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3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的在校生活费用。学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人均每年3000元,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个档次:特别困难每人每年3500元;比较困难每人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每人每年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院(系)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具体落实。
第九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每学年发放10个月(从当年9月至次年6月)。
第十二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凡是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合格的学生,发生以下情况国家助学金停止发放:
(一)学生若因毕业、退学和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从变动当月开始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学生退伍恢复学籍后须按学校当年通知规定重新提交申请。
(二)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取消受助资格。
(三)没有合理使用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有不良消费行为,经查实后,从当月开始停止对该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