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生手册》2019年版

创建时间:  2019/09/01  曹敏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简介

使命

为社会培养身心健康、服务国家,并能应对未来挑战的人才。

愿景

铸就一个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高效平台,促进教师和学生共同快乐成长,聚焦一流本科教育,通过不断完善全人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公民意识、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并能应对未来挑战的人才,按照国际一流的标准,实现大学的核心价值。


学校定位

上海大学是上海市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是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上海市首批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试点,教育部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建校历史

1922年10月,国共合作曾创建了上海大学,校长为于右任,教务长为瞿秋白。这是一所被誉为“武有黄埔、文有上大”的革命学校,1927年被国民党当局强行关闭。

198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复旦大学分校、上海外国语学院分校、华东师范大学分校、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分校、上海机械学院轻工分校、上海美术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复办上海大学(简称原上海大学)。

1994年5月,新的上海大学由上海工业大学(成立于1960年)、上海科学技术大学(成立于1958年)、原上海大学(成立于1983年)和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1959年)合并组建。上海大学的广大师生立志继承与发扬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上海大学的光荣传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更大的贡献。著名的科学家、教育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钱伟长教授于1983年出任上海工业大学校长,1994年至2010年担任上海大学校长,他独树一帜的教育思想和治校方略开创了学校思想解放和学术繁荣的新局面,推进了学校各项事业的新发展。

人才培养

上海大学是上海市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学校是拥有国家试点学院的17所高校之一,是教育部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首批高校之一,是中宣部、教育部实施“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之一。

学校建立了以学分制、选课制、短学期制为核心的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模式。上海大学毕业生素以“知识面宽广、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发展后劲足”而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2009年学校被教育部评为首批50所“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之一,2016年被教育部评为首批50所“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之一,2018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99.60%。2019年全球QS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中国内地高校排行榜中,上海大学位居16位。学校现有研究生16954人,全日制本科生19934人,专科生37人,预科生55人,成人教育学生19865人。

科学研究

上海大学科研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高校先进行列。国际三大检索(SCI、EI、CPCI-S)收录的学术论文数分别位于全国高校44、41、34位。学校新组建以来,以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1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3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3项,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9项,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9项,获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共计178项,其中一等奖共计38项,获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共计11项,其中一等奖共计1项。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共计24项。2018年,获国家自然基金项目159项;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8项(不含重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项,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38项。

办学条件

上海大学校园占地面积近200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32万平方米,形成了以校本部为“一体”、延长校区和嘉定校区为“两翼”的“一体两翼”的校园格局。图书馆建筑面积7.26万平方米,馆藏图书415万余册;订购纸质报刊1477种;订购电子文献数据库71种,含电子刊6.4万种,电子书593万种。学校以智慧校园建设为基础,完成了四校区环状光缆互联,推进基于校园物联网和四中心融合建设,构建统一公共数据平台,加快“最多跑一次”单一窗口系统建设,分步实施共享学科智能计算服务平台,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高效管理、师生服务提供了较完善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先进,功能完备。学校还建成了一批先进的教学实验中心和多媒体教室。

基地中心

1个科技部与上海市共建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1个科技部与上海市共建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1个教育部国际联合实验室

3个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简称“111计划”)创新引智基地

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1个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1个教育部批准备案建设的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

1个教育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

2个上海市协同创新中心

8个上海市重点实验室

4个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个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2个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基地

3个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

2个上海市高校E-研究院

1个上海高校智库建设项目

1个上海高校人文艺术创新工作室

2个上海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3个上海高校重点实验室

1个上海高校工程研究中心


上海大学学科、专业(本科)一览表

学科门类

专业类

序号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所属学院(学部、系)

哲学类

1

哲学

010101

社会科学学部(筹)

经济学

经济学类

2

经济学

020101

经济学院

金融学类

3

金融学

020301K

经济与贸易类

4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401

法学类

5

法学

030101K

法学院

6

知识产权

030102T

社会学类

7

社会学

030301

社会学院

8

社会工作

030302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9

思想政治教育

030503

马克思主义学院

中国语言文学类

10

汉语言文学

050101

文学院

11

汉语言

050102

国际交流学院

12

汉语国际教育

050103

文学院

外国语言文学类

13

英语

050201

外国语学院

14

日语

050207

新闻传播学类

15

新闻学

050301

新闻传播学院

16

广播电视学

050302

17

广告学

050303

18

网络与新媒体

050306T

历史学

历史学类

19

历史学

060101

文学院

数学类

20

数学与应用数学

070101

理学院

21

信息与计算科学

070102

物理学类

22

应用物理学

070202

化学类

23

应用化学

070302

力学类

24

理论与应用力学

080101



机械类

25

机械工程

080201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26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202

27

机械电子工程

080204

28

工业设计

080205

29

智能制造工程

080213T

仪器类

30

测控技术与仪器

080301

材料类

31

材料物理

080402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32

冶金工程

080404

33

金属材料工程

080405

34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80406

35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407

36

材料设计科学与工程

080415T

钱伟长学院

电气类

37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601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电子信息类

38

电子信息工程

080701

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

39

电子科学与技术

080702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电子信息类

40

通信工程

080703

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

41

微电子科学与工程

080704

理学院

42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080705

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

43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080714T

理学院

自动化类

44

自动化

080801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计算机类

4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901

计算机工程与科学学院

46

数字媒体技术

080906

上海电影学院

47

智能科学与技术

080907T

计算机工程与科学学院

48

网络空间安全

080911TK

49

电影制作

080913T

上海电影学院

土木类

50

土木工程

081001

土木工程系

化工与制药类

5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301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轻工类

52

包装工程

081702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53

环境工程

082502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生物医学工程类

54

生物医学工程

082601

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55

食品科学与工程

082701

生命科学学院

建筑类

56

建筑学

082801

上海美术学院

57

城乡规划

082802

生物工程类

58

生物工程

083001

生命科学学院

管理学

管理科学 与工程类

59

管理科学

120101

管理学院

60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120102

61

工程管理

120103

工商管理类

62

工商管理

120201K

63

会计学

120203K

64

财务管理

120204

65

人力资源管理

120206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

66

档案学

120502

图书情报档案系

67

信息资源管理

120503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68

物流管理

120601

管理学院

工业工程类

69

工业工程

120701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艺术学

音乐与舞蹈学类

70

音乐表演

130201

音乐学院

71

音乐学

130202

戏剧与影视学类

72

表演

130301

上海电影学院

73

戏剧影视文学

130304

74

广播电视编导

130305

75

戏剧影视导演

130306

76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130307

77

动画

130310

78

影视摄影与制作

130311T

美术学类

79

美术学

130401

上海美术学院

80

绘画

130402

81

雕塑

130403

82

中国画

130406T

艺术学

设计学类

83

视觉传达设计

130502

上海美术学院

84

环境设计

130503

85

数字媒体艺术

130508

86

艺术与科技

130509T

新闻传播学院

说明:

  1. 根据教外综函[2006]61号文件,中欧工程技术学院设置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生物工程等4个本科专业,其专业代码依次为:080201H080401H080706H083001H

  2. 根据教育部对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复核意见(编号:MOE31AU02DNR199400910)及教高函[2016]2号文件,悉尼工商学院设置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等4个本科专业,其专业代码依次为:020301KH020401H120102H120201KH



总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9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1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38

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66

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                          68


学习实践

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71

上海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74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国际学生) 76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民族特招生) 80

上海大学考场规则................................... 81

上海大学体育教学管理办法                             83

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87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审核及学分认定办法 90

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94


奖惩勤助

上海大学本科生评奖评优管理规定 107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17

上海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129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131

上海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136

上海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140

上海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43

上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149

校园服务

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155

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163

上海大学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规定 167

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 168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175

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180

上海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183

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公众号 189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17年2月4日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学生,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教 育 部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校培养的学生首先应该是一个全面的人,是一个爱国者,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一个有文化艺术修养、道德品质高尚、心灵美好的人;其次,才是一个拥有学科、专业知识的人,一个未来的工程师、专门家。

学校努力为社会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公民意识、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并能应对未来挑战的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秉承“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校训精神。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根据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海大学章程可至上海大学信息公开网规则制度查询)。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上海大学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爱校荣校,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报到时应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接受学校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学生资助工作相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可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处理,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上海大学体育教学管理办法》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和完成学分。

第十六条 本科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研究生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和《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可以选修校内外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本科生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审核及学分认定办法》执行,研究生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认定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对失信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节 本科生专业分流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理学工学类招生入校,无专业身份的在校一年级本科生,学校在第一学年夏季学期进行类内专业分流,具体分流按照《上海大学大一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登录http://zyinfo.shu.edu.cn/login.aspx查询)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具体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转学;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科生学制为4-5年,硕士研究生为2-3年,博士研究生为3-4年,具体学制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学校在学分制基础上健全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内完成学业。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五年制本科生为7年),特殊情况可延至8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再放宽2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具体按《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仅有为其保留学籍的义务。
   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应自身注意安全和自我权利保护,如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因病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校医院复核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退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学校批准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研究生导师认为不适宜在其指导下继续攻读研究生,已提出不再指导的书面申请,经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协调后仍然无法在校内变更导师者;
   (七)本科生在试读期间未修读学分或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校通知其家属代为办理。经诊断为精神类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应由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负责领回。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由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半年)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退学本科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按照学校提前毕业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研究生须完成学位论文),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审核后,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本科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旁听、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经重做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研究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按国家要求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学校在学历证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在线标注。
   学位证书制作后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证书电子信息报送。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按照《上海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以及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画室、实验室、体育场馆、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出入校门和在校内会客要遵守《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成立并完善学生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上海大学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共同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在禁烟区内吸烟;不得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保卫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联合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依照《上海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或《上海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开展各种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校级学生团体须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院级学生团体须经学院党委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制止和处置。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和《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进行学生住宿管理。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学校社区管理人员,共同营造良好的园区氛围。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寝室公约等形式,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或报请上海市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相关制度进行选拔和公示。

第五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校评奖、评优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八条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或决定的,经学校批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延长15日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

第六十一条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抵触的,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科生)》和《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学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节 本科新生入学资格管理

第三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新生(不含国际学生,以下简称新生)的入学资格管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资格审查、学籍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有关入学材料,按学校规定时间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凭相关证明,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在报到时应按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和学籍注册。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入学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一)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应按照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当年入学的新生(含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恢复入学的新生),均须参加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未按学校规定参加入学资格复查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程序:

1.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简称“招毕办”)对新生录取的手续、程序及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2.各学院成立资格复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相应部门。具体复查内容及报送部门如下:

(1)对新生身份信息等进行复查,严格核对考生电子信息、录取通知书、二代居民身份证、档案信息等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并将复查结果报送学工办。

(2)艺术类学院、体育学院对特殊类型录取的本科新生组织专业水平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送招毕办。

3.校医院负责组织新生入学体检,由校医院确认新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在校学习和学科专业实际要求;心理辅导中心负责组织新生心理健康测试。校医院、心理中心将检测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学工办。对可能存在不能入学就读的严重疾病、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或心理健康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定,需要在家休养的暂不予入学,可按学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4.学生工作办公室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对报到的新生数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的当年录取数据库进行核对。

(三)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招毕办向主管学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汇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

(一)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治疗仍未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最多可再保留一年;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3.创新创业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4.新生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本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至所在院(系)、相关部门。经院(系)、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汇总至招毕办。

1.被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医学证明原件;

2.参军入伍的新生,须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开展创新创业的新生,须按学校规定提供相关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材料;

4.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申请者,须提供游学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者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

