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的实施意见

创建时间:  2015/09/06     浏览次数:   返回

沪教委人〔2012〕4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上海高校内涵建设,完善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体系,促进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各学科前沿开展进修和学术交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实施《上海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以下简称《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本计划资助上海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内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领域进修,使他们能在名师指导下,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尽快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为今后发挥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二、培养方式
根据上海高校内涵建设工程"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方案,本计划每年选派300人左右赴国内高水平大学做访问学者。入选青年教师与接收导师共同协商制订访学期间的进修计划,并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人进修要求和目的,参加导师安排的科学研究、课程讲授等工作。访学进修期限一般为1学年。
三、选派范围和条件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在职青年教师,年龄40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已列入选派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
3.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破格推荐。
四、接收学校、学科和导师条件
符合本计划选派条件的青年教师,申报本计划时应选择与自己学科专业相匹配的学校。接收学校、学科和导师须符合如下条件:
1.学校: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原则上应是"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2.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
3.导师 :实行导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主持并承担能让访问学者参与的教学科研项目。
具体接收学校、学科和导师等信息,可参考选派当年教育部高师培训武汉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名录。
五、资助方式与标准
1.市教委提供入选青年教师培养资助经费每人4-5万元,主要用于:委托培养费(一般以各接收学校实际收取培养费为准)、外地高校往返旅费、生活补贴费(校内岗位津贴补助)等。
2.各高校可视选派教师所赴不同高校等具体情况,统筹使用资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学校以配套经费形式予以解决。
3.入选青年教师进修期内国家工资、绩效工资的基础部分、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六、申报与审核程序
1.各高校应结合本校青年教师培养规划,优先推荐急需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申报本计划。
2.获得学校推荐的青年教师,应在市教委指定网站申报并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提出进修要求和预期达到目标。申报教师应事先征求拟接收学校导师意见。
3.学校应对被推荐教师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上海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4.本计划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上海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
七、考核与管理
1.选派学校负责本校该计划的实施、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2.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计划教师签订培养合同,约定进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进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违约责任等条款。
3.入选本计划教师进修期满后,应按要求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接收学校和导师应对其进修期内学习、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等情况做出考核评价。
4.市教委将委托本市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本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5.对不认真履行本项目进修计划、达不到预期目标的教师,除不授予《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外,还将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费用;对经督查,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学校,暂停或减少该校下一年度的选派名额。
八、其他
1.选派教师的资助有效期为1年(以公布入选文件为准)。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上一条: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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