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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汪大伟等四位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7/04/27
于伟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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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内〔
2017
〕
52
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学部、直属系):
经2017年4月5日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理事会决议,并报备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决定:
聘汪大伟同志为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执行院长;
聘陈青、夏阳、金江波三位同志为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副院长。
以上同志聘期为3年,从2017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聘期内达龄的同志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7年4月24日
上一条:
关于调整朱承同志行政职级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夏小和、欧阳华二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受理机构
受理部门:党政办
部门负责人:秦凯丰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7楼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邮政编码:200444
咨询电话:021-66132222
传真号码:021-66134021
电子邮箱:dzb@oa.shu.edu.cn
监督投诉
受理部门:监察处
部门负责人:滕云
受理地点:上大路99号行政楼606室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021-66132857
传真号码:021-66132451
电子邮箱:sdjwjc@mail.s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