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2019版)

创建时间:  2019/08/12  孙丰明   浏览次数:   返回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保障学生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学生宿舍和在校住宿学生管理(留学生宿舍和留学生除外)。
第三条 公寓办公室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及后勤保障部指导下统筹协调学生宿舍住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生社区坚持思想教育、行为指导、学业辅导、文化建设、生活服务、安全防范"六位一体"的功能体系,坚持"环境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努力为学生建设"安全、温暖、有意义"的和谐园区和成长家园。
第二章 住宿、退宿管理
第五条 住宿学生须与学校签订《上海大学学生住宿协议书》,并自觉遵守住宿协议和公寓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住宿学生在入住时须填写《住宿学生信息卡(表)》,按指定床号、桌号、凳号、橱号等标号一致住宿。不得私自互换房间、床位,不得私占空房、空床位。港澳台学生入住一周内需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住宿学生如因特殊情况换宿,凭学院签署意见的《换宿申请表》,到公寓办申请,公寓办根据学校的住宿资源情况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方可换宿。
第八条 当发生住宿资源整合、公寓楼修缮、专业分流、集中军训、学习校区调整、校区功能定位调整等情况,学校可对学生所住公寓楼或寝室进行调整,所涉及的学生需服从学校安排,配合社区工作。凭原住地的《离楼公物验收单》,及时搬迁至指定的楼幢或宿舍。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的同学,须事先申请,经学院、社区审核通过后,学校视住宿资源情况实行假期临时住宿管理。
第十条 复学学生的返校住宿须事先申请,经学院、公寓办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应证件前往公寓办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延长学籍的学生凭当学期课程结果打印件、学业计划安排及《延期毕业学生住宿申请表》到公寓办提出住宿申请,公寓办根据学校的住宿资源情况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凭住宿凭单,到指定公寓楼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凡是因毕业、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及其它原因终止住宿的,凭《退宿申请表》或有关证明、通知书和管理员开具的《离楼公物验收单》到社区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离校的日期内搬离寝室。若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的和逾期不搬寝室的,学校可以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自负。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产,主动将宿舍打扫干净,交还宿舍钥匙;退宿时家具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办理退宿手续后,床位不再保留。若需再住宿,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进出公寓楼大门须使用门禁卡,一人一卡,防止陌生人尾随进入公寓楼。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将宿舍床位借(租)给他人。因擅自留宿他人或因床位租借他人等原因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和心理伤害的,按照《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自行购买使用的电器(包括接线板),因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撤离现场、报警,并及时报告公寓办和保卫处。
第十八条 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及时报警同时保护现场,并报告校保卫处和公寓办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贵重物品及现金要放置妥当。大件物品搬离公寓楼需到值班室登记。宿舍无人时关好门窗、关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如发现失窃等情况,请及时报告校保卫处和本楼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妥善保管宿舍钥匙,切勿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另加门锁、私配钥匙。因故需临时借用钥匙的住宿人员,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手续,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禁止燃烧纸张等物品。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卡式炉等产生明火的器具,一经发现,经批评教育后由管理员临时代为保管,后责成其带离公寓,并开具《学生宿舍违章警告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配置照明电器及电路,使用时应注意安全。严禁在宿舍乱拉乱接电源线,严禁电源插座上床。严禁私自带入和使用违章电器、非安全器具,包括电炉、微波炉、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炒锅、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电夹板、卷发器、电水壶等电加热、电制冷、电炊器具,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一经发现,经批评教育后由管理员临时代为保管,后责成其带离公寓,并开具《学生宿舍违章警告单》。
第二十四条 应急灯、台灯、手机、笔记本电脑、移动充电宝等电器充电时要注意安全,离开宿舍请关闭充电电源;经常检查电源线状况,发现磨损、漏电等情况,及时更换,以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五条 公寓楼通宵供电,各宿舍应根据本宿舍的寝室公约自觉熄灯。每位住宿学生每月享有5度免费用电额度,超额用电费用自付,按月结算,对拖欠电费的宿舍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
第四章 宿舍内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间宿舍,推选一名同学担任寝室长。寝室长负责制订好宿舍公约,卫生公约及值日表,认真组织好宿舍的卫生打扫和各项活动,督促本宿舍同学遵守条例,加强与管理人员的联系,协助做好管理及卫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科学作息,每天按时起床,整理好内务卫生,室内垃圾实行分类后袋装化,由值日学生及时清理并带出宿舍倒入垃圾箱。对不履行值日制度,脏、乱、差的寝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公寓办行使对学生宿舍管理的权利,定期对各宿舍进行检查评比。管理员定期对寝室进行安全内务检查和学风督导,定期公布检查结果,作为评比免检寝室、特色寝室和星级文明楼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公共秩序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宿舍和公寓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移动、改动,如有损坏应及时登记报修,人为损坏或者遗失需照价赔偿,责任不明时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
第三十条 不得在宿舍和公寓楼增加规定以外的家具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爱护消费器材,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宿舍、走廊、门厅内等公共场合不准停放自行车、助动车等车辆,不准乱堆物品,不准在公众场所乱涂、乱画、乱张贴。袋装垃圾应按时带出公寓楼,保持宿舍、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第三十二条 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溜冰、玩球等剧烈活动;不得在公寓楼内高声喧哗;在公寓楼内使用视听音响设备、弹奏乐器、敲打乐器以不妨碍他人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吸毒、贩毒,严禁一切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寓楼内吸烟。
第三十五条 公寓楼内严禁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各类鸟、昆虫、猫狗等宠物。
第三十七条 非本楼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公寓楼。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楼会客制度,会客时注意不要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来访者在进入公寓楼时须签名登记,经管理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出楼时需登记离楼时间。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社区和校医院;住宿学生如发现公寓楼内有疑似传染性病症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医院机构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的住宿调整和安排。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有《上海大学本科生社区行为奖惩积分评定条例与标准》和《上海大学研究生社区行为等级评定标准》,对住宿学生在社区的品行表现进行评定,并登录到社区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学校对于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社区的综合表现进行考评,反馈给学院学生党支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在社区开展"社区学生标兵"、"社区优秀个人"和"社区积极分子"等优秀学生评选活动。根据学生在社区的行为积分,参照综合表现择优评比产生,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期在社区开展"特色寝室、星级文明楼"创建活动,对获奖寝室及楼幢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社区管理规定,严重妨碍其他住宿同学休息或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者,将参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大学后勤保障部公寓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上海大学学生住宿协议书(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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