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08]277号
上海大学行政印章刻制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印章包括校内各部处、中心及学院公章、钢印,校内各部处、中心及学院行政领导签字章,以及校内其他行政印章。
第二条 刻制印章的审批程序
(一)校内新成立单位或单位名称更改需刻制印章,由用印单位提出刻章申请,附机构成立公文或更名公文原件等刻章所需资料,报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出具学校证明,前往市公安局办理有关刻制印章手续。
(二)单位印章破损需重新刻制,由用章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办主任审批后,由校办出具学校证明,前往市公安局办理有关刻制印章手续。
(三)校内的科级单位一般不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须刻制印章的,由用章单位提出申请,附成立公文或更名公文原件等刻章所需资料,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校办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出具学校证明,前往市公安局办理有关刻制印章手续。
第三条 新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刻制好后,首先必须在校办留下印模备案,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新印章启用的同时,旧印章作废,停止使用,并及时将旧印章交学校档案馆,统一由学校档案馆归档、封存或销毁。
第四条 印章的样式、尺寸
(一)校内各部处、中心及学院等机构的印章一律为圆型。
(二)学校行政校印的直径为4.2厘米,自左而右环行刊学校名称,中心部刊五角星。
(三)学校处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0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刊学校名称,中心部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向排列刊处级单位名称。
(四)科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为3.8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刊学校和处级单位名称,中心部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向排列刊科级单位名称。
(五)印章印文命名用宋体汉字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难以刻印时,可以适当采用规定的简称。
第五条 印章的保管
(一)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校印章由校办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单位的印章原则上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单位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校办统计出各类印章,建立各类印章目录。
(二)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
(三)印章不得随意乱放,不得借用,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
(四)注意印章的保养,要及时清洗,以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五)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校办及保卫处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上 海 大 学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印章 刻制 审批及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2月5日印发
校对: 李双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