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依据《上海大学考场规则》对各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和处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
第一条 考试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继续答题的;
4.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
5.没有按照规定对桌面、桌内、座位旁的书籍、资料等进行清场,但未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拆开考试试卷的;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在考试过程中携带通讯设备的;
13.体育早操、课外活动考勤请人代替或者虚假盖章的;
1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二条 考试作弊行为:
1. 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电子类工具的;
3. 在桌面、手上、物品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4. 考查科目中抄袭他人成果的;
5. 翻阅、偷看、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 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7. 已传、已接、交换、擅自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的;
8. 在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9. 故意损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10. 考前偷取考试试卷的;
11.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2.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3. 组织作弊的;
14.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偷取、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试卷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事后(行为人在校期间)查实的作弊行为;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
第二章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四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
对考试违纪者,应立即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1. 界定为第一条第1至7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2. 界定为第一条第8至13款者,视情节轻重和违纪者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界定为第一条第14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处分。
对考试作弊者,应立即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界定为第二条第1至14款、第三条第1至5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考试违纪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行为人态度或行为恶劣的;
2. 不听从监考教师执行考场规定,应离开考场而拒绝离开的,或应留在考场而擅自离开的;
3. 扰乱考场秩序的;
4.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
第七条 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已被处分过,在考试中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按本规定给予学生处分时,由上海大学教务部门提出初审处理意见,并由上海大学学工办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对上述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依程序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任何上述规定中未包含之内容均由教务处负责决定处理方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4日起施行。2007年8月发布的《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