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合同(协议)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法律、法规、及学校法务办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合同(协议)指学校授权基建处为一方当事人与社会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凡是由基建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合同(协议)的会签、审核及签订
第四条 合同(协议)会签:基建项目合同(协议)需项目组两人以上人员负责谈判、拟稿,在职能科室科长、分管副处长、处长间进行流转,提出修改意见,拟稿人根据相关修改意见认真修改合同(协议),形成正式合同(协议),并填写《上海大学基建处合同(协议)会签单》,相关科室、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校领导核定并签字确认后,送校办加盖公章。
第五条 合同(协议)审查:合同(协议)提交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如工程预算、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评(议)标结果,中标通知书等。会签人员须在各自的职能岗位上认真负责地对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对其修改的部分负责。主要审核内容:
1、合同(协议)文本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遗漏;
2、合同(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建设单位招标文件、项目施工单位投标书及相关报价文件一致;
3、合同(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保证,有无受到损害;
4、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协议)签署:签订工程合同(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审查通过的合同(协议)由各项目组至少一人在经办人(代理人、代表人)栏内签字;
第七条 合同(协议)盖章:合同(协议)经会签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将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后的正式合同(协议)交对方单位先签字或盖章,然后送基建处计划科负责实施合同(协议)盖章手续;需盖学校法人章的新建合同(协议),由分管校领导签字送交校办盖章。
第八条 合同(协议)份数: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视情况而定,一般建议我方不少于三份,校办、财务、基建处各留一份。
第三章 合同(协议)履行、付款及监督
第九条 基建合同(协议)订立后由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履行合同(协议)。
第十条 需付款的基建合同(协议)由项目部送交一份原件给学校财务处。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付款。
第十一条 所有基建合同(协议)副本(或复印件)由项目部送交总包单位、监理、项目负责人并签收,各自负责对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合同(协议)的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科在合同(协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协议)条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合同(协议)变更的要重新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程序同正式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 建立台账:基建处计划科完成合同(协议)签约后,应当及时编号和登记,包括纸质签字登记和电子档管理。登记栏目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合同(协议)名称、合同(协议)金额,签约日期、经办人等等。计划科负责准确、及时、完整反映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及合同(协议)价款往来状况。
第十五条 计划科对所签订的有效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凡已履行完结的合同(协议)在登记表上注明"履结"及日期,到期未结的合同(协议)向处领导及时报告,督促对方尽快履结。
第五章 合同(协议)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协议)履行争议解决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若需诉讼解决的,基建处须与学校法律事务部商讨确定法律解决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因未按本办法处理合同(协议)事宜而给学校或单位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