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按照上海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结合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高等院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9号令),考虑到外国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相应规定:
第一章 申请、注册
第一条 申请者条件
1 申请者应是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的外籍人士。
2 申请者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良好。
3 申请者应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其中申请国际交流学院的汉语言专业的学生应达到HSK三级或以上水平;申请理科、工科及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应达到HSK四级或以上水平;申请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应达到HSK五级或以上水平;申请文科类专业的学生应达到HSK六级或以上水平。
4 对于申请除国际交流学院的汉语言专业外专业的学生,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4.1 申请入学者如未能提供HSK相应等级证书,可以提供汉语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作为试读生入学。
4.2 试读生的课程安排和学费标准等同于正式本科生。
4.3 试读期原则上为一年。
4.4 本科试读生在试读期间获得与入学条件相符的HSK等级证书且各门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取得本科生学籍,学校承认其在试读期间所修的本科课程的学分。
4.5 试读期间未能获得与入学条件相符的HSK等级证书或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1/2者,作为普通进修生结业,不退任何费用。
4.6 汉语水平低于HSK三级的申请者原则上需先在国际交流学院进修半年至一年的汉语,再行申请本科。
5 对于申请转专业或转院校以及专升本的留学生应提交相关的学习证明、成绩单和所转入专业类要求的相应的HSK等级证书,并由接受学院对其已修课程的学分进行确认并报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插入相应年级专业班级学习。
第二条 申请人应交验的材料
1 《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2 《在华事务和经济担保证明书》。
3 经公证后的学历证书及成绩单原件。
4 两封推荐信(高中任课教师)。
5 报名费。
第三条 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籍本科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 申请秋季入学的留学生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将申请材料送到国际交流学院招生办公室。申请材料由教务处、院(系)、留学生办公室共同审核。留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在8月15日之前向被录取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签证材料。
申请春季入学的留学生,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到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招生办公室。留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在次年2月15日前向被录取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签证材料。
第五条 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及相关院(系)报到注册,并按规定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章 课程和教学管理
第六条 外国本科留学生均应按《上海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所在专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根据外国留学生的特点,作如下调整:
1 免修课程:
1.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1.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1.3 毛泽东思想概论
1.4 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
1.5 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文科)
1.6 思想道德修养
1.7 法律基础
1.8 军训与军事理论
1.9 大学语文
1.10 形势与政策
2 《中国概况》作为本科留学生必修课程。国际交流学院每年冬季学期为全校留学生本科生开设《中国概况》课程。
3 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学生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4 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学生,大学英语课程可作为选修课,是否修读大学英语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5 体育课作为选修课,是否修读体育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6 国际交流学院汉语言专业的学生必须修读第二外语。
7 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应按每学分250元人民币交费重修;中国(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留学生同一门课程第二次重修时需自己支付重修学费。
8 免修课程的相应学分都为减免学分,不以其它选修课学分替补。个别院、系、所如确实认为留学生在该专业学习过程中可以免修或可以用其它学分代替某课程学分,应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可以确定为免修或用指定课程替代学分。
9 所有留学生本科生都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在http://202.121.199.196:100/login.asp或进入上海大学校园→管理机构→教务处→选课,选择应读的课程。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选课者,后果自负。教务处应根据留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确保留学生在第一轮选课中选课成功。
第七条 承担培养本科留学生的院(系)应负责留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把留学生纳入管理中国学生的同样轨道。院系应重视对留学生的学习指导,指派专人协助留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留学生完成学业。学院辅导员应关心留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推荐品学兼优的本学院中国学生和留学生结对子,使留学生能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本科专业的学习。
第三章 转院系、休学、复学、退学
第八条 转院系的留学生应在一年级开学后两周内、或一年级和二年级春季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需重新交纳报名费、填写《留学生院系变动申请表》及相应要求的HSK等级证书,经教务处、有关院(系)、国际交流学院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院(系)学习。
第九条 休学最长年限为3年。自费生向所在院(系)、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到所在院(系)办理好成绩单,递交到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并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十条 休学的自费生如要复学,应于2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学院、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本人申请退学者;
2 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3 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4 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5 每学期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者;
6 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7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8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三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因其他原因退学者,按留学生退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退学者应在离校前办好各类退学手续,包括校内的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四章 学制、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十五条 本科留学生学制为四年,因故不能及时毕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为三年。延长期间按留学生重修学分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本科课程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而且需要按上海大学自费留学生收费标准交齐所选学分应付的学费。对于转院校或专升本的插班生,学制最短为二年。按实际学习时间交纳学费。
第十六条 本科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则允许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七年内未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应修学分者,应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自二00九年九月一日开始实行。同时上大内【2005】230号文件废止。以前的规定若与本办法抵触,以本办法为准。凡本办法中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冲突,则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