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沪财外经[2002]5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2-12-26
各用汇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和财政部的关心帮助与用汇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以下简称"非贸外汇")购汇逐年增长,为促进本市对外经济交流、对外宣传和人才引进等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非贸外汇管理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局综合分析了近几年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希望与各用汇单位加强配合,共同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一、本市非贸外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非贸外汇管理工作的性质存在误解
按照财政部规定,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必须在外汇预算限额控制范围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换汇标准进行换汇。但部分换汇申请者,尤其是希望超标准换汇的申请者误认为,只要派出单位同意支出人民币资金,就能换取相应额度的外汇。这种对非贸外汇管理工作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工作效率。
2.重申请轻核销
按照财政部规定,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我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但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不少用汇单位未及时办理核销,甚至办汇后从不核销。这种不及时核销甚至不核销的做法,违反了非贸外汇管理规定,尤其是有结余款的团组,如不及时核销,会挤占其他团组的外汇额度。
3.换汇凭证管理随意性较大
由于各种原因办理换汇申请后未能在有效期内成行的团组,应及时办理退汇手续,包括退回"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以免申请书遗失后被冒用。但有的未成行出访团组却擅自处理该"申请书",有的将"申请书"长期搁置一旁,极易造成外汇流失等隐患。
4.对办理换汇申请不够重视
根据财政部规定,各用汇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换汇申请。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出国团组成员自己前来办汇、办汇人员持空白申请表前来申领,甚至请朋友、家属代办等情况,既影响了工作效率,也不便于换汇单位及时了解非贸外汇管理有关新信息。
5.不分渠道申请换汇
根据财政部规定,只有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到我局申请办汇。但由于部分出访团组成员中包括企业、自收自支等不属于我局批汇范围的单位人员,有的用汇单位多次进行混合申请,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改进非贸外汇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非贸外汇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希望各用汇单位能与我局加强合作,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改进现行做法,不断完善换汇申请、核销各阶段工作。
1.增强非贸外汇管理意识
非贸外汇管理是外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国家外汇储备规模、防止外汇流失的管理手段之一。各用汇单位应增强非贸外汇管理工作意识,加强换汇申请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申请用汇额度,分清购汇渠道,加强换汇凭证的管理,对已换汇未成行者,督促其及时退汇。
此外,应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购汇制度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每一位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只能购汇一次。
2.及时办理外汇核销
各用汇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对未到我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的出国团组,不得为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对长期或多次不核销的用汇单位,我局将通知其整改,整改不力者,将采取暂停批汇等有效措施。
3.指派专人负责办理换汇申请
为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双方沟通,及时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各用汇单位应指派专人(财务部门或外事部门人员)负责办理换汇申请。
4.加强交流沟通
我局将酌情组织部分用汇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经验交流,通报非贸外汇管理的政策规定,听取用汇单位的意见,总结工作经验与不足,以达到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目的。
5.加强财政监督力度
按照财政部要求,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汇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为此,我局将结合实际工作,对用汇单位进行抽样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予以通报,以进一步做好非贸外汇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