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征集2011年度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项目指南

创建时间:  2010/11/08  葛军   浏览次数:   返回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长三角科技合作,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本指南。

  一、 研究领域

  (公共安全领域:区域食品安全控制和追溯技术体系;区域安全监控与应用平台技术开发;区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联动关键装备开发与技术应用。

  (区域医疗协同服务:构建区域医疗协同服务系统;区域医疗信息共享;异地预约转诊;区域重大疾病的治疗和疾病管理。

  二、 进度要求

  2013630日前完成。

  三、 申报说明

  1. 申报的项目应聚焦长三角区域共性的关键技术,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对长三角地区的科技、产业、民生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2. 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应是注册在沪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企业申报项目。

  3. 上海市科委立项支持的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项目必须由上海的第一承担单位作为主承担方,与浙江、江苏、安徽的单位共同合作实施。第一承担单位必须与合作单位就开展联合攻关达成合作协议,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优先支持三省一市合作中,三地或以上共同合作实施的科技联合攻关项目。

  4. 所有参与项目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诚信、科研基础和项目组织实施能力,以及自行开展项目的资金实力,并在申报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项目时已筹集能够支持项目顺利开展的资金。

  5. 项目申报由第一承担单位作为主课题申报方,合作单位(第二、第三承担单位)作为子课题承担方(合作单位需向所属地科技厅申报备案获得支持)。项目经费申请额度应按照协议所规定的任务量进行分配,并在项目申报中予以明确。

  6. 项目课题责任人年龄不限,鼓励通过课题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课题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7. 课题责任人、依托单位已承担市科委同类型、同内容课题,以及承担有到期未验收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8. 项目申报单位在200991日至2010831日期间,使用上海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下简称"四技合同")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与合作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中必须明确投入的方式、时间和总数。

  四、 申报方式

  1. 本指南公开发布。凡符合课题制要求、有意承担研究任务的在上海注册的法人、自然人均可以从"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上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并下载相关表格《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2009版)》,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2. 已申报今年上海市科委以及苏浙皖三省科技厅其它类别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3. 每一课题的申请人可以提出不超过2名的建议回避自己课题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名单需随课题可行性方案一并提交)。

  4. 本课题申请起始日期为2010115日,截止日期为20101130日。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可行性方案一式3份,并通过"上海科技"网站在线递交电子文本1份。书面可行性方案集中受理时间为20101130日前,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30。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5. 网上填报备注:

  1) 登陆"上海科技"网(http://www.stcsm.gov.cn),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 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五、 联系方式

  上海市国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中心:

  地址: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802

  邮编:200235

  联系人:程彦,胡伟家

  E-mail:chengyan@stcsm.gov.cnhwj@stcsm.gov.cn

  咨询电话:2419780234241848

  传真:6438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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