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制〔2017〕1号
关于印发《上海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上海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度上海大学第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 上 海 大 学
2017年5月24日
上海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订质量,推进依法治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学校章程,结合上海大学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上海大学在职责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师生员工权利、义务,具有全校性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单纯转发的文件;
(二)上海大学与外单位之间的行文;
(三)工作部署、发展规划、计划;
(四)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机构设置、奖惩决定;
(五)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
(六)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四条 上海大学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查、备案、发布和组织解释及清理。上海大学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和清理。
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不得自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党政办在前一年年底拟订下一年度上海大学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及说明,报校党委或校长批准后实施。
未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报送特别说明,党政办审核后认为有必要增列计划的,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可以依据本部门职责范围,按照工作实际需要,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党政办提出下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名称和必要性;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起草负责人、组织实施方案、完成时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询、网上征询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名称。
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对象、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还应列明相关条款。
应当注意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和协调,文字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无歧义。要体现高效原则。
第四章 审查
第九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报送党政办审查。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制定原则、重点考虑的问题、起草过程、主要不同意见、协调情况等内容。如有必要还可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材料等。
第十条 报送审查的送审稿,必须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必须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十一条 党政办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起草部门的职责范围;
(三)是否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并协调一致;
(五)是否符合高效、简洁、可操作性的原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送审稿内容涉及全校多部门执行的制度,由党政办组织会签。
第十三条 党政办在汇总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五章 审议与发布
第十四条 由校党委书记决定党务类规范性文件是否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由校长决定行政类规范性文件是否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以及是否进一步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起草部门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提请审议。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由起草部门汇报有关起草情况,党政办对审查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原则通过审议后,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送审稿经党政办审核后,根据党政性质类别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党政办应存档备查,并及时更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六章 实施与清理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及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起草部门应当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对于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由党政办负责组织,每年开展一次。党政办负责公布清理结果。
第十九条 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学校章程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有效期已过的,宣布废止;
(二)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学校章程的规定不相符的,以及出现其他需要修订情形的,予以修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