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教育高地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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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教育高地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上大内[2005]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育高地建设(以下简称为教育高地建设)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决策和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上海高等教育内涵建设的重大举措。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教育高地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目标,根据上海市教委制定的《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育高地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高地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建设.使得教育高地的人材培养水平和教学条件达到国内先进行列,并在某些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使之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示范区,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典范,体制机制的刨新基地,人才脱颖而出的摇篮,为上海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教育高地建鼓项目』内管理包括项目的计划审核、批准、执行、检查、鉴定等建设过程的管理,以及建设经费的管理与审计.
第二章 内容与原则
第四条 教育高地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
(1)师资队伍:包括专业(学科)带头人及专业梯队建设等。通过教育高地建设,提升带头人水平.引进高水平师资,为在职教师提供国际交流、进修学习、实践锻炼等多种机会,培养一批教学名师.形成学缘、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优秀教师团队。
(2)专业建设:包括教育理念、教学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等。以科研带动教学,教学促进科研,深入探索先进教育思想,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科学的教学方法,在精品课程建设、重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项目中取得突出成绩。
(3)教学条件:包括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学经费投入等。保证教学经费投入,不断加强实践教学的改革与探索.把实践教学作为理论与实际、知识与能力的融台点,全面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采用参与式,讨论式、自学辅导式等方法,师生互动,教学相长;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更多地将工程技术、工程概念渗透到实验内容中:充分利用校园网、电子图书馆、CAI、多媒体等数字化教学条件辅助实践教学,通过努力,使建设项目成为在相关学科中有影响的、开放型的校内外实习基地和实验示范中心。
(4)教学管理:包括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和教学质量保障监控体系建设等。构建校院两级的管理网络.建章立制,形成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的质量监控运行机制,逐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监控体系。
(5)教学效果与人才培养质量:包括毕业生就业、社会评价、学生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等。培养适应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的高质量人才,毕业生就业率高、社会评价好,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和社会公益活动都能取得佳绩。
(6)特色与优势:发挥在师资队伍、教学成果、教材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特色优势,创立在全国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
第五条 教育高地建设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高标准建设的原则。内涵建设与发展要高标准,以科研带动教学,形成高起点,
从上海市、国家乃至国际上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进行高定位,培养高素质、高水平人才。
(2)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以教育模式创新、管理机制创新和特色内涵建设为重点.以社会满意度、国内外先进水平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整合综合优势,创造性地做好教育高地建设工作。
(3)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将教学与科研的结合、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的结台、人文科学与科学技术的结合、学校与社会的结合贯穿于教育高地建设的始终,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专业建设与学科发展的关系、课程建设与专业发展的关系、重点建设与带动面上教育的关系。
(4)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切实加强教学质量管理,深化教学管理改革,优化教学过程控制机制.率先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
(5)坚持开放合作的原则。积极开展产学研台作教育和校际合作教育,双方相互渗透,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协调发展。加强与国际教育的合作和交流,引进和吸收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为我所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根据市教委"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育高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学校设立由主管校长和教务、人事、设备、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上海大学教育高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重大项目决策与项目监督,为保证教育高地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为各项目搭建建设的平台,以提供相应的制度建设与创新机制,支持和规范教育高地建设过程。包括:教学信息与管理平台及制度、教学与科研结合平台及制度、理论与实践结台平台及制度、人文与科技结合平台及制度、产学研校际合作平台及制度。各平台对教育高地的支持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上海大学教育高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负责与所在学院领导沟通项曰建设思路,协商项目实施计划,以保证项目工作进程中,学院在各方面的配合、支持:
(2)审核、上报投资项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组织项目建设实施、控制投资经费、完工时间与项目质量:
(4)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审核与上报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年度统计、年度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
(6)负责安排年度建设中期检查:
(7)负责提出项日验收申请报告及做好验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项目上报的建设计划,应体现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短期项目与长期项目并重、项目建设的先进性、创新性与计划的可行性兼顾的原则。一经学院讨论通过的项目计划,学院领导负有对建设项目工作的保障、支持责任。
第八条 各建设项目内部实行子项目负责人制度。子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负责提出本项目的建设计划(含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建设标;
(2)负责提出本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完成可行性报告)、年度工作计划与考核指标、年度经费预算:
(3)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控制项目经费使用、工期与量:
(4)协调本项目的内部关系,解决内部出现的问题:
(5)负责安排本项目的自查并接受中期检查,提出本项目建设的年度总结报告与年度统计:
(6)负责提出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做好验收评估的各项准作。
第四章 项目审核、检查与鉴定
第九条 校教育高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同时学校对教育高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计划审核和年度建设中期检查制度。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其中,人事处负责对专业(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梯队建设以及骨干教师的引进与培训项目的审查;设各处负责对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审查;图书馆负责对图书资料购置计划进行审查;教务处对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鞋、精品课程建设、重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实习基地建设的补充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校内各教育高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各职能部门审查反馈意见,确定申报书的建设目标,提出详细的分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每年6月,经市教委认可批准的各教育高地建设项目的承担单位认真填写当年度《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育高地建设项目执行书》(格式见附件)。由校教育高地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对所有项目执行书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调整或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在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执行一体所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与考核指标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由校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实施对项目的年度建设中期检查,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各项目应根据检查结果及专家建议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项目年度建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面阐述项目的完成情况、已取得的成果和预期产生的效益,然后向市教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提LIJ验收申请。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1)师资队伍建设:重点是专业(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梯队建设以及骨干教师的引进与培
训。
(2)教学条件建设:重点是专业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图书资料购置;教材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
(3)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纳入专项经费管理范畴。强化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根据市教委每年拨入的专款数额,按下列审批程序具体实施经费使用方案:
(1)项目负责人提请所在学院领导审查子项目论证报告、年度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统筹规划年度重点支持项目,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后,编制项目执行书(含经费预算)。
(2)经校教育高地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并经上海市高等学校本科教育高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的项目执行书,即可据以实施经费使用方案。学校则根据项目具体实施的要求分批下达经费,财务处按照当年项目执行书的要求进行监管。
(3)经费审批权限及报销:
在年度经费预算范周内实施年度计划,按正常报批程序即可报销相关费用;
在年度经费总额内调整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即可报销相关费用.
超过年度经费总额增加预算.由校教育高地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使用,独立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本单位运行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各种福利性支出,对私自变更计划、挪用、占用项目资金者,将冻结该项目的经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减少直至取消对该项目的帮助。
确需变更建设内容时,必须坚持以下3个原则:
(1)原计划建设的内容不减少:
(2)报批的经费计划部突破;
(3)预期的建设目标不降低。
第十八条 校教育高地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度对项目经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领导小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款项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条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校教育高地建设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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