(四)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当年的6月,须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提供上海大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发文原件及以下相关材料:

1.因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提供的恢复健康的医学证明原件,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

2.参军入伍的新生,须提供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3.创新创业新生,须提供相关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材料;

4.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申请者,须提供游学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对恢复入学资格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凡恢复入学资格材料审核不合格、逾期不办理恢复入学手续者、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节 学籍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注册程序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应及时完成注册并加盖注册章。其他学期首日教育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属院系进行报到注册。

(二)学生如无法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向学院提出请假申请,由学院审核通过后生效。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如有重病等特殊原因,由学生提出特殊情况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酌情延长注册时间,并报学工办备案。

第九条 其他情况

(一)延长学籍学生应按教务处规定及时办理延长学籍申请。延长学籍学生仍为在校生,应同样按照在校生规定办理开学报到注册手续。

(二)因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等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办理注册手续。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仍需要按我校规定逐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四)在非正常注册期内的复学、恢复学籍的学生和转学入我校的学生,应在办理学籍管理审批手续后2周之内到学院办理注册。

(五)学生证丢失的学生可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报到。补办后,到所属院系补盖注册章。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一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课程考核。

(一)学校安排的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均应进行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课程论文等不同的形式。笔试形式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二)考核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高于该课程总成绩的30%;

(三)理论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十一等)制(A、A-、B+、B、B-、C+、C、C-、D、D-、F);实践类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十一等)制(A、A-、B+、B、B-、C+、C、C-、D、D-、F);有专门规定的课程,其考核成绩采用两级制(P(通过)、L(不通过))。

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

(一)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成绩及所修学分真实、完整地载入《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学生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每次成绩都载入《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对通过重修、认定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后由学院(系)及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归入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学校认定办法的,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成绩与绩点。

学生的学习质量以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进行综合评价。

(一)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 五级(十一等)制 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          1.7

64~65.9      D           1.5

60~63.9      D-          1.0

<60          F             0

两级计分制课程成绩不计绩点。

(二)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得出该生平均绩点,公式如下:

平均绩点=  

平均绩点保留两位小数,采用两级制考核方式的课程不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学生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每次都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D-)或者两级制考核方式中成绩为P即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成绩复核。

学生对成绩存在异议的,须在学期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填写“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逾期的申请不予受理。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汇总“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并送交各开课学院(系)。开课学院(系)应在收到“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的两周内完成复核,填写“成绩复核情况反馈表”,学院(系)的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系)。复核后成绩需更正的,按成绩更正流程进行办理。

专业分流当学期的成绩复核期限依照当年专业分流政策执行。

每门课程成绩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十五条 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缺考”记载,缺考情况下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或不通过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属病假者,须持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学院(系)核实,报教务处批准,成绩以“缓考”记载;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社区学院面临分流的学生须在考试周第二周周四之前),持相关医院的急诊病历、发票、病假证明到校医院审核改签,凭学校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缺考处理;

(三)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学生,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选课,如因课程冲突无法自然选入,可凭被批准的缓考申请书,向教务处提出允许冲突选课申请;

(四)社区学院面临分流的学生,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提交缓考课程的考试申请,由教务处在当学期考试周内统一安排考试(体育课除外),按当学期考试成绩登录。

第十六条 上海大学实施学分制,按学分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大学考场规则》,凡违反规定者,除按《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第十八条 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交流、海外实习、游学等项目,交流期间所选修的我校课程应办理退课或缓考手续:

(一)当学期所选课程停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教学时数者,须由本人在出行前申请办理退课手续;

(二)当学期所选课程停课不足三分之一课程教学时数者,本人可在出行前申请办理退课手续。出行前未办理退课手续者,应按课程要求参加学习和考核;无法参加考试者,须由本人按缓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成绩以缓考记录,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成绩作缺考处理。

第十九条 学分认定。

(一)插班生、转学学生在原学校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按照内容接近、课时数相当的原则认定为我校课程,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所认定的课程不收取学费。

(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5年内再次入学的,在原学校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按照内容接近、课时数相当的原则认定为我校课程,认定学分不超过再次入学专业毕业要求学分的1/3。

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所认定的课程不收取学费。

(三)本科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认定为学校的相关课程,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获得认定的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9分。所认定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认定流程见《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审核及学分认定办法》。

(四)本科生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后认定为学校的课程,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所认定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认定流程见《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五)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回校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体育课(含游泳达标测试)、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课程,成绩以两级计分制记载,不计绩点。

第二十条 成绩证明办理。

(一)成绩证明必须按照教务处提供的原始成绩记录出具,不得更改。

(二)在校学生的成绩证明由教务处出具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已毕业学生以档案馆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成绩存档文件为有效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学院辅导员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二节 课程选修、重修和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选修。

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在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同时开同一课程时,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老师;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课程修读顺序,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可变动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即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进程;

学生可自主选择课程:学校建立计算机选课网络,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期选课课程表,参考导师意见,自主选择课程。

(一)全日制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和超过35学分(夏季学期按教学计划执行),其中,尚有不及格必修课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修读毕业设计(论文)的,除毕业设计(论文)外,选修其它课程不得超过12学分,社区学院按大类培养的学生,选课学分要求按教学计划执行;

(二)学生选课前,应认真阅读《上海大学教学一览》中有关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听取导师的指导。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三)学生应按规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课;

(四)学生使用学号作为选课时的网络帐号。学生应在网络终端进行选课登记操作,或作退选、重选操作。学校开设的课程均以8位数码作课程号。对同一课程由不同的教师授课的,另设置教师序号;

(五)未经选课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重修。

(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必修课不及格者,须重修该课程;因教学计划变更导致必修课不再开设的,须重修学校指定的替代课程;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该课程或修读其他同类选修课,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学分;

(二)学生重修课程,应主动调整学习进度,保证学习质量。实验课、实践类课的重修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其他重修课的学生原则上应按时上课。所有重修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若上课时间冲突,须填写“学生重课课程上课时间安排确认单”,由学生请任课老师确认,否则必须在学期第三周内办理退课手续;

(三)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实践环节课程;

(四)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应届毕业生按计划在该学期修读但考核不通过(含缓考)的,可申请和参加该课程在最后一学年第三学期举行的重修考试,以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课程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课程内容的,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学生在校从未修读过的课程;

2.截止申请时,理工科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3.30,文科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3.50;

3.在一学期内,申请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

(三)申请程序:

1.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并在每学期第二周前提交自学笔记、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完成自学内容的材料,逾期的申请不予受理;

2.学生所在学院(系)的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3.开课学院审批材料,决定申请学生是否获得免修考试资格,在每学期第三周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同时通知相关学生所在学院是否获得相关课程的免修考试资格;

4.开课学院在考试周前安排相关老师为免修考试单独命题,并组织有免修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

5.开课学院在考试周结束前将免修考试的考卷复印件送交学校教务处。

(四)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课程;

2.各类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和环节。

(五)参加免修考试的课程成绩直接以免修考试成绩记载,所免修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二十五条 考勤与请假

(一)学生上课、实习、实践等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且须同时获得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任课老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或者不通过记载。

教师有权确认按适当的比例将学生出勤率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其所占比例,由教师自定,但必须在学期初向学生明示。

(二)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重大活动、因个人或者家庭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学生应填写请假单,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批,涉及到的课程学生须向任课老师请假。

2.请假3天以上的,学生应填写请假单,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涉及到的课程学生须向任课老师请假。

3.考试周期间如确有不能参加考试的原因需请假的,应按照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办理缓考手续。

4.请假超过四周(含四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考勤:

1.凡总平均绩点排序在同届本专业学生中列前5%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可向学生所在学院(系)和任课老师申请当学期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和实践类课程、研讨课、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环节除外)免考勤;

2.免考勤的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试,免考勤课程的成绩直接以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四)没有教学活动,学生因故离沪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请假3天以内的,学生填写请假单,经辅导员签字后生效。

2.请假3天以上的,学生填写请假单,由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生效。请假超过2周以上的,应将请假情况及审批材料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第一节 转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本科生高考成绩低于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到同层次学校就读。

第二十九条 若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还须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节 转学至外单位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转学至外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拟转入单位审批。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转学至外单位程序:

(一)学生提交《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学院;

(二)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者,学生携转学申请表及转入单位要求的转学材料至转入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五)学校收到拟转入单位同意转入的证明或函件等材料后,按国家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节 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

第三十二条 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转出单位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应与学校相当;

(二)本科生高考分数应达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若申请转入的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还须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申请转入学校的学生需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学的证明和相关转学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转入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入学校程序:

(一)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并同以下材料报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毕办”)审核:

1.转出单位报告。内容包括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转出单位审批同意的转学申请表、转学理由、转出单位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情况、公示结果等;

2.转出单位招生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录取名册;

3.转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学习成绩总表、综合表现和奖惩基本情况说明;

4.若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转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学生高考选考科目;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招毕办对转学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拟转入学院进行综合考核。学院考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招毕办;

(三)对学院考核通过的学生,招毕办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受理转学时限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转学学生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七条 在转学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考核选拔转专业学生的所有工作,须秉持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规则、程序、结果全部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转专业工作中如发生徇私舞弊等情形,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对象。除下列情形之外的本科生,均可参加本学年的转专业申请:

(一)休学状态和应退学的;

(二)在高考招生时国家或学校有明确规定不得转专业的本科生,包括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等;

(三)受到学校违纪等处分且仍未解除的;

第四十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大一转专业学生:按类招生的学生只能申请本大类外的专业,按专业招生的学生可以申请所有专业; 大一学生获得学分数不少于学生所在专业年平均学分的80%,成绩排名在所在类内或专业排名的前50%,同时达到转入专业的申请条件;

(二)大二学生获得学分数应达到所在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的40%(五年制按毕业总要求学分的32%),学生排名在所在专业排名的前50%,同时达到转入专业的申请条件;

(三)原专业学院认定学习上确有特殊困难者;

(四)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兴趣和才能的学生,须提供佐证材料,如报刊文章、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管理、协调;学院(系)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院(系)成立由院领导、系主任、专业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转专业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系)应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系)转专业实施细则,包括本学院(系)各专业接收学生转专业的条件、要求、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程序等,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统一公布。学院(系)须安排专门老师为学生提供转专业咨询。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转专业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10%,对社会急需专业,可根据专业师资及硬件条件等适当调整转入比例。

第四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转专业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夏季学期至暑假进行;

(二)各学院(系)将学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名单和转专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向全校公布;

(三)各学院(系)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公布转专业招生计划人数,教务处对各学院(系)转专业计划数进行审核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公布;

(四)学生通过转专业报名网站提交转专业申请,按要求填报转专业志愿及相关资料,每人只能填报一个转专业志愿。逾期学校一律不再接受学生在本学年的转专业申请;

(五)教务处协助各学院(系)对申请学生的转专业资格予以审核,学院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核准备案,教务处汇总并公布转专业资格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各学院(系)的转专业考核和录取安排;

(六)各学院(系)完成对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包括笔试、面试或上机考等形式),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经学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核准汇总,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教务处网站公示转专业录取名单;

(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到转入学院(系)注册和报到,并按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籍及相关信息将由学校予以变更;

(八)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退回原专业;

(九)各学院(系)应指导转入学生妥善制定新的修读计划,及时完成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学生转专业前已经修读的学分中,凡符合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学院(系)认定、教务处审核后予以确认;不符合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均认定为任意选修课;学分认定只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成绩总表不做任何调整;

(十)各学院(系)须将转专业选拔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如笔试试卷、面试记录、上机考资料等)作为教学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为学制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上再加一年。

