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1999〕125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现经研究,对我校教职工申请提前退岗修养(以下简称待退休)和待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职工待退休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紧缺专业从严掌握),经人才调节中心会签,人事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二、申请待退休的年龄必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五年的范围之内,即女职工45周岁(工人),50周岁(干部、教师);男职工55周岁。已达退休年龄(含距退休法定年龄半年范围之内的)不得申请待退休。
三、待退休人员在待退休期间,其国家工资、上海市地方职务津贴按社保中心规定的比例计发待退休费,其工作年限已待退休是的工资为准;享有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房贴、养老保险、公积金、失业和医疗保险等待遇;不享有校内津贴、郊区补贴、车贴、书报费、教育津贴等待遇。
四、待退休人员在待退休期间,由校人才中心管理,女职工满48周岁(工人),53周岁(干部、教师);男职工年满58周岁者,不能重新复职,也不能参加职称评定和返校兼课。
五、待退休人员在待退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参加国家出台的工资改革及按政策增资,并可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比例增补工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从原部门退休,自达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六、校办企业职工凡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二年的,仍按上海大学校办企业实行待退休制度的意见,均实行待退休(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或正职除外)。企业职工待退休费用第一年由企业承担,第二年由学校承担。
七、人才中心待岗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年龄者,均实行待退休制度,其待遇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执行。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上大内(95)第074号文的规定自行终止。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