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5/05/18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人发〔2015〕12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人事处
                                                                 2015年4月20日
 
上海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本科高校骨干教师教学激励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2〕52号)的精神以及学校实施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明确助教和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确保青年教师助教制度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分 则
第二条 培养目标
通过助教工作的锻炼,重点培养青年教师的教学基础能力,规范青年教师的教学行为,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提高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三条 培养对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均纳入青年教师助教制的培养对象:
(一)入校不满2年、没有高校教学工作经验且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岗位人员
(二)根据实际情况,学院认为有必要承担助教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 培养周期
对于培养对象中的第一种情况,承担助教工作一般为一学年,第一年考核未通过者,第二年继续承担助教工作。
对于培养对象中的第二种情况,由学院确定其承担助教工作的时间。
第五条 助教岗位职责
青年教师在助教工作期内,原则上不能独立承担某门课程的主讲工作,并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与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完成《上海大学院(系)青年教师个人发展计划书》。
(二)全程旁听指导教师讲授或指导教师制定的两门本科生课程,熟悉教学内容,学习教学方法和手段,掌握教学艺术,完成一门随堂听课的课程教案。
(三)完成随堂听课的课程试讲。
(四)负责随堂听课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授习题课等各环节,在辅导答疑前继续熟悉相关的教学内容。
(五)熟练掌握本课程的相关实验,负责随堂听课课程的实验指导等实践性教学工作。
(六)积极参加课程组、教学团队、教研室、院系开展的教学研讨活动。
(七)积极参与指导教师负责的课程建设、课件制作、教改教研等工作。
(八)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测评、检查、监督和批评,及时向指导教师反馈教学信息。
(九)参加学校的系统培训,及学院、系和教研室组织的培训。
(十)不得无故缺勤,不得在课堂上做与听课等无关的工作。
第六条 助教工作考核
(一)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期满,向学院提交助教工作相关记录、课程教案、培训记录、年度总结等材料,材料提交前须经指导教师签字认可。
(二)学院组织指导教师、专家对青年教师履行助教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学院通报,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三)学校人事处结合学院考核结果、青年教师培训情况及评估办专家听课意见,完成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2.合格: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任务。
3.不合格:工作不负责;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期满且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者,可安排其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协同教师本人分析原因,第二年继续承担助教工作。连续两年考核未通过的教师将调整到其他系列岗位或解聘。
(五)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期满且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者,前两年内绩效工资应不低于所在院系同类人员的平均绩效薪酬水平,其助教期间承担的教学工作等同于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年度平均教学工作量水平。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聘任
(一)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奉献精神的教授、副教授担任。
(二)指导教师既可个人自荐,也可由课程组提名推荐,学院聘任。
(三)每位指导教师联系的青年教师,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2人;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
(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青年教师可要求更换,学院同意更换后,其在两年内不得再被聘为指导教师。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及考核
(一)关心青年教师的师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教风以及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献身精神。
(二)制定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指出努力方向与具体任务。
(三)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基本功、教学方法等的指导。
(四)吸收青年教师参与教研、科研工作,提高教学水平与科研水平。
(五)指导教师每学年向学院提交工作总结,学院依据其完成指导工作量及青年教师成长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或绩效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上海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大学终身教授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关于晋升教授、副教授教师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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