第四十六条 为了保证转专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我校转专业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学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转专业录取名单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征兵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可申请转专业,但须在复学的当学期内提出转专业申请,依照入伍当年征兵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或学校认为学生不能正常学习而必须休学者;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四周(含四周)的;

(三)家庭有特殊困难的;

(四)经学校审核认定为创业者;

(五)其他无法在校学习须休学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十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退宿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一次休学不得超过四个学期(含夏季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八个学期(含夏季学期);休学次数累积不得超过四次;

(三)休学学生,当学期所选课程及成绩不计;处于试读期的学生,休学当学期不作为试读学期结算;

(四)考试周期间不得申请当学期的休学;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提交休学申请后,持校医院认定的医院出具的病历、病情证明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校医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非因病休学的学生,提交休学申请,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

(六)休学起止时间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定为准;

(七)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仅有为其保留学籍的义务;

(八)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待遇以及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处理;

(九)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的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应自身注意安全和自我权利保护,如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提交因病复学申请后,须提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前往校医院进行复查审核,复查审核合格,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复学;

(二)学生非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提交复学申请,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复学;

(三)学生按期办妥复学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学校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五十三条 休学、复学申请可登录孰知网(www.sz.shu.edu.cn)选择“在校事务”中“学籍”业务模块进行网上办理。具体操作参见孰知网相关下载中《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变动新平台使用说明》。

第七章 试读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 试读警告。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1/2,予以试读警告;在其他学期(包括夏季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予以试读警告。由学院教学院长签发“试读警告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系)学生工作书记负责安排将“试读警告通知书”送达学生,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五条 试读。

(一)学生在一学年(包括夏季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1/2;或累计四次受到试读警告者,即予试读。试读期为累计四个试读学期。处于试读期的学生,休学当学期不作为试读学期结算。由学院教学院长签发“试读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系)学生工作书记负责安排将“试读通知书”送达学生,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试读学生在试读期中所取得的学分大于或等于所选学分的2/3,方可取消试读,恢复正常学习。取消试读后学生的试读警告次数置零。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试读期间未修读学分或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因参军休学的,休学期不计算在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学校批准者;

(四)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仍未恢复健康者;

(五) 经校医院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连续无故旷课达30学时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

第五十八条 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次审核,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二)对应予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报告。学校向学生发放预退学通知书,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死亡的,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院(系)提交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凡在十天内未办完离校手续且无正当理由或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其离校;

(四)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五)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中途退学的学生,其收费应包括:

1.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

2.住宿费(按月结算)。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六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学分,且达到游泳达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 为表彰优秀学生,对取得毕业资格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将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相关的证书。

第六十四条 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选拔,可以获得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资格,具体要求和实施方案以学校当年度实际发文为准。

第六十五条 在毕业审查时,修读了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取得全部学分,不得毕业,学生本人可提出结业申请,经核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生结业离校时,除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以外,距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12个以内学分(含12个学分)的,可在离校后回学校参加旁听、考试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在结业证书的发证日期起,且旁听和换发证书申请日期不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旁听和换发毕业证书,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旁听申请、审批流程

1.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夏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受理本学期旁听申请。

2.学生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结业证书,经所在院系审核,领取、填写旁听证明。

3.旁听课程原则上是原教学计划的课程。若原课程已调整,可旁听同性质的相关课程替代。替代方案由学生所在院系确定。

4.经所在院系核实情况后,将旁听证明、结业证书交教务处审核、备案,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二)旁听、换证的要求

1.旁听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原则上不可申请免听。

2.由开课院系向教务处提交学生旁听课程、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证明。

3.学生经旁听、考试、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并达到毕业标准的,到所在院系交还结业证书并提交换发毕业证书申请材料,由院系审核后,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4.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可申请学位。

(三)收费标准:按当年学费收费标准收取。

(四)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终止学业,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 根据“修满规定学分随时毕业”的原则,对于在规定学制内预计能提前完成或不能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学生,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到所在学院(系)领取并填写《上海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或《上海大学学生延长毕业日期申请表》,由学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二)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12个以内学分(含12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申请毕业的学生,应在预计毕业学期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在全部学分修满后,按毕业审核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三)对能正常参加学习(不包括休学),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160学分以内(含160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籍。延长期限可视修读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在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校长批准,可延长至8年;

(四)对能够正常参加学习(不包括休学),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160学分以上的学生,原则上应劝其肄业。如本人坚持要求延长学籍,应由学生写出“学习计划”,并向学生所在学院(系)提交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共同签名的“承诺书”,学院(系)根据其“学习计划”和“承诺书”,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延长学籍。在延长学籍(两年)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不得再申请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五)在延长学籍期间,出现一学年未修读任何课程,或一学年中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者,不得再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有试读警告或处于试读期的,还必须继续按本规定第五章条款执行;

(六)在延长学籍期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如欲再次申请延长学籍,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根据学生的申请和延长学籍后的表现、修读完成学分情况等,由学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预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以及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七十一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每年4月、7月、9月和12月评定四次。

第一条 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本科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仅有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记录;或受到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已解除的;

3.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4.理论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修满规定学分,其中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文科累计不超过28学分、理工科不超过32学分。若重修绩点达到3.0及以上,则该课程不计作重修学分;

5.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绩点不低于1.5;

6.基础英语达到学校对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的要求标准(其他语种应达到相应水平);

7.无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二)在校学生已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重修学分超过规定学分数,或平均绩点低于1.5而未达到学位评定条件者,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条件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可申请延长学籍,符合学校学位评定条件后,向学校申请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学士学位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其他规定:

(一)在校学习的国际学生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国际学生)》执行,在校学习的港澳台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按照《上海大学港澳台学生培养管理规定》执行;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学位授予决定,并将每年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细则由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学生诚信教育、增强学生诚信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守约的学习风气,打造诚信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上海大学全体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一环。诚信核心内容包括诚实、守信和责任,诚信行为涵盖学术诚信、学业诚信、品行诚信三个方面。

第四条 学术诚信是指学生在所有学术活动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学术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业诚信是指学生在求学、治学的过程中恪守道德规范,实事求是,不欺骗他人,不弄虚作假。学业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篡改或编造实验数据;

(二)抄袭他人作业,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作业;

(三)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竞赛;

(四)考试作弊;

(五)由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到、伪造证件和证明参加学业活动;

(六)谎报或捏造学术成果或学业经历等;

(七)篡改或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和奖学金证书等各类获奖证书;

(八)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 品行诚信是指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均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学生品行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在学校信息采集中填报虚假个人信息;

(二)篡改或伪造各类荣誉证书;

(三)在各类奖助贷险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

(四)不遵守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规定;

(五)不按照规定履行校内请假制度;

(六)以虚假理由申请学籍异动等;

(七)不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

(八)报名参军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兵役;

(九)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诚信教育与监督体系,包括诚信教育体系、诚信过程管理体系、诚信失范防范体系、失信行为惩治体系。

第八条 诚信教育是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培养形成诚信文化的基础。学校结合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会、学生首日教育、党团学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设校园诚信文化,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诚信的过程管理是形成自觉自律的诚信作风,杜绝失信行为的有效保障。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客观记录学生学术诚信、学业诚信、品行诚信等情况。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学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鼓励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建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诚信约束机制,形成学校、教师、学生多层次良性互动,引导大学生确立明礼诚信、勤俭自强的基本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规范学生诚信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失信行为的惩治体系,对失信学生学校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处罚:

(一)情节轻微者,学校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理;

(二)严重失信行为者,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具体惩戒措施参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 [2015]18号)、《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本校学生学业证书管理,保障学生权益和维护学校声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向学生出具的学业证书包括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以及上述学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后补发的学业证明书。

第二章 颁发标准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条 毕业学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研究生须完成毕业论文),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审核后,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条 本科生结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硕士研究生结业一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两年内,可补做毕业(学位)论文。达到当年度学校毕业要求、答辩通过的,可补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证书内容

第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按国家要求统一印制,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书、肄业证书、肄业证明书由学校按照国家要求自行印制。证书内容按国家规定填写。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和发证日期为答辩通过日期,本科生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和发证日期为证书打印日期;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学校批准日期;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日期。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学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按国家要求进行修改。

第四章 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和学历证明书的在线标注。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制作后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证书电子信息报送。

第五章 证书撤销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业证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试点开展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批复》、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每年4月、7月评定二次。

第一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辅修专业学生,将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辅修专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二)学习期间,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绩点不低于1.5;

(三)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属不学生科类别;

(四)同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或已经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注:上海大学学生同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依据是同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获得授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非上海大学学生同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依据是由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开具的学士学位审核通过证明。

第二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教务处逐个审核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主修专业学位审核情况及学科属性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其他规定:

(一)因提前或延缓完成辅修专业学业而发生的其他时间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经教务处审查授予后,由随后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决定,并将每年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细则由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国际学生)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在《上海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招收的、在上海大学攻读本科学士学位的外国学生。

第二条 学籍管理

(一)新生学籍注册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应按照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复查,学校在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学籍,终止签证,并报出入境管理局备案。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由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体检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期满前书面向学校申请,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境外办学点的学生在办学所在地完成注册手续。

(二)学籍变动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辅导员、学生所在院系、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次审核,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休学、退学、转学需注销学习签证,奖学金生须提前获得使领馆和奖学金拨款单位的批准同意。

第三条 教学管理

(一)课程考核

境外办学为两学期制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的比例为30%、30%和40%。

(二)课程免修

1.以下课程(环节)不可免修:

(1)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包括学术汉语、中国概况、今日中国;

(2)各类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和环节。

2.以下课程可以免修(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学生不予免修序号为(1)-(8)的课程):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4)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

(5)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

(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及实践

(7)形势与政策及实践

(8)中国近代史纲要

(9)军事理论

(10)军事技能

(11)大学语文

(12)大学英语

(13)应用写作

以上课程将根据本科教学计划变动作相应调整。

3.体育课作为选修课,是否修读体育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4.专业学院(系、中心)如确实认为国际本科生在该专业学习过程中可以免修或可以用其它学分代替某课程学分,应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可以确定为免修或用指定课程替代学分;

5.联合培养项目的国际本科生、从国内外其他高校转入我校的国际本科生在我校学习期限最短为两年,在我校所获得的学分数量应不少于该专业国际本科生毕业所要求的50%。

(三)考勤与请假

以下课程和环节不得申请免考勤:中国概况、今日中国、实验和实践类课程、研讨课、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环节。

(四)试读:对国际学生不实行试读警告和试读制度。

(五)毕业与结业:

1.国际学生结业离校后,无法以旁听身份申请学习类签证。

2.毕业要求:汉语言专业及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国际本科生汉语水平须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六级标准或HSK6级180分以上;其他中文授课专业须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标准或HSK5级180分以上;外语授课专业学生须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标准或HSK4级180分以上。

3.国际学生不参加游泳达标考核,不参加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费收缴及减免

国际学生学费收缴标准按《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国际本科生交费年限不得低于两年。免修课程、学分认定课程不减免学费。

第五条 学位授予

(一)国际学生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理论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修满规定学分,其中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人文类累计不超过28学分,经管、理工类不超过32学分,建筑学、城乡规划、雕塑不超过40学分。若重修绩点达到3.0及以上,则该课程不计作重修学分。

(三)对国际学生的英语能力不作要求。

第六条 除以上条款外,对国际学生的在校要求、学位授予等与其他在校本科生相同。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上海大学2019级国际学生起实施。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民族特招生)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相关文件的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学校决定对民族特招生(本科)的成绩管理和学位授予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所称的民族特招生特指按照国家规定招收的来自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和民族预科学生,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指令性计划实行单独划线政策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条 学籍管理

