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11年 “博士服务团” 成员工作的通知20110429

创建时间:  2011/05/04  胡 瑜   浏览次数:   返回

关于推荐2011年 "博士服务团" 成员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
 
    根据《关于2011年上海"博士服务团"选派工作的通知》(沪委组〔2011〕发字32号)精神,上海将选派5名同志作为第12批"博士服务团"成员到西部地区服务锻炼,支持当地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发展。现就做好"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促进高素质年轻后备干部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帮助优秀青年人才在艰苦环境中加强实践锻炼,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上海市支援西部地区工作,以人才为载体,支持相关省区市的发展,进一步做好人才服务全国工作。
二、人选条件
"博士服务团"人选应是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备专业特长和组织管理能力、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有吃苦和奉献精神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4、身体健康,赴高海拔地区的应能适应在高原地区工作和生活。
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选派标准,坚持育人与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好中选优,确保人选质量。要注意从重点培养对象中,特别是既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又担负着一定管理职务的"双肩挑"人才中遴选。
三、岗位安排和服务锻炼时间
坚持"阳光"选派,实行岗位、人选"两公开",确保每个岗位都能找到最合适的人选,每位人选都能安排到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原则上根据人选的行政级别或专业技术职务安排相应领导职务。安排到党政机关工作的,一般担任实职;安排到企事业单位的,一般担任企事业单位的副职或助理。
服务锻炼时间原则上为1年。期满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在选派下一年度"博士服务团"成员时优先考虑。派出时间初定为2011年10月下旬。
四、服务锻炼期间的管理
服务锻炼期间,"博士服务团"成员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要严格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博士服务团"成员因病因事请假7天以上的,需报经服务锻炼所在省区市委组织部批准。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服务锻炼期满前,由接收单位作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博士服务团"成员的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五、派出人员的待遇
1、参照本市援边干部待遇的有关规定,服务锻炼期间,"博士服务团"成员按照接收地方的有关规定,享受当地相应的补贴;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2、派出单位发给"博士服务团"成员一次性置装补助金每人3000元。
3、"博士服务团"服务锻炼期间,派出单位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发给通信补贴每人每月500元。
4、"博士服务团"成员医疗费用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派出单位负责报销1次"博士服务团"成员配偶探亲的往返路费。
6、"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返沪休假1个月后正式上班。
7、对于服务锻炼期间表现优秀的"博士服务团"成员,返沪后派出单位应继续加强培养力度,可选送其到党校等专门培训机构进行研修学习。
8、到西藏、新疆的人员,参照援藏、援疆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六、报送材料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博士服务团"选派工作的宣传;坚持选派标准,严格选派程序积极推荐合适人选。
推荐人选,经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研究同意后,填写《"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表》1份,并附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于5月10日前交校党委组织部,由校组织部遴选后并在现实表现考核材料栏"所在单位"处加盖组织部门印章后,报送市教卫党委组织干部处。
联系人:李青   联系电话:66134275
                                    上海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1年5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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