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和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可以酌情缩短留校察看期,但不得少于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予以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提前予以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再次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成立非法组织,擅自举行游行、集会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收看、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字、图片、声音或图像的书刊、磁带、录像和光盘等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收看者的处分:
(1)初犯者且认错态度好,给予警告处分;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制作、传播(包括制作、复制、放映、散布、出租、出售等行为)者的处分:
(1)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后果的,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应给予如下处分,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1.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者、寻衅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者,经鉴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或提供凶器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妨碍学校调查,干扰调查取证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或破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诱使或胁迫他人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使用校园网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凡违反者,按照《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暂行)》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张贴大小字报,有损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学生宿舍违章用电,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校内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喧哗或砸、烧物品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破坏学校公物的,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6.因失火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7.学生在学习、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人、财、物损失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 有严重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以言论或行为侮辱或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给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非法扣押、隐匿、毁弃、私拆、冒领他人邮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假冒他人签名或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习、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社会调查、军事技能、首日教育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生请病假,须有校医务部门的病假单或经校医院盖章确认的校外医院病假单;请事假,必须陈述原因。凡一周以上的假应由学院(系)领导审核批准,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病假无证明者均按实际课时计为旷课;上课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2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与考场纪律,凡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的,按《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违纪后,拒不认错者,加重处分;
2.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加重处分;
3.第二次违纪者,加重处分;
4.第三次违纪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当年度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1.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2.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
3.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由分管校长递交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4.对违纪学生要进行耐心、严肃的批评教育,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提出处分部门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记录。违纪处分的决定,由学院(系)在一周内送交学生,无法直接送交的,可以在校内公告,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满,视作送交。
第十八条 允许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后,如被处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的本科、高职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