(一)民族特招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不单独组班教学、不单独命题考试,考核成绩(含考试和考查)以48分为合格线,48~60分以60分计,超过60分的成绩按原始成绩记载;

(二)对民族特招生不实行试读警告和试读制度;

(三)学校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个理论学期为民族特招生提供一次对不及格课程(不包括实践环节)进行补考的机会,补考的课程最多不超过10门,且必须是修读过的课程,补考课程学分按半价收取学费。补考后学生所修学分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延长学籍一年;

(四)除上述条款外,对民族特招生在校的要求与其他在校本科生相同。

第三条 学位授予规定

民族特招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满足毕业条件时,即授予学士学位。

本规定自上海大学2016级学生起实施。

上海大学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持有“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考试座位表就坐,不得擅自改变座位。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教师管理者、无证件者、迟到20分钟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作缺考论处。

第二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指导考生清理考场,安排考生按座位表就坐,并宣读考场规则。

第三条 考生在开考前应主动对桌面、桌内、座位旁的书籍、资料、铅笔盒、笔袋等进行清场,若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字迹,应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

第四条 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用品,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纸张以及通信工具、电子设备等物品;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资料和必要的文具用品。

第五条 考生须将本人姓名、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如提前交卷,必须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除试卷分发错误、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外,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凡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监考教师一律不作回答。

第六条 考场内应保持肃静。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任意起立或离开座位。

第七条 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开已经装订好的试题(卷)册。

第八条 考生答卷完毕,须将整本试题(卷)册同时交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第九条 如考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监考教师应立即终止其考试、保留作弊证据、主动向教务处陈述考生作弊情况,并填写《上海大学学生作弊、违纪详细情况说明表》。

第十条 监考教师应切实维持考场纪律,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考场,接受巡考人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时间如不作特殊说明一般为120分钟,监考教师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交卷,在监考教师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方能离开考场。凡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可宣布该卷无效,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上海大学体育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及国务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7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14]5号)等文件精神,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以“熟练掌握1-2个体育专项,养成终身锻炼习惯”为目标,认真上好体育课,主动参加课外体育锻炼,积极参与体育竞赛,持续提高运动技能,不断增强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努力成为体魄强健、身心健康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体育课管理规定

第三条 体育课包括体育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体育通识通选课。体育公共基础必修课共计6学分,主要包括:宝山校区的体育基础课、体育专项基础课、体育专项课、体育保健课(针对少数病伤残学生),延长、嘉定校区的体育(1-6)。其中,体育专项课一旦选定专项,原则上不能更改,至少持续学习三个学期。体育公共基础必修课原则上应在第一、第二学年修完。

第四条 体育课(这里指公共基础必修课,下同)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体育保健课除外),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可获得1学分,成绩未达到60分者,需在第三学年起重修该学期的体育课程内容(及学分)。体育课必修学分未修满者,不能毕业。

第五条 早操、课外专项活动作为体育课的延伸纳入体育课程的考核体系,学生按要求完成早操和课外专项活动的规定次数后,方可获得该学期的体育学分。

第六条 学生体育课缺课1次扣学期平时成绩15分,迟到或早退1次扣学期平时成绩5分;学生早操、课外专项活动缺勤1次扣学期平时成绩15分,缺勤4次(含)以上则不给予该学期体育学分;学生每学期缺课时数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含事假、病假)或旷课3次及以上,该学期不予评定成绩,需重修该学期的体育课程内容(及学分)。

第七条 学生学期内因故无法完成体育课考试,将不予评定成绩,不能获得该学期的体育学分。

第八条 学生如在体育课考试或课外体育考勤中有任何作弊或违纪行为,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少数因病因伤因残确实不能参加剧烈运动学生,需凭三级医院的个人病史(原件和复印件)、近一年的病历记录(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医疗证明材料(出院小结或病情证明书原件等),在每学期第一周内至体育学院办理改修体育保健课的相关手续。体育保健课成绩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评分,成绩合格者可获得1学分。

第十条 学生须遵守体育课堂纪律。上课应在指定地点集合,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中应按专项规定的动作路线和技术规范进行练习,尤其是游泳、攀岩等高危项目课程,学生须严格服从教师的要求和安排,以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体育课堂(包括早操、课外专项活动)上,须穿着运动服和运动鞋(理论课除外),不得佩带或携带影响运动或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上课现场所有学生手机须关机(或调至静音状态)且放到运动场外,严禁利用练习间隙接打电话或收发信息。

第十二条 为安全起见,学生课前应主动向任课教师汇报个人不宜进行剧烈运动疾病的既往病史,课中应及时向老师报告个人身体的明显不适状况,以便教师从容应对和科学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应爱护体育教学场地、设施和器具,课前课后协助教师按时借用和归还教学器具。

第三章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为严格执行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学生在校期间须每年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体质健康测试。因病因伤因残等不能参加体测的学生,需提交三级医院的个人病史(原件和复印件)、近一年的病历记录(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医疗证明材料(出院小结或病情证明书原件等)及书面申请,并经体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免测。

第十五条 一、二年级学生体测一般安排在体育课上完成,三、四年级学生体测一般利用课余时间集中组织完成。

第十六条 学生在体质测试前,须带好个人手机、学生证,填写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大学样表)》,做好必要的热身活动,方可进行各项目的测试。

第四章 游泳达标测试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自2004年9月秋季学期开始,凡是进入校本部(宝山校区)学习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通过50米游泳的达标测试。

第十八条 学生可在游泳课上进行50米测试,也可在课外专项活动时间进行测试,应尽早完成测试。

第十九条 因患某些慢性疾病或不适宜参加游泳锻炼的学生可凭三级医院的个人病史(原件和复印件)、近一年的病历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医疗证明材料(出院小结或病情证明书原件等)和免测申请表(体育学院网站下载),到体育学院办理免测申请(第三学年结束前办理完毕,第四学年不再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加快教育国际化进程,学校与海外诸多知名大学、国际组织或企业(以下简称为接受方)间开展了各类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如学历项目(含各类2+2、3+1+1等涉及获得海外高校学位的项目)、短期课程学习交流项目(一学期以上课程类交流项目)、寒、暑期学校项目和海外实习项目等。为对我校学生在接受方所修课程(或实习)进行统一管理,并规范学分认定的程序,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接受方必须是与学校签订校际、院(系)间合作交流协议的单位,且该合作交流协议须经过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二)学历项目的学分认定及学位授予根据项目合作协议规定执行,需认定我校“毕业(设计)论文”课程的同学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论文答辩;

(三)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的课程,应符合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四)学生在海外学习或实习的课程学时数应大于等于我校拟认定课程的学时数;

(五)除外语学院学生可申请认定公共基础课程中的语言类课程外,其他学院学生均不可认定公共基础课;

(六)学生需在对方学校取得“及格”及以上的成绩的课程方能申请学分认定,不及格的课程不得申请。“及格”标准以对方学校规定原则为准;

(七) 学生如在对方学校重复修读在我校已修读课程内容,返校后不得申请学分转换;

(八) 拟申请学分认定的学生出发前必须完成《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习计划表》的审批,未完成的,其学分不予认定。

第二条 学分认定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学习计划表的填写:

学生在参加海外交流前,应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填写《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习计划表》,同时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上上传在接受方所修课程的课程简介或实习内容介绍,经所在院(系)审批后生效。

(二)学分认定表的填写:

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学生学习(或实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提出学分认定申请:根据相应专业的培养计划,对照出行前的《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习计划表》,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填写《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表》。在收到正式成绩单(或交流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认定表的填写,同时需要将正式成绩单原件的扫描件或者实习证明及总结材料上传至教务管理系统。经学院审批通过后教务处按照认定后的我校课程名称、学分予以记载,成绩按照两级计分制予以记载。

对学习计划有变动的学生,须尽快向所在的院(系)提出计划变更申请,获批后,学生须将新的课程简介上传至教务管理系统由学院重新审批。

(三)学分认定收费:

以上被认定的学分,均将根据《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收取学费。

第三条 学分认定需学生本人确认,并一次办理完成。

第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即《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教务处[2012]60号)不再适用。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审核及学分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培养本科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上海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上大内〔2015〕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学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参与的学科竞赛获奖、创新创业训练、创业活动、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学分认定申请应在本科生在校期间提交,提交的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三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依据本规定认定获得的课程总学分最高为9学分,成绩以两级制计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可认定为与竞赛内容相关的专业选修课或任意选修课。同一奖项或同一成果,每位学生只适用一次学分认定。

第二章 学科竞赛获奖认定范围、标准、程序

第四条 认定范围

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的《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指导目录》所包含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一)省(直辖市)级三等奖、校级二等奖,可认定2学分课程;

(二)国家级(国际级)三等奖、省(直辖市)级二等奖、校级一等奖,可认定3学分课程;

(三)国家级(国际级)二等奖、省(直辖市)级一等奖,可认定4学分课程;

(四)国家级(国际级)一等奖,可认定6学分课程;

(五)特等奖按照同级一等奖认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秋季、冬季、春季学期的第七、八周,获奖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

(二)学院审核:各学院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第九周周五前向教务处提交相关材料;

(三)教务处认定:教务处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认定。

第三章 自主创业学分认定范围、标准、程序

第七条 自主创业认定范围

上海大学在读学生以担当企业法人的形式创业,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金的30%,并经创新创业学院所认定的对象。

第八条 自主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可合计认定6学分课程,其中,企业法人代表可申请认定3学分课程

第九条 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秋季、冬季、春季学期的第七、八周,学生凭创新创业学院审核通过的 《上海大学在校学生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可向学院提交自主创业学分认定申请;

(二)学院审核:各学院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第八周周五向教务处提交申请表、汇总表;

(三)教务处认定:教务处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认定。

第四章 科技成果认定范围、申请与认定

第十条 本科生科技成果认定范围、标准

(一)学术论文

1.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国际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收录的期刊或专著上发表文章的,可认定6学分课程

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文章的,可认定5学分课程

3.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发表文章的,可认定3学分课程。

以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科生第二作者。

(二)知识产权

1.学生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可认定6学分课程;

2.学生的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公告,可认定3学分课程;

3.学生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认定3学分课程;

4.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认定1学分课程。

以上获得知识产权的学生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科生第二作者。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秋季、冬季、春季学期的第七、八周,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术论文应提供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文章正文,知识产权应提供专利授权证书、公告书、证明等材料;

(二)学院审核:各学院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第八周周五向教务处提交申请表、汇总表;

(三)教务处认定:教务处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认定。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99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和上海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上海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团委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承担对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五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公益实践、社会科学、理论学习、体育健身、文化艺术、学术科技六大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在以上六大类中选择合适的种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学校鼓励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社团的成立与发展,鼓励其面向大一新生开展零起点、零基础的体验活动,激发同学对专业学院、专业学科的兴趣,增进对专业的了解。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和指导单位

第六条 共青团上海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上海大学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适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日常工作。上海大学学生社团年度峰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参加者为主席团成员、各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社团联各部门部长。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销

第七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社团皆为社团联会员

第八条 注册流程与内容:

(一)申报材料(具体申请表格见附件)提交时间与内容:

1.每学期(除夏季学期外)第一至三周规定时间内提交新社团成立相关材料;

2.提交材料包括:

①新社团成立注册表;

②成立申请书;

③章程(草案);

④发起人(至少10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⑤指导教师的相关信息资料;

⑥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日后发展规划各一份。

(二)审核材料与通知答辩:

1.社团联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退还社团不符要求的材料;

