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聘任制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6/06/08  于伟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委〔2016〕35号
党委各部、各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现将《上海大学聘任制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
2016年6月6日

 

上海大学聘任制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聘任制干部的选聘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干部,是指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在部分学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岗位上选聘的中层干部。聘任制干部一般不定行政职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聘任制方式:

(一)从校外引进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各类人才,包括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具有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等情形的人才。

(二)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选聘聘任制干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按照部门管理权限履行聘任制干部的聘任、管理、监督、考核等职责。

第二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聘任制干部除应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同学校办学方向和办学理念,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等,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应为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或行业专门人才、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第六条 聘任制干部的人选产生采取公开招聘、组织推荐与有关方面物色等形式相结合, 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岗位动议。党委组织部协同相关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岗位要求,提出初步建议,提交学校中层干部选任工作小组讨论,形成工作方案。

(二)启动选聘。学校根据需要成立遴选工作小组,推进相关工作。遴选工作小组一般由校领导牵头,相关学科教授、专家和职能部处负责人组成。

(三)确定人选。遴选工作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需要组织面试、交流,并根据面试交流情况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中层干部选任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拟聘人选。

(四)签订合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配合主要校领导与拟聘人选面谈,明确任期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

(五)发文任职。校长签发上大内聘任文,党委组织部配合校领导进行任职前谈话,并到所在单位宣布任职。

按本办法聘任的校内人员,由党委组织部统筹各方面意见,经学校中层干部选任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拟聘人选,原则上不再另签合同。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学校选聘聘任制干部,应当按照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约定内容进行变更。

第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待遇,考核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制定。聘任双方根据需要,可以约定聘任合同补充条款。

第九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约定的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行使岗位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学校应为聘任制干部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并根据岗位需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第十一条 聘任制干部实行聘期制。

(一)一个聘期一般为三年;

(二)聘任合同中写明聘期的,按照聘任合同规定的聘期执行;

(三)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续聘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聘任制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应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聘任制干部参照学校处级干部予以同级管理,其中:

(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只限校内备案(外籍人士不需填报);

(二)出国(境)管理执行请假制度,因公出国(境)参照《上海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因私出国(境)无需进行备案审批;

(三)聘任制干部应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外籍人士不需参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外籍人士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外专局和学校外事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聘任制干部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参照学校处级干部考核办法,聘期考核依据聘任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聘任制干部一般实行年薪制,其薪酬与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挂钩。年薪包含基本岗位薪酬与绩效薪酬两部分,其中绩效薪酬需经年度考核后,根据工作业绩和考核等第发放。

第十七条  聘任制干部的医疗、保险等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解聘和辞职

第十八条 聘任制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试用期满考核不通过或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约定工作职责的;

(四)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或出现意识形态等重大问题造成学校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对于第(四)情形免职或解聘后,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在聘期内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聘任制干部可以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辞职须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在收到辞职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审批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条 聘任制干部离任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中层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2016年上海大学组织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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