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教代会提案办理工作要求

创建时间:  2016/01/06  高芳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等精神。我们要在新形势下不断探索落实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校务公开,组织教职工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教代会代表的提案是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等工作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代会提案办理工作,确保教代会代表有效的行使民主权利,推进我校的民主管理和校务公开,现提出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如下:
一、教代会提案是我校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和途径。通过教代会提案可以反映和表达广大教职工意见、建议,对促进、提高学校及各部门的办学水平和管理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职能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以高度的对学校负责和对全校教职工负责的态度,认真处理、解决、解答提案提出各类问题。让代表满意、让全校教职工满意,进而推进全校各项工作发展。
二、对涉及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工作、事务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接受和办理提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负责提案的办理,不得以推诿、敷衍的行为对待。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范围的提案,被指定为牵头部门的单位要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办理。会办部门同样要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接受和办理提案。
三、各办案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在两周内研究提案,走访或约见提案人,直接沟通和听取意见。凡是能解决的问题应积极主动解决,不能立刻解决的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并列出解决的方案和时间表,目前还无法解决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取得提案人的谅解。处理过程中提案单位应与提案人保持密切沟通,共同探讨解决途径和办法。
四、各办案部门对处理结果要写成书面处理结果,向提案人反馈,提案人在提案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提案表上交提案委员会,至此提案办理完结。
五、提案办理法定期限为三个月,各办案职能部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逾期未结案将列入下届教代会上通报,并抄报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将被视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

上一条: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下一条: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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