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创建时间:  2019/09/01  曹敏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校培养的学生首先应该是一个全面的人,是一个爱国者,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一个有文化艺术修养、道德品质高尚、心灵美好的人;其次,才是一个拥有学科、专业知识的人,一个未来的工程师、专门家。

学校努力为社会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公民意识、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并能应对未来挑战的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秉承“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校训精神。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根据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海大学章程可至上海大学信息公开网规则制度查询)。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上海大学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爱校荣校,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报到时应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接受学校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学生资助工作相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可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处理,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上海大学体育教学管理办法》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和完成学分。

第十六条 本科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研究生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和《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可以选修校内外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本科生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审核及学分认定办法》执行,研究生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认定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对失信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节 本科生专业分流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理学工学类招生入校,无专业身份的在校一年级本科生,学校在第一学年夏季学期进行类内专业分流,具体分流按照《上海大学大一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登录http://zyinfo.shu.edu.cn/login.aspx查询)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具体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转学;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科生学制为4-5年,硕士研究生为2-3年,博士研究生为3-4年,具体学制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学校在学分制基础上健全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内完成学业。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五年制本科生为7年),特殊情况可延至8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再放宽2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具体按《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仅有为其保留学籍的义务。
   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应自身注意安全和自我权利保护,如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因病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校医院复核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退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学校批准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研究生导师认为不适宜在其指导下继续攻读研究生,已提出不再指导的书面申请,经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协调后仍然无法在校内变更导师者;
   (七)本科生在试读期间未修读学分或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校通知其家属代为办理。经诊断为精神类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应由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负责领回。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由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半年)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退学本科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按照学校提前毕业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研究生须完成学位论文),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审核后,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本科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旁听、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经重做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研究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按国家要求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学校在学历证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在线标注。
   学位证书制作后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证书电子信息报送。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按照《上海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以及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画室、实验室、体育场馆、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出入校门和在校内会客要遵守《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成立并完善学生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上海大学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共同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在禁烟区内吸烟;不得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保卫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联合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依照《上海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或《上海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开展各种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校级学生团体须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院级学生团体须经学院党委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制止和处置。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和《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进行学生住宿管理。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学校社区管理人员,共同营造良好的园区氛围。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寝室公约等形式,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或报请上海市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相关制度进行选拔和公示。

第五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校评奖、评优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八条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或决定的,经学校批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延长15日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

第六十一条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抵触的,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科生)》和《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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