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面向校外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5/07/01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招聘工作,深入推进招聘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上海大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上大内〔2015〕60号)和《上海大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上大内〔2011〕79号)的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岗位编制管理
1、学院(部门)教学辅助岗位空缺,首先面向校内招聘,确无合适人选再面向校外公开招聘。
2、根据《上海大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上大内〔2015〕60号)规定,学校整体实有事业编制管理岗位人数超编时原则上不面向校外招聘,学院(部门)内部的管理岗位空缺通过校内招聘解决。
二、进一步明确应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好的品德修养。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应聘教学辅助岗位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专业背景。
4、应届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0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5岁及以下;有工作经验的可适当放宽。
5、适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规范招聘工作流程
1、学院(部门)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用人申请,包括岗位名称、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岗位要求等。
2、人事处审核同意,通过校内外网络媒体发布公开招聘广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学院(部门)对照应聘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不低于拟聘人数的3倍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初选人员名单在人事处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如符合应聘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数少于拟聘人员的3倍的,原则上应重新公开招聘。
4、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面试考察小组(一般由五到七人组成),对初选人员进行考察面试,按等于或少于招聘岗位数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人事处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期满,人事处汇总拟录用人员材料,提交校人事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四、进一步统一招聘工作时间
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招聘广告一般在3月和11月集中公开发布,学校统一面试考察工作大致安排在4月和12月。
五、严格遵守招聘工作纪律
1、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适用回避制度。凡与学校及聘用部门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校或部门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2、应聘人员伪造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或在考核过程中有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参加考察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录的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关系。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人事处
                                         2015年6月12日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下一条:上海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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