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管理条例
上大内【2001】72 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第九号令《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做好来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留学生的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一、外国研究生留学生的招生和录取
根据第九号令的要求,由国际交流学院制定外国研究生留学生的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研究生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如下:
1.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外国研究生留学生招生计划。
2. 国内外本科或硕士毕业的外国留学生申请来我校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必须进行入学 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确定。本校优秀毕业留学生可推荐直升攻读博 士或硕士学位。凡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研究生留学生则需报教育部审批。
3. 由国际交流学院会同有关院(系)审核研究生留学生入学申请材料。
4. 院(系)同意接受签字,送研究生部审批后,报主管校长审定。
5.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直接上报国家教育部审批,自费生先送市教委签章后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6. 由国际交流学院制作录取通知书和JW201表或JW202表。
7. 由国际交流学院编制正式录取名单,上报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事务部备案,并送研究生部及有关院(系)。
二、外国研究生留学生的管理
1.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入学时先到国际交流学院报到,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研究生部报到。
2. 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建立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档案。
3. 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生活管理,包括校内外住宿、就餐、体检、看病及外事活动。
4. 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的出入境管理,包括办理居留证、签证手续。
5. 由国际交流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负责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的年度奖学金评审工作和优秀留学生研究生的评选工作。
6.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依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而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国际交流学院报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及国家教育部来华处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时上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7. 在对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管理工作中,国际交流学院、研究生部和有关院(系)应作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其中与教育部、国家安全局、市教委、市外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协调工作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市公安局文保分局的协调有国际交流学院和武保处分工负责。
8. 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向教育部申请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的经费,并会同研究生部和各有关院(系)协调操办下发留学生奖学金、培养费、导师指导费等各种有关费用。
三、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的教学管理
1.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的教学纳入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教学。
2.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报到后,由研究生部建立学籍档案。
3. 由各院(系)负责为外国留学生研究生选定导师,制定培养计划,并负责培养计划的实施。
4. 研究生部负责审核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监督实施。
5. 国际交流学院将协调在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教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6.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学习期满合格者由研究生部、国际交流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出具成绩单,颁发中、英文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7.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向研究生部申请相关学位。对获得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8.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毕业时,由研究生部将其学籍档案移交国际交流学院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