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大学终身教授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5/09/23  晋兴雨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15〕31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终身教授聘任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5年2月4日
 
上海大学终身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学校终身教授的聘任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上海大学终身教授"称号适用于长期服务于上海大学,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高教管理等岗位上作出特别贡献的教授。
第三条(聘任条件)
(一)可以被提名为终身教授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爱国、爱党,热爱科教事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
2.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了系统性、创造性成就,作出了重大贡献,学术造诣深厚;在社会各界有较大的影响,在国内外学术界和同行中有较高的学术声望;
3.在学科建设中发挥领衔作用,组织、引领团队建设,工作成绩显著;
4.关注学校教育、科研的全局工作,长期工作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高教管理第一线,热心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受到学校广大师生员工的尊敬。
(二)在我校全职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需被提名,可由学校直接聘任。
第四条(聘任程序)
(一)提名。终身教授提名人选可由学校在岗的终身教授联名推荐。每位在岗的终身教授2年内只能联名推荐1名终身教授提名人选,被提名人须由3名(含)以上学校在岗的终身教授联名推荐。推荐人联名填写推荐表后提交校长,校长征询副校长意见后,向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名。终身教授人选也可由校长直接向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名。
(二)审议。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收到校长提名后,按照公正、客观的原则予以审议,并公示审议结果。
(三)审定。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高级专业技术聘任委员会的意见,审定聘任人员。
(四)聘任。学校举行聘任仪式,校长向受聘教授颁发终身教授聘书。
第五条(聘任工作的时间安排)
终身教授的聘任每两年举行一次,逢单数年份进行。
第六条(岗位名额)
学校同时聘任的在岗终身教授不得超过15名。   
第七条(任职年龄限制)
终身教授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聘任的终身教授,已满70周岁而未满75周岁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已满75周岁而未满78周岁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8周岁。
学校聘任的终身教授超过任职年龄后,保留其终身教授称号,不再承担相应岗位职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绩效工资)
终身教授在岗期间的校内绩效工资由学校发放,参照上一年度教授校内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核定。
第九条(生效)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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