2.在审核材料后,社团联事务部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社团进行成立答辩的安排,原则上不晚于每学期第七周。事务部将在尽量短的时间内通知社团答辩的时间,如有必要社团方面可以与社团联进行协调。

(三)答辩细则:

1.社团联答辩人员应事先熟悉答辩社团的相关情况,答辩中,社团联答辩人员将就社团的人员组成管理、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财务收支、发展规划等各方面问题向答辩方进行询问,并根据答辩方的陈述与其递交的材料在会后进行讨论,形成初步结果;

2.关于社团是否符合成立条件的标准参见本条例。

(四)答辩后续事宜:

1.形成答辩初步结果后,社团联将向校团委及学生管理相关部门做相关汇报(综合材料、校团委指导老师意见等),获得确认后向社团递交答辩结果;

2.社团方面对答辩结果如有异议,可与社团联进行联系;

3.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宣传部负责在该学期结束前向全校公示新成立社团名单。

第九条 答辩具体人员安排

1.社团联答辩人员应包括至少一位社团联主席团成员,两位社团联部门部长,两位事务部干事;

2.申报材料提交事项、审核材料与答辩等相关事宜由事务部统筹安排。

第十条 新社团成立注意事项:

1.夏季学期不接受新社团成立申请;

2.社团联有义务给予指导以帮助新社团的成立;

3.答辩过程中应注意气氛的友好,语言合适,把握时间;

4.若答辩人员对社团成立意见不一致,所有意见将汇总提交至上级领导和管理部门进行进一步裁决;若无异议则提交校团委存档;

5.若社团方面对答辩结果有异议,社团联将会对有关方面应进行解释工作;

6.其他有关事务参见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注销:

1.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所属高校相关规定的;

2.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3.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4.分立、合并的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5.冬季注册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6.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注销流程:

1.社团内部讨论决定是否注销社团;

2.上交社团注销申请表;

3.社团联与校团委进行审查;

4.社团联对社团注销情况进行登记并完成注销。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权利:

1.在社团联组织的活动中,社团以代表身份出席,享有平等的选举 权与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社团联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3.享有参加社团联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社团在社团联内与其他社团发生矛盾冲突或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社团联的帮助和调解;

5.在校内外取得突出成绩的社团,社团联将授予相应的奖励与证书,予以肯定与鼓励;

6.对社团联或校团委的处理有异议,有权利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管理条例;

2.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相关组织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3.积极参加社团联组织的各种活动,对于社团联的工作予以配合,共同维护我校学生社团荣誉,与社团联共建上海大学社团文化,打造上海大学社团文化品牌;

4.各级社团骨干除履行会员义务外,要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

5.社团应爱惜保护学校的公共财务及场地,维护学校、社团及个人形象;

6.积极参与重要大型会议,以帮助社长个人及社团更好发展。

第五章 学生社团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的权利:

1.申请加人某一学生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上海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和该学生社团的章程,方可成为该学生社团的正式会员,参加本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

2.在集体会议、活动中有权代表社团出席;

3.对本学生社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社团联,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4.会员有退出本学生社团的自由,但原则上希望社团与会员进行充分有效沟通。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的义务:

1.学生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学生社团交给的任务;

2.发挥自己的专长,与其他会员相互合作,共同成长。

第六章 学生社团内部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状况等。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并且具备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对社团聘请顾问情况要统一备案、定期审核。未经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二十二条 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高校党委同意,并报上级团委或学联备案。除学校特定需要或经学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了3人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部要在校团委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负责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道德品质高;

2.平衡协调好社团工作和学业;

3.热心学生社团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4.具备相当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人际沟通协调能力等。

第二十五条 新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其社长由该学生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社团联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社长主持本学生社团的全局工作,确保本学生社团的活动工作正常运转,代表本学生社团出席有关工作会议,与社团联保持沟通,及时总结汇报社团工作。

第二十七条 需要更换社长的学生社团应当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新一届负责人,负责人的换届须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社团内部进行民主选举;

2.学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提交学生社团换届申请表;

3.社团联对社团换届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需要更换挂靠单位(指导老师)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当在决定更改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报备,并向社团联提出更换申请,更换过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提交学生社团更改挂靠单位(指导老师)申请书;

2.社团联对社团更改挂靠单位(指导老师)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需要更换社团名称的学生社团应当在决定更改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提出更换申请,更换过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提交社团更名申请表;

2.社团联对社团更名情况进行登记。

第七章 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上海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有利于提高思想觉悟,陶冶情操,培养能力、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的活动,活动内容积极健康向上,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 如有违反者,校团委、社团联将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关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校团委报校党委宣传部门、学生管理等部门批准同意;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上海大学国际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必要时须经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校团委申请报备,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校团委教师带队。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紧扣本学生社团的宗旨,以提升会员的能力为出发点,满足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调动广大会员参与的积极性,热情创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团委要加强对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机构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必要时应会同学校外事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要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要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培育一批政治方向坚定,能发声、会发声的网络新媒体社团。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社团负责人应制定本学期的工作规划,进行人员安排统筹,确定日常活动或年度品牌项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刊物设置:

1.为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也为了更好地完成各学生社团的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各学生社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包括网络信息电子刊物;

2.学生社团刊物的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学生社团活动、知识学习、感悟分享为主,以促进学生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本学生社团的宗旨和章程一致,与学生社团无关的内容和各种类型的商业广告不得无故刊登在自办刊物上;

3.学生社团自办刊物的内容应由主管机构负责人负责审定,并接受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社团联的监督管理;

4.学生社团自办刊物应向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社团联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性质、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受众范围以及发行量等;

5.学生社团自办刊物所需费用应由各学生社团自筹解决,学生社团自办刊物原则上只限校内发行,且应以本学生社团会员为主要发行对象。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所有学生社团需要在每年十二月向社团联完成年度注册登记(社团冬季注册)。

第三十八条 冬季注册具体内容:

1.原则上每年度冬季学期第四至六周为冬季注册登记递交材料时间;

2.冬季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社团冬季注册登记表;

②社团年度财务收支明细表;

③上年度活动资料整理;

④本年度预期开展活动;

⑤社团介绍、社团成员信息表。

3.以上六份材料需要以电子版形式提交至社团联社管部,其中社团冬季注册登记表需另外以纸质版形式提交至校团委二楼社团联值班处。

第三十九条 社团联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财务上的监督和规范;

1.社团联将定期查看各社团费用的使用状况;

2.原则上接受合法合规合理的外联赞助,确有需要的须经校团委向学校党委汇报后决定。应注意所拉赞助对象是否符合大众社会道德标准及大学生身份,对于一些敏感的赞助避免涉足,如烟酒、药品及部分卫生用品,在拉赞助时人员要以个人安全作为基本出发点,不接触违法或潜在违法商家。

第四十条 社团联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监督学生社团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管理条例履行申请成立、注册登记和活动审批的手续;

3.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管理条例举行各类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校团委、社团联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罚:

1.纪律涣散,组织无力,财务混乱;

2.在资料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违反活动审批手续流程,或造成严重后果;

4.未经合法程序审批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

5.对校团委和社团联的决定无视以及拒不执行;

6.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7.违反法律法规或上海大学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学生干部档案、财务收支记录、活动信息资料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之间处理好社团关系,互相帮助、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同时任何学生社团都有维护社团联及学生社团集体声誉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评奖细则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评奖评优工作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调动各学生社团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学生社团活动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使我校学生社团朝着高层次、高格调、高品位的方向发展,校团委、社团联每学年将对我校所有的学生社团开展年度评奖评优工作。

第四十六条 社团星级评定办法(具体见《社团星级评定办法》)

第四十七条 社团品牌项目评定办法(具体见《社团品牌项目评定办法》)

第十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后报校团委审核,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 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校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校团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的审查和管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共青团上海大学委员会所有。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



上海大学本科生评奖评优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激发全校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表彰在学习、工作、社会实践等各方面涌现出来的优秀个人和学生集体,进一步促进学校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包括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先进集体评选。

第二章 本科生奖学金评审

第一节 申请资格

第二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法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必须参加的活动,身心健康。

第三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包括教育奖学金、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和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具有申请资格的本科生,符合相应的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可参与申请。

第二节 教育奖学金

第四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有六个类别:一是“学业优秀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业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二是“领导力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社会工作、社团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骨干;三是“创新创业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术、科技等方面有所创新,积极参与创业项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四是“公益爱心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校内外各类志愿、公益爱心、慈善援助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五是“文艺体育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文艺、体育等领域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六是“自强不息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习上进步较快、在生活中励志奋发的优秀学生。

第五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的几种类别奖学金可以重复获得,采取多项兼得的获奖方式。

第六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特等奖金额为每学年4000元;一等奖金额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金额为每学年1000元。其它各类“单项奖”金额为500元。

第七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各等级奖学金比例分布如下:

学业优秀

领导力

创新创业

公益爱心

文艺体育

自强不息

特等

一等

等奖

3%

5%

10%

5%

5%

5%

5%

5%

第八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良好(其中大一社区学院学生以专业分流前所修课程为准),当学年中所修学分数应不少于课程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且当学年所修课程成绩均及格及以上,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必须通过CET-4考试。

参与学校组织的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学习归来后,必须在评奖之前完成成绩换算、认定,和学院其他学生一起排序,进行奖学金申请。

第九条 “单项奖”申请的必备条件。

当学年中所修学分数应不少于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且当学年平均绩点不低于2.0,最多允许有2门功课不及格且当学年已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第十条 “单项奖”评奖细则。

单项奖学金的评奖细则由各院(系)根据本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评审结果报校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备案。

十一条 校运动队成员、校艺术团成员不参与“文艺体育”单项奖评审,该部分学生的评奖参照第三章、第四章的“文艺体育专特长奖学金评审条例”执行。

第三节 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适用于“上海大学大学生艺术团”成员。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可申请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

(一)经考核批准正式加入“上海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且满一学年以上者;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思想积极上进,勤奋学习,刻苦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艺术水平,本学年所修课程没有不及格,或不及格课程在当学年已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艺术团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加入艺术团时间不满一学年;

(三)当学年有课程不及格且当学年未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 奖学金设置。

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金额为4000元;一等奖金额为2000元;二等奖金额为1000元;“单项奖”奖金额为500元。

(一)获得“校园艺术家”称号的艺术团团员可在当年度申请艺术特等奖;

(二)获得国家级艺术类比赛奖项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一等奖及以上的可申请艺术一等奖;

(三)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及以上的可申请艺术二等奖;

其中国家级艺术类比赛指由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文化部、广电部、中国文联所属各协会等部门主办,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指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委、科教党委、文广局、文联所属各协会等部门主办。

第十六条 其它注意事项:

(一)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不可重复获得,采取就高原则;

(二)艺术团成员以艺术团名义所获奖项不可用于申请教育奖学金中的“文艺体育奖学金”;

(三)除以上提到的国家级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艺术类比赛外,对于艺术团成员获得的其它奖项,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和上海大学音乐学院共同认定。

第四节 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适用于上海大学各运动队队员。

第十八条 非体育特长生申请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的,本学年所修课程没有不及格,或不及格课程在当学年已通过重修并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金额为4000元;一等奖金额为2000元;二等奖金额为1000元;“单项奖”奖金额为500元。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特长特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第一名;

(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一名主力队员。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专特长一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第二名、第三名;

(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一名非主力队员;

(三)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二名、第三名主力队员;

(四)全国单项比赛个人第一名;

(五)全国单项比赛团体第一名主力队员。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特长二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二)全国单项比赛个人第二名、第三名;

