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关于执行退(离)休制度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的规定

创建时间:  2014/03/10  晋兴雨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1994〕73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综合改革,有利于师资队伍结构的优化和学术梯队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的退(离)休问题作如下规定,以严格制度,统一政策,规范程序。
一、教职工退(离)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男性为六十周岁,女性:工人为五十周岁,干部为五十五周岁,其中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女处级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参照组织部、人事部"中组发〔1992〕22号"文执行。
凡达到规定退(离)休年龄(周岁)的教职工,都应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所在部门应在退(离)休人员达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由聘任领导进行谈心,做好思想工作。
2.所在部门应在退(离)休人员达龄当月填写退(离)休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报人事处,其中离休干部由老干部办公室统一办理,中层干部有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具体手续由人事处办理。
3.达龄退(离)休人员自达龄下月起到退管会报到,并享受退(离)休待遇,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二、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延长到六十周岁退(离)休。
(二)年满六十岁的副高级专家,一般都不延退。确属紧缺学科带头人可申报延退,并经批准方可延退。
(三)对年满六十岁的少数正高级专家,却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延长退(离)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2.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需要的;
3.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4.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结合本校实际,对国家和省、市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主持人(在合同期限内)。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八六三"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项目、"八˙五"攻关项目的负责人可申报延长退(离)休年龄。
(四)高级专家延退时间,副高不得超过六十二周岁;正高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博士导师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符合条件的高级专家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由该专家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征得本人同意后交人事处,报校领导审议,再上报市府主管部门审批。人事处按上级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延退手续。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办理退(离)休手续。"杰出高级专家"是指: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以及民主党派中央副主席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
3.1983年底以前评定为四级以上的老专家;
4.其他有退出贡献、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高级专家。
以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办理退(离)休手续必须报市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暂缓退(离)休。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上海大学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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