理追加投资预算的手续。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出现变化:如付款方式、结算办法等的改变。
(三)更改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的变化,不可能全面履行原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 办理合同变更的直接责任人为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对变更的合同提出具体的意见。基建处对合同的变更情况进行核实,并确认代建单位的意见,代建单位对出现在管理过程中导致合同变更的事件和原因,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建处,重大变革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比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章 合同款项的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资金拨付,必须按合同约定付款,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由代建单位经办人负责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付款前施工监理、财务监理位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必须进行书面核实,并取得代建单位、基建处的最终确认;
在上述基础上,代建单位经办人要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确认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付款的价量是否相符。相符则付款,不相符则拒付。
第七章 合同的索赔
第十五条 合同的对方违约,大多发生在施工管理过程之中,由财务监理配合代建单位收集违约及造成校方损失的证据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对方提出索赔,由财务监理配合代建单位根据对方的索赔依据进行核实、分析确认后出具书面索赔处理意见,经代建例会讨论后,报校方项目负责人确认;
第八章 合同的归档
第十七条 所有已订立的合同文本必须一式陆份(甲方保留份数)交基建处专人登记、编号、分发和存档。正式的合同文本数量,必须保证存档贰份,财务处报帐壹份,工程预决算审核壹份。其他部门或单位使用的文本,均可使用复印件。
所有合同均就编号、名称、时间、当事人等要素由档案管理员进行登记,并建立电子档案和目录,定期传送到有关人员的电子邮箱供查阅。
第十八条 对合同的补充、变更、索赔等相关的书面材料,应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归入原合同档案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合同的编号由时间、分类和合同的序号等要素组成。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合同管理员在每月最后一日将合同的执行情况,尤其是付款情况、执行情况、变更情况、结算的情况、违约处理、索赔等信息汇总后录入电脑归档,报校方项目负责人审阅。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结算、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移交等资料均为合同档案资料的组成部分,由代建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收集、确认待工程结算后移交校方档案管理员归档。
第二十二条 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在办理过程中,除业务直接相关的单位外,合同不对外借阅和复制;经办人或参与合同校对审核等人员不得将合同签订的情况透露给无关人员。合同存档后,除合同管理人、校方项目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可查阅外,其它人员查阅需经校方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九章 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的当事人,包括起草、校核、审核、审批和执行人,均应对合同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代建单位和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表2 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合同流转表
编号:001
项目名称 |
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 |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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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代建001 |
拟签约方 |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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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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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 |
合同
情况
说明 |
签字盖章: 日期: |
项目经理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财务监理 |
项目经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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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日期: |
校方 |
基建处 |
计划科
签字盖章: 日期: |
主管副处长:
签字盖章: 日期: |
主管处长:
签字盖章: 日期: |
分管领导 |
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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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附件
编号:
谈判主题:
谈判地点:
谈判时间:
参加人员及单位:
(谈判完毕签字)
谈判内容:
记录人: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七部一委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项目,是指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第3号令)、《上海市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的招标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上海大学。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工作小组,是指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代建例会的参与各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上海大学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响应工程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为完成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项目,通过事先发布招标条件和要求,由三个以上(含三个)投标人参加竞争,投标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投标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管理
代建单位作为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单位,基建处配合、参与及监督招标的全过程;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制度;
2、审核招标进度计划、招标申请基本条件和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工程项目发包策划方案;
3、审核合同文本,负责合同流转;
基建处主要职责:
1、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
2、决标;
3、审定合同文本和签定合同。
4、负责招标投标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班子和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职责:
1、策划建设项目的工程发包方案;
2、编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编制标底;
3、审查投标人资格;
4、组织投标人踏勘、答疑、组织发标、开标、评标;
5、发中标通知书,编制评标报告;
6、编制合约文件,协助招标人定标。
第七条:招标范围
1、依据《招投标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1)施工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
2)单项设备、材料等货物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咨询、服务类项目。
4)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需进行公开招标的货物类采购;
2、依据《招投标法》应实行非公开招标的项目
1)在应实行公开招标范围外,且分别大于20万元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社会公开招标。
2)分别小于等于20万元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内部招标议标。
第八条:公开招标及非公开招标操作流程
1、 公开招标
1.1勘察
1.2设计
1.3监理
1.4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货物采购
2、 非公开招标
2.1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概算金额分别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结合实际情况,由校方、其他参与方分别推荐投标单位,组成三家以上(含三家)的投标人,由代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选出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再按照学校流程审批确定。
第九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1.招标投标管理措施:
1.1遵守国家及上海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规定;
