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4/04/01  晋兴雨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12〕80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选拔培养教学科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帮助新进学校的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启动工作,提升青年教师自身学术水平与教学能力,根据上海教卫党委和上海市教委《"上海高校教师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1]2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培养资助专项经费")来源于《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教师专业发展工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培养资助专项经费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管理原则,按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四条 培养资助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五条 培养资助专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上海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二、预算管理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教师需填写相关申报材料,报至校人事处。由校人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并报送市教委审定。
第七条 入选者根据审定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培养资助专项经费应确保预算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人在培养期满后未执行的培养资助专项经费,学校统一收回。
第九条 培养资助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如确需调整经费预算,须经人事处审核,并报财务处备案。
三、支出管理
第十条 培养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入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资助人员的资料费、印刷出版费、学术活动差旅费、设备费、实验材料费、专职导师指导费。
第十一条 培养资助专项经费中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与设备处依据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实施政府采购与管理。
第十二条 培养资助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所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培养资助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如有违规,一经发现,按规定追求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培养资助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情况,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等相关机构的监督。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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