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上海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认定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预科生)。
(二)本办法中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根据学生在校经济情况,日常生活支出以及家庭经济情况开展民主评议,也要对评议结果进行监督、审核,确定认定结果。
(六)坚持全面推进学生事务管理“一网通办”工作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申请、认定流程(程序)、认定结果逐步过渡到在线办理,通过信息化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第三条 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本院(系)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建议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机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内公示。
第四条 认定依据
学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以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为参考依据。
(一)持有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颁发的证件的特殊群体,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我校认定档次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六条 认定程序
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按政策要求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由学生自愿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经认定后,将汇总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对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建档备案。
第七条 相关要求
学校、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八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旧版《上海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若上海市相关文件出台后,本办法将相应进行修订。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