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各类高层次人才岗位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时间:  2014/04/17     浏览次数:   返回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大学各类高层次人才岗位管理,体现岗位工作特点,激发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性,使之紧紧围绕学校的战略发展目标,提高工作水平,特制定各类高层次人才岗位协议管理办法。
一.各类高层次人才岗位协议审批程序及考核管理
1.相关学院或部门协助申请人制定协议期内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规划,并提交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其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2.学校常委会讨论审议特聘院长岗位申请人的工作规划。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讨论审议专业技术岗位申请人的工作规划(申请人须进行面试答辩,特殊情况下可进行远程答辩),确定申请人相关待遇的参照标准。如学科建设委员会内无同行专家,可邀请校内外的同行专家共同讨论审议。
3.人事部门根据学校审议结果,召集相关学院(部门)负责人、申请人及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文科处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讨论起草岗位协议,明确岗位聘期、工作任务、建设目标、考核指标,并确定申请人相关待遇的具体标准。
4.校长代表学校与相关学院或部门、申请人签订三方岗位协议。
5.协议执行期内,相关学院(部门)须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及学院(部门)负责人,在听取申请人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年度工作评价,人事处须派人参加并将评价结果备案。协议期结束时,学校须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相关学院(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申请人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根据考核等级确定后续政策,详见下表:
考核结果
后 续 政 策
优秀
一次性奖励聘期内校内岗位津贴总额的5%;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新一轮岗位协议。
合格
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新一轮岗位协议。
基本合格
不再签订新一轮岗位协议,纳入校内普通岗位管理。
不合格
不再签订新一轮岗位协议,纳入校内普通岗位管理或解除聘用关系。
二.已签订校内特聘岗位协议的人员,协议期结束时,按上述程序进行聘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签订新一轮岗位协议(原则上自第二个协议期起,学院或部门和学校共同承担其待遇)。其中对学校特聘院长,在协议变动告知日期前一个月左右(不含寒、暑假),人事处向组织部发出书面通知,组织部对特聘院长进行聘期工作考察,提出考察意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议,并将结果返回人事处,人事处按协议规定的告知日期反馈本人。
三.上海大学各二级学院或部门与各类高层次人才签订岗位协议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并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四.校长可根据特殊情况,对特殊人才的待遇进行一定范围的浮动。
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上海大学特聘岗位协议管理办法》(上大内[2011]132号)同时废止,学校原颁布的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上海大学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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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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