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是经市教委批准(沪教委财[1997]11号)实施学分制、按课程学分收取学费的高校。现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学分制的收费办法。具体意见如下:一、学费收取原则 1.按学分单价计算和收取学费。 2.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学业,以学分收费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的原则计算学分单价。 3.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及格,可有一次免费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机会。若仍不及格,需再次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按学分收取学费。 4.学生自愿再次学习已经及格的课程或超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以外的学分,按学分收取学费。二、学费标准
1.全校的年学费标准和学分单价如下:
年学费标准(元) 学分单价(元) 计算公式(元)
5000 65 5000*4(年)÷310(学分)
6000 77 6000*4(年)÷310(学分)
6500 84 6500*4(年)÷310(学分)
10000 129 10000*4(年)÷310(学分)
12000 155 12000*4(年)÷310(学分)
15000 194 15000*4(年)÷310(学分)
15000 163(中欧) 15000*4(年))÷366(学分)
专升本、插班生、转院系学生, 按转入的专业标准进行收费,从其正式转入后所选的学分起算, 原先所修学分费用不再追溯。 3.修读第二学科(专业)的学生,按所选读学科(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 4.学生自愿超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以外的学分,按学生入学当年的全校最低学费标准收费。三、学费的收取和结算 1.以学年为学费结算周期。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按本专业年收费标准预缴学费;待学年结束时,根据学生实际选课修读的学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依次类推直至毕业时全部结清。 2.学生修读第二学科(专业)的学费,在毕业离校前结算,多退少补。 3.学生超选学分的学费,在毕业离校前结算,多退少补。 4.经学校批准(以学校发文日为准),在学期中途休、退学的学费结算为: 1)在第五周(含第五周)之前发生,免收当学期所选学分的学费; 2)在第六周(含第六周)至第十周(含第十周)发生,收取当学期所选学分应缴纳学费的50%; 3)在第十周之后发生,则收取当学期所选学分的全部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