(三)全国单项比赛团体第二名、第三名主力队员;

(四)上海市比赛个人第一名;

(五)上海市比赛团体第一名。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单项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除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中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单项比赛和省市级体育正式竞赛中取得名次的。

第二十四条 国际比赛级别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级别。

第五节

第二十五条 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得,采取就高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所、中心)奖学金评审小组依据本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评审细则进行初评,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所、中心)从获得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的学生中挑选上海大学“校长奖学金”候选人,将名单和事迹材料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差额评选后产生获奖名单,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必须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的二个月内将本单位奖学金的初评结果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九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的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没有异议方可上报。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该坚持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查。对本年度获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上海大学奖学金的初评如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核查申请。评审小组应在接受核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该答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复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节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上海大学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和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上海大学另设有“校长奖学金”、“宝钢奖学金”等其它特殊奖学金,这些奖学金依据其相应的评审规定进行评审,与前述上海大学奖学金没有重叠关系,优秀学生可以重复获奖。

第三十六条 每年新生奖学金的评审与颁发,视当年招生情况,另颁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系、所、中心)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校外捐赠特色奖学金根据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相关捐助协议设立。其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协议内容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上海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三章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先进集体评选

第一节 评选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上海大学优秀学生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校规校纪,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主动关心集体和学生,并能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责任感及实践能力,并有突出贡献;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并获当年度奖学金;所在寝室卫生检查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第四十二条 上海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德才兼备,品学兼优,一般应该获得当年度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所在寝室卫生检查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校院的各项活动,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具有突出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

第四十三条 上海大学学生先进集体

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的集体领导核心;有积极上进、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学术气氛浓厚,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积极开展素质拓展计划及团支部生活,能够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积极参加主题团日活动优先考虑。

第二节 评选办法

第四十四条 校级优秀个人及学生先进集体的总名额由校团委根据学校学生及学生集体总数按比例核定,各院(系)按分配好的名额进行推荐评选。

第四十五条 评选时间

每年11月份校团委向各院(系)下发评优通知;其中,由社区学院升入其他学院二年级的学生仍由社区学院在学年末(一般为6月份)统一进行评选。

通知后15天内,各院(系)组成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符合本院(系)实际的评选细则,对相关选拔标准、选拔程序及实施细则等予以公示,并报校团委备案;

之后为期10天,各院(系)根据评选细则向全院学生传达精神,组织基层团组织民主推荐;

之后为期10天,各院(系)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评审,评选出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和学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在本院(系)内公示三天,并整理各类上报材料;

评选结束,各院(系)上报各类评优名单及完整材料。

第三节 工作要求

第四十六条 评选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类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候选人应由基层班团组织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候选人和候选学生集体名单必须经院(系)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三天,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次评选工作。

第四节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八条 把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先进集体过程作为树立典型、学习先进、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对评选出来的优秀个人和集体颁发奖状或证书,大力宣传、弘扬先进。

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章相关事项,研究生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和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处分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限从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

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及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校评奖、评优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组织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成立非法组织,擅自举行游行、集会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收看、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字、图片、声音或图像的书刊、磁带、录像和光盘等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看者的处分:

1.初犯且认错态度好者,给予警告处分;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制作、传播(包括制作、复制、放映、散布、出租、出售等行为)者的处分:

1.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后果者,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应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者、寻衅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者,经鉴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或提供凶器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妨碍学校调查,干扰调查取证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或破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诱使或胁迫他人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使用校园网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凡违反者,按照《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张贴大小字报,有损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违章用电,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内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喧哗或砸、烧物品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破坏学校公物的,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因失火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生在学习、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人、财、物损失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严重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参加学校组织出国交流、实习、游学项目时违反组织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以言论或行为侮辱或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给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扣押、隐匿、毁弃、私拆、冒领他人邮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假冒他人签名或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习、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社会调查、军事技能、首日教育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生请病假,须有校医务部门的病假单或经校医院盖章确认的校外医院病假单;请事假,必须陈述原因。凡一周以上的假应由学院(系)领导审核批准,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病假无证明者均按实际课时计为旷课;上课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解除,本科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学院(系)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研究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二)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研究生院提出初审意见,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

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本科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学院(系)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解除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研究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解除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按本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研究生院提出初审意见,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报告。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提出处分部门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记录。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允许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后,如被处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作出复查报告,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人如对学校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

第十九条 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依据《上海大学考场规则》对各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和处分作如下规定。

第一节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对桌面、桌内、座位旁的书籍、资料、铅笔盒、笔袋等进行清场,但未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者的,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拆开考试试卷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九)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随身携带通讯设备的;

(十三)体育早操、课外活动考勤请人代替或者虚假盖章的;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试作弊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电子类工具的;

(三)在桌面、身上、物品等处画写或被发现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四)考查科目中抄袭他人成果的;

(五)翻阅、偷看、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七)已传、已接、交换、擅自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的;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十)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与他人串通、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二)考前偷取考试试卷的;

(十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十四)组织作弊的;

(十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偷取、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试卷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的;

(三)出现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等考试异常现象的;

(四)事后(行为人在校期间)查实的本规定第二条的行为。

第二节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

对考试违纪者,应立即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一)界定为第二十条第一至七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界定为第二十条第八至十三款者,视情节轻重和违纪者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界定为第二十条第十四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处分

对考试作弊者,应立即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界定为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九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界定为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四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界定为第二十一条第十至十五款者,或者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行为人态度或行为恶劣的;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执行考场规定,应离开考场而拒绝离开的,或应留在考场而擅自离开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已被处分过,在考试中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按本规定给予学生处分时,由上海大学教务部门提出初审处理意见,并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上述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依程序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任何上述规定中未包含之内容均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学生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学生。民族预科生、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民族预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即将毕业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酌情提前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扣除提前解除时间后,处分时间不得于3个月;在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处分期内的表现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第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所犯错误能正确认识,真诚悔改,并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二)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除具有第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在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中表现突出;

(三)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四)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的当年毕业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处分期满未申请解除的;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解除处分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七条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并附处分期间思想汇报一份。

(二)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学校决定。记过及以下处分解除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学校书面决定送达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时将解除处分学生信息抄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违背学术诚信的,其权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中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人是指受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籍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以下称学生)。若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属于校内申诉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受理处理申诉人所提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对学生所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认为应该维持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五)建议撤销或变更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生认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申诉:

(一)认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认为处理或者处分依据错误或者依据不足的;

(三)认为处理或者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四)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第六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组成人数为5-13人,但应当为单数。根据情况可以临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同时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支持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四)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书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部门、人员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但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宜公开审查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认为不需要改变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内容包括: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基本内容;

(三)基本申诉情况;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五)做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报告,提请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应当对复查报告进行审核,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由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由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作出申诉复查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基本内容;

(三)基本申诉情况;

(四)校长会议的复查决定;

(五)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副本送交做出处分的实际部门并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复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同时就申诉事项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立即终止复查。申诉人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二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学生处分的学生在规定的申诉申请期间内,未依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校有权要求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如对学校做出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变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学生。民族预科生、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上海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认定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预科生)。

(二)本办法中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根据学生在校经济情况,日常生活支出以及家庭经济情况开展民主评议,也要对评议结果进行监督、审核,确定认定结果。

(六)坚持全面推进学生事务管理“一网通办”工作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申请、认定流程(程序)、认定结果逐步过渡到在线办理,通过信息化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第三条 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本院(系)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建议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机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内公示。

第四条 认定依据

学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以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为参考依据。

(一)持有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颁发的证件的特殊群体,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我校认定档次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六条 认定程序

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按政策要求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由学生自愿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经认定后,将汇总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对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建档备案。

第七条 相关要求

学校、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八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旧版《上海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若上海市相关文件出台后,本办法将相应进行修订。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3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的在校生活费用。学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人均每年3000元,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个档次:特别困难每人每年3500元;比较困难每人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每人每年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院(系)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具体落实。

第九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每学年发放10个月(从当年9月至次年6月)。

第十二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凡是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合格的学生,发生以下情况国家助学金停止发放:

(一)学生若因毕业、退学和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从变动当月开始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学生退伍恢复学籍后须按学校当年通知规定重新提交申请。

(二)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取消受助资格。

(三)没有合理使用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有不良消费行为,经查实后,从当月开始停止对该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修订《上海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并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和管理全校勤工助学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包括开拓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审核校外用人单位资质、签订用工合同等;

(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保证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上海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是:

(一) 对上岗学生进行相关工作的专业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全程提供业务指导,保证学生顺利上岗,提高工作效率;

(二)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安全;

(三)用人单位对考核合格者可持续聘用,对考核优秀者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不合格者有权撤消其上岗资格。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工时定岗位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能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对接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与精细化育人核心,根据学校职能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等原则,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成才服务中心申请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成才服务中心组织,并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成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成才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酬。以每月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酬金原则上不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日常行政与后勤服务类岗位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学生成才服务中心负责核发;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设立相关奖项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情况的学生,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向学生成才服务中心申报,擅自在校内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者;

(二)私自利用勤工助学或以学生成才服务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正常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大学生不得参与传销活动;

(四)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沪财教[2014]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贷款银行经办,国家财政贴息,面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在校大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学校审核,由经办银行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领导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在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学生的贷款资格初审;负责将初审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六)开展对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缴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持有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在校期间,学生和其家庭所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五)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六)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额度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学生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同时应准确如实地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货款的书面证明);

(二)学生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三)《上海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加盖贷款学生家庭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部门的公章);

(四)在上海申办的经办银行借记卡(学生本人)复印件。

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申请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由主管校领导签字予以确认,加盖学校公章后集中向银行提供本校贷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核,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银行按照与贷款学生的合同约定,按学年足额发放贷款,并将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依照合同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利息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 对于西部志愿者,继续攻读学位、延期毕业的借款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相关证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申请必须在学生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前提出。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第七章 贷款风险的防范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及时更新维护上海市事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期向上海市事务中心报送本校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及贷款工作执行情况。

第八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金额的或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与贷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须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途结业、肄业、退学时,借款学生需一次性结清已贷款项,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学费补代偿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本市农村涉农单位就业、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经费优先用于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教政[1997]3号)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的校内校外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执行本规定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对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可作调解处理。

第二章 教育与处罚

第五条 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行为的教育与处罚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赔偿损失;

(三)通报批评;

(四)纪律处分、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成治安处罚的,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按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在宿舍、教室、食堂、礼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或聚众滋扰造成秩序混乱的;

(二)未按程序申报或未经相应机构许可,擅自在校园内取景用于公益或商业用途拍摄的;

(三)未按程序申报或未经相应机构许可,擅自组织公众活动,如集会、游行、舞会、讲座、体育比赛等活动的;

(四)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校内进行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贩卖、传播、观看或组织他人观看淫秽录像、刊物、图片等活动的;

(七)在非体育场地内进行球类等活动且不听劝阻的;

(八)宿舍内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过大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告的;

(九)酗酒或酒后在校内失控闹事的;

(十)在宿舍或校园其它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同居、混居场所情节轻微的;

(十一)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十二) 其它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用气枪、仿真枪、猎枪、土枪、弹弓、垂钓捕鱼等工具,在校园捕杀鱼类、哺养动物、野生动物的,按实际损害责令赔偿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四)在校园内擅自使用、收藏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安全的物品,可实行收缴代保管临时应急处置措施;因违反枪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六)私拆他人信件、邮寄品或擅自揭撕信件邮票,造成他人损害和损失的;

(七)在校内打架斗殴或虽未直接参与,但混淆事实偏袒一方,引起事态扩大或加剧矛盾激化的;

