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18/11/15  林琳   浏览次数:   返回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确保学校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教学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建账的仪器设备,无论其购置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其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各级单位及设备管理人员负有对仪器设备的监管职能;设备领用人是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遵守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自觉对自己负责的仪器设备进行保管、维护、不定期盘点,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原则上应个人进行赔偿。

第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被盗抢时,应先保护现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做好现场勘验工作,由公安机关出具报案记录。如果是在校内发生的,还需向保卫处报案,并通知单位负责人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所有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都需填写《上海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批表》,并由所在院(系)、单位会同实验设备处提出处理意见,按赔偿处理权限逐级上报。

二、赔偿责任认定

第七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未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同意,擅自操作导致设备损坏;

(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设备损坏;

(四)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失;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六)属于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生活办公两用便携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因被盗、遗失等造成损失;

(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八条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相关负责人证实,并经使用单位和实验设备处组织的鉴定,确实难以避免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造成设备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的固有缺陷造成使用中的损坏;

(三)经过批准,操作新的实验,虽采取防御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因公使用时被盗抢或因此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且有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开具报案记录的;

(五)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自然灾害等)。

第九条 在具体处理赔偿事宜时,可根据丢失具体原因,以及本人的态度区别对待,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三、赔偿标准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维修费;

(二)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三)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导致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五)事故责任不止一人时,需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额的计算办法。

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设备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其中,赔偿比例为:(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为:计算机类7年,其他设备均10年;已使用年限为: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年度差;加权系数为:损坏0.5、丢失1。

对生活办公两用便携设备,因携出校外发生被盗、被抢等事故,需要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报案记录等),加权系数可按0.5计,但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设备原值的5%。

超出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赔偿比例按照5%计算。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的权限。

单台(件)原值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所在院(系)、单位会同实验设备处共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单台(件)原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所在院(系)、单位会同实验设备处共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赔偿金额,由 实验设备处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将赔偿金交至财务处,并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实验设备处依据相关书面材料(指:事故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上海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批表等)及缴款凭据,上报学校国资处,待同意批复后注销设备账。

第十四条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经实验设备处审批后,可分期缴纳。

第十五条 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教职工,学校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一次性或分期从工资中扣除。教职工调离学校或学生在毕业前仍未交清赔偿款,均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只能由责任人个人承担,不得使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

第十七条 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亦按本办法予以赔偿。相关教师负有连带责任,需分担相关赔偿义务。学生拒不缴纳或三个月内未付清赔款者,由所在学院书面报告实验设备处,实验设备处协同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并会同学院,视情节轻重,参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十八条 在对外教学科研合作过程中,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后,其残骸不得随意处置,应统一交实验设备处处理。

第二十条对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后隐瞒不报者,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节较严重者,或不按赔偿通知及时赔付情节恶劣者,必要时可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上大内[2019]58号-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发布《上海大学用汇申请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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