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各部、各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
根据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党政群机关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经学校讨论决定,学校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学校事业单位编制中,195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按事业单位五级、六级管理岗位确定工资,且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处级女干部,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
1、处级女干部在达到55周岁前,由组织部提前6个月与本人谈话,告知相关文件精神,了解本人工作的意愿,便于组织安排好工作。
2、如本人要求退休,应提前3个月向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延长退休年龄期间,本人要求退休,也应提前3个月向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
3、在干部退休的前一个月,由组织部通知与本人谈话,并填写退休表格,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