(八)口头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其它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校园内汽车、摩托车、助动车等车辆管理的补充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的行为人和车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进入校门时不按规定减速、避让行人或违反校园道路限速规定的(校本部汽车限速20km∕h,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10km∕h,延长、嘉定校区各类车辆均限速10km∕h,消防、警务、救护、救急、抢修等特种车辆除外),不听劝阻的;

(二)在规定的停车场所之外停车、未经许可在校内停车过夜,经多次贴单告知拒不改正的;

(三)在校园道路驾驶无牌或无证车辆,逆向行驶、违章超车以及并排行车、尾随追堵等疑似飙车行为,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听劝告的;

(四)在校园道路双手脱把骑自行车或在校内道路上进行溜旱冰、骑平衡车、滑轮板、踢足球等有碍校园道路安全行为,不听劝阻的;

(五)违反学校关于在校内禁止无证学驾机动车、从事飙车行为、超速行驶,禁止擅自拆除或改装摩托车、助动车排气管、消音器、发动机等车辆进入校内道路行驶的规定,经批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六)其它违反交通安全管理和车辆管理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行为之一,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或作书面检查、赔偿损失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擅自在校园人工湖、河流、池塘中游泳,在荷花池、花圃、果园等园林中摘采花草果实、捕捉蟋蟀,或践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升放低空飞行物和孔明灯等;

(二)擅自在校园内遛狗、饲养家禽等动物不听劝阻的;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园内设摊出售商品或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随意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广告、宣传画、标语口号,影响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五)擅自撕毁学校张贴的布告、通知或在桌椅、墙壁、地面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有损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六)乱扔、乱堆垃圾或有损校园卫生环境等其他行为,不听劝阻的;

(七)擅自攀爬楼寓屋顶、灯塔、电子幕墙、路灯杆、树木等高耸物体,不听劝阻的;

(八)其它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理以及水、电、燃气等安全管理,危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因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存放、运输、使用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未即时整改的;

(二)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位置或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或造成消防器材损坏的;

(三)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动用明火操作或在校园内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的;

(四)在宿舍、教室、办公室、商店超市等场所乱拉乱接电源线违章用电或违章使用电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的;

(五)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改建、装修、建造房屋或不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建装饰房屋,留下防火安全隐患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不及时整改的;

(八)在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场所以及防火重点部位,违反禁止烟火等安全管理规定的;

(九)发生火警、火灾虽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后果,隐瞒不报的;

(十)存在防火、防盗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十一)其它危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的。

第十一条 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或利用网络危害学校安全与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法律处罚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

(二)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四)未经许可,对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添加、删除、篡改或有其他损害行为的;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校园网络的;

(六)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或有线电视广播,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散布谣言或发表不利社会安定言论,损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的;

(七)其它危害学校网络安全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不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又拒绝门卫检查验证,或者在23:00后至次日5:00之前进出校门,拒不遵守凭证登记制度的;

(二)翻越校门、围墙,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涂改、过期证件,或将学生证、工作证借给非本校人员使用的;

(三)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出入校门不按规定减速或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可能危及他人安全不下车推行,又不听劝告的;

(四)携带公物或大件物品离校,拒不递交携物出门证或阻碍门卫检查核对的;

(五)机动车进出校门不出示本校《车辆通行证》并拒绝登记检查或故意停车造成道路堵塞的;

(六)驾驶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者不按学校规定办理进出校门手续,又不听门卫劝阻强行出入的;

(七)不服从学校门卫管理或无理取闹,干扰门卫正常工作的;

(八)违反外来人员管理规定或未经同意擅自安排非本校人员留校住宿的;

(九)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将礼堂、体育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团体、个人使用,隐瞒事实骗得门卫信任的;

(十)违反学校团体活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带领旅游团队来校参观或进行团体活动,不听门卫劝阻的;

(十一)非本校人员和车辆,未经门卫许可强行出入学校,劝阻教育无效的。

第十三条 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保卫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行为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海大学保卫处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因违反学校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被处分或处罚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对处分或处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诉。

第十七条 执行本规定时,应遵循教育为主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夸大事实,严禁对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进行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行为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或将其送至学校保卫部门、公安机关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范管理,维护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网络安全保护意识,养成依法用网和文明用网的良好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和《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学生使用上海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在校就读的各类学生及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用网管理由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武保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本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申请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遵守上海大学实名制规定。

第五条 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不得利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煽动抗拒和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国家机关声誉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五)以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有下列行为者,将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破坏学校网络设备和网络设施者,将根据被损坏的网络设备网络设施的价值和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使用不当方式接入校园网络,造成校园网络故障,网络回路,DHCP广播、ARP欺骗等其他影响校园网络正常运行的,将停止其一段时间的网络接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允许,进入网络设备工作场所,更改网络设备连接和设置,私自接入网络设备,甚至停止网络设备运行者,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予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允许,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者,责令其停止提供服务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未经允许,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各类服务的,或提供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使用校园网络资源者,责令其停止提供服务并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允许,对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以及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允许,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使用各种扫描程序或攻击性软件攻击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合法、安全、文明用网,不得有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者,将给予相应处分

(一)以虚假身份使用校园网网络资源,随意将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帐号和电子信箱转让给他人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与正常学习生活无关的事项,不听从管理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查阅和传播网上不良内容,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的言论,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利用网络恶意歪曲事实诽谤攻击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传播网上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资源,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不按所获准的权限使用相应的系统,越权操作。破解网上用户口令,盗用他人网上用户帐号,责令其改正并予以严重警告,造成他人利益损失者将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上网计算机感染病毒后不作及时处理,严重影响网络运行,使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恶意使用占用大量带宽资源的软件,导致网络拥堵,影响他人正常上网,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尚未触犯国家法律者,学校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他人损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做出裁决和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规定


实验室是师生从事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的安全是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环节,为教学、科研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并为提高学校学生实验室安全防范意识与应急救援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在新生教育周内即应认真阅读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各项实验室安全知识。

第二条 全校学生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并通过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三条 通识类安全知识是所有学生必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全校学生均应参加知识学习,并在入学第一学期内通过相应的知识考试。

第四条 理工类学生,根据所属专业类别,参加相应的专业类安全知识学习,并通过专业安全知识考试(如:机械建筑类、电气类、化学类、医学生物类、辐射类等)后,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

第五条 学生若跨学科学习,则须学习相应学科的安全知识,并通过专业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进入相应学科的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日常学习与考试均应登陆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系统(安开网)进行,具体网址为:ankai365.shu.edu.cn。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保障学生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学生宿舍在住学生管理(留学生除外)。

第三条 公寓办公室在后勤保障部指导下统筹协调学生宿舍住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生社区坚持思想教育、行为指导、学业辅导、文化建设、生活服务、安全防范“六位一体”的功能体系,坚持“环境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努力为学生建设“安全、温暖、有意义”的和谐园区和成长家园。

第二章 住宿、退宿管理

第五条 住宿学生须与学校签订《上海大学学生住宿协议书》,并自觉遵守住宿协议和公寓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住宿学生在入住时须填写《住宿学生信息卡(表)》,按指定床号、桌号、凳号、橱号等标号一致住宿。不得私自互换房间、床位,不得私占空房、空床位。港澳台学生入住一周内需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住宿学生如因特殊情况换宿,凭学院签署意见的《换宿申请表》,到公寓办申请,公寓办根据学校的住宿资源情况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方可换宿。

第八条 当发生住宿资源整合、公寓楼修缮、专业分流、集中军训、学习校区调整、校区功能定位调整等情况,学校可对学生所住公寓楼或寝室进行调整,所涉及的学生需服从学校安排,配合社区工作。凭原住地的《离楼公物验收单》,及时搬迁至指定的楼幢或宿舍。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的同学,须事先申请,经学院、社区审核通过后,学校视住宿资源情况实行假期临时住宿管理。

第十条 复学学生的返校住宿须事先申请,经学院、公寓办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应证件前往公寓办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延长学籍的学生凭当学期课程结果打印件、学业计划安排及《延期毕业学生住宿申请表》到公寓办提出住宿申请,公寓办根据学校的住宿资源情况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凭住宿凭单,到指定公寓楼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凡是因毕业、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及其它原因终止住宿的,凭《退宿申请表》或有关证明、通知书和管理员开具的《离楼公物验收单》到社区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离校的日期内搬离寝室。若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的和逾期不搬寝室的,学校可以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自负。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产,主动将宿舍打扫干净,交还宿舍钥匙;退宿时家具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办理退宿手续后,床位不再保留。若需再住宿,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进出公寓楼大门须使用门禁卡,一人一卡,防止陌生人尾随进入公寓楼。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将宿舍床位借(租)给他人。因擅自留宿他人或因床位租借他人等原因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和心理伤害的,按照《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自行购买使用的电器(包括接线板),因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撤离现场、报警,并及时报告公寓办和保卫处。

第十八条 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及时报警同时保护现场,并报告校保卫处和公寓办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贵重物品及现金要放置妥当。大件物品搬离公寓楼需到值班室登记。宿舍无人时关好门窗、关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如发现失窃等情况,请及时报告校保卫处和本楼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妥善保管宿舍钥匙,切勿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另加门锁、私配钥匙。因故需临时借用钥匙的住宿人员,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手续,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禁止燃烧纸张等物品。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卡式炉等产生明火的器具,一经发现,经批评教育后由管理员临时代为保管,后责成其带离公寓,并开具《学生宿舍违章警告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配置照明电器及电路,使用时应注意安全。严禁在宿舍乱拉乱接电源线,严禁电源插座上床。严禁私自带入和使用违章电器、非安全器具,包括电炉、微波炉、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炒锅、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电夹板、卷发器、电水壶等电加热、电制冷、电炊器具,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一经发现,经批评教育后由管理员临时代为保管,后责成其带离公寓,并开具《学生宿舍违章警告单》。

第二十四条 应急灯、台灯、手机、笔记本电脑、移动充电宝等电器充电时要注意安全,离开宿舍请关闭充电电源;经常检查电源线状况,发现磨损、漏电等情况,及时更换,以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五条 公寓楼通宵供电,各宿舍应根据本宿舍的寝室公约自觉熄灯。每位住宿学生每月享有5度免费用电额度,超额用电费用自付,按月结算,对拖欠电费的宿舍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

第四章 宿舍内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间宿舍,推选一名同学担任寝室长。寝室长负责制订好宿舍公约,卫生公约及值日表,认真组织好宿舍的卫生打扫和各项活动,督促本宿舍同学遵守条例,加强与管理人员的联系,协助做好管理及卫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科学作息,每天按时起床,整理好内务卫生,室内垃圾实行分类后袋装化,由值日学生及时清理并带出宿舍倒入垃圾箱。对不履行值日制度,脏、乱、差的寝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公寓办行使对学生宿舍管理的权利,定期对各宿舍进行检查评比。管理员定期对寝室进行安全内务检查和学风督导,定期公布检查结果,作为评比免检寝室、特色寝室和星级文明楼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公共秩序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宿舍和公寓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移动、改动,如有损坏应及时登记报修,人为损坏或者遗失需照价赔偿,责任不明时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

第三十条 不得在宿舍和公寓楼增加规定以外的家具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爱护消费器材,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宿舍、走廊、门厅内等公共场合不准停放自行车、助动车等车辆,不准乱堆物品,不准在公众场所乱涂、乱画、乱张贴。袋装垃圾应按时带出公寓楼,保持宿舍、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第三十二条 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溜冰、玩球等剧烈活动;不得在公寓楼内高声喧哗;在公寓楼内使用视听音响设备、弹奏乐器、敲打乐器以不妨碍他人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吸毒、贩毒,严禁一切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寓楼内吸烟。