1.2招标流程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守本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其中施工招标无特别原因应实行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措施费尽量包干使用,合同外签证的计价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应注明;
1.3所有参与招标的人员必须做到公正、廉洁,不得参与任何有违招标工作公正进行的活动;
1.5采购品牌材料设备时应让报名单位出具厂方或省(市)级及以上总代理商对经销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书;
1.6考察人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礼品、有价证券等;
1.7所有需经招标采购程序确定的材料设备均需可由多家单位分别推荐一个投标单位,组成三个以上(含三个)的投标人参加竞争,采购专利产品、垄断产品等特殊产品除外;
2.招标信息发布管理:
2.1强制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公开招标信息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2强制招标范围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站(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shzfcg.gov.cn ),对报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单位,经过资格材料验证后,购买招标文件。
2.3发布流程:
3.投标入围单位管理:
3.1投标入围单位的确认按报名或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由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审核,提交项目,项目审核后提交校方领导讨论确定;
3.1.1入围单位确认流程:
4.编制招标文件管理:
4.1公开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单位起草,工作小组应将工程特点、工期要求、现场情况等告知招标代理单位,工作小组审核后按招标文件审批单进行流转;
4.2工作小组审核招标文件时应着重审查如下方面:招标文件是否完整、项目特征介绍是否符合实际、工期要求、日程安排、招标内容是否明确、条款是否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等;
4.2.1专业分包和设备材料招标需增加总包审核意见, 1、招标界面的审核。2、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总包合同条款。
4.2.2施工监理审核:1、所有验收标准是否与现行的规范符合。2、所有资质是否与国家现行规范相符。
4.2.3财务监理审核:1、需要对招标中的拦标价作出审核意见。2、审核支付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要求。3、审核合同中的经济条款是否符合要求。
4.2.4代建单位对于各方审核作出合规性评判,由总包、施工监理、财务监理出具每次招标文件审核意见。以作为代建单位合规性评判的专业依据。流转完成后形成完整审核资料,提交校方基建处有关部门。(附招标文件流转表)
5.开标管理:
5.1各招标内容均需公开开标,即所有投标单位在场情况下由投标单位自行宣读商务报价;
5.2工作小组应在开标前准备好开标记录表格,逐个填写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待所有投标单位宣读完报价后,请投标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3开标时校方监管人员需在场监督开标过程,开标完毕监察人员应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
6.考察管理:
6.1各重要专业分包及重要材料、设备招标开标后,应有针对性对投标单位过往工程和拟派项目经理进行考察;
6.2考察小组出发考察前应明确考察目的、行程安排及经费预算;
6.3每次考察设一名组长,由组长组织考察工作;
6.4考察小组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细节问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礼品;
6.5考察小组考察后应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提交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客观、真实。
7.评标管理:
7.1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应由7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1人,社会专家6人,业主代表的委派由学校选派。
7.2应委派专人抽取专家,并保管专家名单,抽取人员应对专家名单严格保密。
7.3参与招标具体经办人员不得被选派为业主代表。
7.4业主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贯彻学校的意见。
7.5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业主方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7.6业主方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7业主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合同管理:
8.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业主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8.2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9.资料管理:
9.1招标代理需收集资料:信息表、报名表、领取资审登记表、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单位资审回复文件、资格预审分析报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现场踏勘登记表、答疑文件、答疑/发放补充招标文件登记表、补充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法人委托书、投标文件(含光盘)、回标分析报告、询标来往函件、抽取专家名单、办事流程表、评标报告、专家意见表、双方来往函件及市招标办规定的有关存档资料;
9.2为节约社会资源,所有标段投标文件原则上提交一正四副,施工招标综合单价分析只提供一正一副,定标后根据需要请中标单位酌情再行提供;
9.3招标代理单位需提交一套9.1条中所述完整的招投标资料(原件),此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单位)、补充招标文件、询标来往函件需再提交四套;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4 上海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立项审批表
立项申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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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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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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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申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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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求及必要性描述: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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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资金来源:
项目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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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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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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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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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理由(必要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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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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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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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立项:经 年 月 日代建会议讨论确定同意。
其他意见:
代建项目经理 签名: 时间:
校方项目负责人签名: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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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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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立项 ( )不同意立项
( )其他意见
签名: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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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