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7/10/31  李芳   浏览次数:   返回

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学术发展,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始实施《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请予以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上海大学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2017年9月20日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上海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换届当年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换届当年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换届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终身教授、院士换届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特殊情况下,艺术类等学科的委员年龄确需突破限制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候选人名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校长聘任。
(一)校领导;
(二)各学部、学院(系)推选的候选人;
(三)校长提名的候选人。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秘书长1 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构成主任会议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讨论事项性质,邀请相关校领导、职能部处、学部、院(系)列席主任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校级预算安排。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事务管理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包括: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专委会、教师学术评价专委会、教学指导专委会、学术道德专委会等。
    专委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教师学术评价专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人数原则上为不超过21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两名。专委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名,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校长聘任。
专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专委会的秘书处设在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专委会日常事务。专委会运行经费纳入相应职能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科相近,有利于交叉综合、资源配置或内部管理需要可以成立学部。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部成立学部分学术委员会,学部分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小组,委托处理专门学术事务。学院(系)参照成立院(系)学术委员会。
学部(院系)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不超过11人的单数。其中换届当年担任学部(院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学部根据下属学院(系)学科结构、规模以及师资队伍水平等确定学部分学术委员会中下属学院(系)名额构成。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的遴选办法选举产生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部(院系)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由学部部长(院长/系主任)聘任。
学部(院系)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部(院系)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会议在本届学部(院系)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学部(院系)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部(院系)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部(院系)分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部(院系)分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所在学部(院系)办公室,或学部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设秘书1人。
学部(院系)分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部(院系)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最长连任一般不得超过2届,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其它各级学术委员会(包括专委会)参照此执行。换届时间原则上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
各级学术委员会(包括专委会)若有委员退出,可增补委员。委员的增补参照职务替补、遴选程序等办法。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其它各级学术委员会(包括专委会)参照此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本级和下级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下属单位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本级或下级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它各级学术委员会(包括专委会)参照此执行。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判断;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其它各级学术委员会(包括专委会)参照此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相关专委会或学部(院系)分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委会、学部(院系)分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委会、学部(院系)分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若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委会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于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委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委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其它各级学术委员会(包括专委会)可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和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纪要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其它各级学术委员会(包括专委会)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其它各级学术委员会(包括专委会)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其它各级学术委员会(包括专委会)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书面请假,并在秘书处备案。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或任期内累计无故缺席会议达到3 次的委员,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的人员,将不再具有当选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其它各级学术委员会(包括专委会)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其它各级学术委员会(包括专委会)参照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于2009年发布的《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上大内〔2009〕78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上一条:关于公布上海大学第二届学术委员会及专委会委员名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新创办学术期刊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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