第三十五条 公寓楼内严禁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各类鸟、昆虫、猫狗等宠物。

第三十七条 非本楼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公寓楼。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楼会客制度,会客时注意不要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来访者在进入公寓楼时须签名登记,经管理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出楼时需登记离楼时间。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社区和校医院;住宿学生如发现公寓楼内有疑似传染性病症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医院机构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的住宿调整和安排。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有《上海大学本科生社区行为奖惩积分评定条例与标准》和《上海大学研究生社区行为等级评定标准》,对住宿学生在社区的品行表现进行评定,并登录到社区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学校对于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社区的综合表现进行考评,反馈给学院学生党支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在社区开展“社区学生标兵”、“社区优秀个人”和“社区积极分子”等优秀学生评选活动。根据学生在社区的行为积分,参照综合表现择优评比产生,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期在社区开展“特色寝室、星级文明楼”创建活动,对获奖寝室及楼幢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社区管理规定,严重妨碍其他住宿同学休息或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者,将参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大学后勤保障部公寓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第一章 医疗管理

第一条 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社区学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协调与实施;

(二)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条 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需每年缴费参加大学生医保后,方可在医保规定的时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缴费标准按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缴费时间及缴费方式具体见当年学校通知。如因学生个人原因,导致缴费不成功,此类大学生将被视为放弃当年医保,无法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学校将医疗帮困纳入校帮困助学的范围,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机制。上海市低保家庭及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按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本人向民政、残联申请享受政府补助。对其他符合学校困难补助标准贫困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由本人向学院申请,经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大学生个人自付医疗费有困难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帮困。学校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补充医疗商业保险。

第三条 医疗保障凭证

(一)参加医疗保障的注册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就医;

(二)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未出示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第四条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住院医疗保障

第五条 住院医疗保障

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

第六条 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本校暂定的指定医院为华山医院北院、同济医院、市第十人民医院、嘉定区中心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法定传染性疾病及患精神病、肿瘤等需在指定医院以外的本市专科医院治疗的费用,可按指定医院标准报销)。未到指定医院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住院治疗,需先到校医院门诊部由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开具转诊单,转至定点医院,然后凭定点医院的住院通知书,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大学生应在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

(二)大学生在本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但需凭住院通知单、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

(三)大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应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登记;需就医的,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在出院后6个月内,将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发票及总明细帐单、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交至校医院集中后到静安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静安区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上海大学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章 门急诊医疗保障

第七条 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校医院就诊和转诊医疗。

第八条 校医院就诊

(一)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必须首先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急诊及寒暑假期间除外);

(二)大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实行“一卡通”挂号就诊;

(三)在校医院内就医,收取1.00元挂号费,挂一个号,看一个科,开一张处方,并按市医保局统一规定,实行对症限量开药。

(四)大学生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由学校支付90%,个人自负10%。

第九条 转诊医疗

(一)大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到校外门诊就医的,其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二)寒、暑假期间,校医院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大学生原则上回校就诊和转诊。家住郊区及外地的大学生可选择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的费用由学校支付60%,暑假原则上限报200元,寒假原则上限报100元;

(三)大学生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登记;需就医的,可到当地一所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回校后凭证明到校医院办理报销手续,符合医保的费用由学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

(四)外院治疗用药范围须符合上海市医保局的有关规定,不能重复开药,也不能超量开药。中药汤剂、外配处方原则上不予报销。自购药品及滋补类药品、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心理咨询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如美容、镶牙、洁齿、治疗脱发、植发)费用,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及医保范围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当年获得的票据,应在次年三月底前全部报销完毕,过期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具体情况以财务处通知为准;

(六)学生具体报销流程,请查看上海大学校医院网页内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一)门诊大病范围: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大学生门诊大病纳入普通门诊管理,实行转诊医疗,具体管理见第九条;

(三)校医院报销结束后,其余部分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申请报销。报销时限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第十一条 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就医

大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急诊医疗费,其报销规定及报销比例同第九条转诊医疗就医规定。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上海大学是经市教委批准(沪教委财[1997]11号)实施学分制、按课程学分收取学费的高校。现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学分制的收费办法。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第一条 学费收取原则

(一)按学分单价计算和收取学费;

(二)按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学业,以学分收取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的原则计算学分单价;

(三)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及格,可有一次免费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机会。若仍不及格,需再次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按学分收取学费;

(四)学生自愿再次学习已经及格的课程或超选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以外的学分,按学分收取学费。

第二条 学费标准

(一)全校的年学费标准和学分单价如下:

年学费标准(元)

学分单价(元)

专业学分

计算公式



5000

50

100

5000÷100(学分)(预科生)


5000

68

290

5000*4()÷290(学分)


6000

82

290

6000*4()÷290(学分)


6500

89

290

6500*4()÷290(学分)


10000

137

290

10000*4()÷290(学分)


15000

200

300

15000*4()÷300(学分)


15000

171

349

15000*4()÷349(学分)


15000

174

343

15000*4()÷343(学分)


15000

206

290

15000*4()÷290(学分)


25000

291

343

25000*4()÷343(学分)


30000

413

290

30000*4()÷290(学分)


备注:2019级学生专业总学分正在调整制定中,学分单价会根据修订后专业总学分做相应的调整。

(二)专升本、插班生、转专业学生,按转入的专业标准进行收费,从其正式转入后所选的学分起算,原先所修学分费用不再追溯;

(三)修读第二学科(专业)的学生,按所选读学科(专业)的学分标准收费;

(四)学生自愿超选本专业指导性规定的总学分以外的学分,按学生入学当年的全校最低标准收费。

第三条 学费的收取和结算

(一)以学年为学费结算周期。2011级及以后的学生,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按大类专业标准(如下表所示)预缴学费;待学年结束时,根据学生实际选课修读的学分和该学生所在专业的学分单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依次类推直至毕业时全部结清;

大类专业预收学费标准表

专业

预收学费标准

中澳合作专业

30000元/学年

中法合作专业

25000元/学年

艺术类专业

10000元/学年

其他专业

5000元/学年

(二)学生超选学分的学费,在毕业离校前结算,多退少补;

(三)经学校批准(以学校发文日为准),在学期中途休、退学的学费结算为:

1.在第五周(含第五周)之前发生,免收当学期所选学分的学费;

2.在第六周(含第六周)至第十周(含第十周)发生,收取当学期所选学分应缴纳学费的50%;

3.在第十周之后发生,收取当学期所选学分的全部学费。

第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大学校园一卡通的管理,确保我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大学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由上海大学统一发放,所有权归上海大学,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为上海大学校园卡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发放具有身份识别、金融功能或查询功能的卡片。

第三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

第四条 校园卡的申领、正常使用、挂失及解挂、补卡及换卡、注销、工本费的缴纳等事项都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校园卡的合法持有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承担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而带来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 校园卡的分类及基本功能

第五条 校园卡是采用非接触式的 CPU 卡,校园卡再根据人员类别进行细分,并在卡面上标明人员的类别。

第六条 校园卡具有在线帐户和身份识别两大功能。

第七条 校园卡中具有工作证或学生证功能的,其证件的管理办法应参照相关职能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校友卡由校友会负责管理。

第九条 记名临时卡由后勤等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校园卡申领

第十条 校园卡的申领

根据人员类别分别由人事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国际部、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审核,信息办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印制、发放校园卡。

第十一条 记名临时卡的申领

部门需要申领记名临时卡的,应在PIM中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由后勤保障部审批后,用卡人凭本人有效证件至信息服务部办理记名临时卡。

第四章 校园卡挂失和解挂

第十二条 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挂失,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担。

持卡人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对校园卡进行挂失:

(一)网上挂失:通过登录学校自助服务系统(http://services.shu.edu.cn )进行校园卡挂失;

(二)自助挂失:在校园内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上进行自助挂失;

(三)柜面挂失:在各校区的校园卡办理点或校园卡充值点办理柜面挂失。

第十三条 已挂失的校园卡若被找到,在尚未申请补办新卡之前,持卡人可对已挂失的校园卡进行解挂,恢复使用。解挂方式:

自助解挂:在校园内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上进行自助解挂;

柜面解挂:在各校区的校园卡办理点或校园卡充值点办理柜面解挂。

第十四条 校园卡解除挂失后,就可以正常使用。

第五章 补卡与换卡

第十五条 校园卡挂失后,用户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补办时需交纳新卡的工本费。

第十六条 补办新卡可全天在校园自助补卡机办理,工作时间可到信息服务部办理。

第十七条 补办新卡后,不再受理对补办新卡前已挂失校园卡的解挂申请,原卡自动作废。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自身原因需换卡的,换卡时须交纳新卡的工本费。因学校原因需换卡的,可免交新卡的工本费。

第十九条 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校园卡无法正常使用, 持卡人可凭原卡到各校区的信息服务部换领新卡。

第六章 校园卡功能注销

第二十条 校园卡的注销

校园卡按使用人身份属性内设有效期,在职师生将自动延续有效期,离校后校园卡将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记名临时卡的注销

部门申领的记名临时卡,在卡内有效期过期后予以注销。

第七章 校园卡工本费收缴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的制作有一定成本和开支,为了加强相关科目的核算,对校园卡制卡工本费在财务处设立专用帐户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工本费每年按学校财务处核准的费用收取。

第二十四条 收取校园卡制卡工本费时必须向用户出具财务凭证。

第八章 校园卡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的充值

(一)校园卡自持卡人领取卡片之日起即可正常使用 。

(二)持卡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自助充值,或在校内校园卡现金充值点进行充值。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的功能开通

校园卡的功能由学校授权信息办负责统一开通,对已开通功能的管理由各相关的业务部门自行负责管理,同时各业务部门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消费密码及信息查询

(一)校园卡的电子钱包设置了消费金额上限,如果超过上限,则需输入校园卡消费密码才能继续消费,否则不能继续消费。。

(二)校园卡用户可以登录网上自助服务系统或通过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进行相关查询。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有校内身份证明的功能,身份证明功能以卡内的有效电子信息为准。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以在支持校内一卡通的场所进行消费或使用。

第十章

第三十条 校园卡遗失后应及时挂失,补办时交纳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非法更改校园卡表面信息和卡内的电子信息。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校园卡和相关密码,校园卡不得借与他人使用,对校园卡通过密码验证进行的所有操作都视为本人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管理、使用单位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系统机密,损害系统安全。

第十一章 警示性条款

第三十四条 所有校园卡用户必须遵循本管理办法,因违反本管理办法给个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本人承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用户除承担经济赔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校园卡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将给予警告。如情节严重,或多次警告无效者,将撤消其用户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信息办联系。如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一经查实,由校信息办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所有超过有效期的卡、已经挂失的卡、非持卡人本人的卡都属于无效卡,这些无效卡的使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或授权使用者承担,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一切权利。对使用无效卡的行为,各相关使用单位都有权制止,并没收无效卡。对可疑人员应当移交学校武保处处理。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没收的卡交到校信息办。

第三十八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对于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恶意中断网络、电源等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依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第三十九条 信息办将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完善和修改本办法的任何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办将会在主页进行通知。对于由于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信息办将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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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和了解《上海大学学生手册》(本科生)的各项规定,并承诺遵照执行。




学生:(签名)

学号:

学院:

专业(或大类):




2019年_____月______日

使用说明


1.本手册适用于2019级所有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2.老生所持对应年级版本的学生手册与本手册有不同规定的,以原手册规定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手册中的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而进行修订,如有修订,将通过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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