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创建时间:  2009/09/11  郭秀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09152
上海大学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上海大学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大学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请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伤的界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可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经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来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认定程序
教职工工伤认定申报受理部门为人事处劳资科;认定部门为宝山区工伤认定委员会。
1、教职工一旦出现一、二款中的工伤情形,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所在部门,部门核实情况后,在第一时间内向校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人事处审核后向宝山区工伤认定委员会申报。
2、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用A4纸复印)
1)受伤教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2)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和拍片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证:复印件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提供)
5)两位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6)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结论证明
7)上下班行驶路线图(注明单位地址、家庭地址、事故发生地点)
8)受伤人员住院治疗请提供出院小结;死亡人员请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学校需在事故发生30日内向指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期限,教职工只能以个人名义向宝山区工伤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关于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教职工在工伤认定后至伤残等级鉴定之前的治疗期。
1、享受待遇:工伤教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津贴等待遇由学校及部门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教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治疗期结束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2、期限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教职工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延长手续:停工留薪期将满,因伤情严重未稳定而提出要求延长期限的教职工,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到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凭医院的诊断结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决定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如有异议,可向宝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由其做出延长与否的判定。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教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治疗期结束,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宝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由其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
2、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本人认为伤残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所需材料(用A4纸复印):
1)《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2)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
3)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医疗机构相关病例资料,住过院的还需提供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
5)收费标准:350/人次。
六、关于医疗赔偿
教职工凭工伤认定书或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到人事处劳资科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由闸北区社保局支付医药费、鉴定费。若达到相应的伤残等级标准,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贴。
本实施细则自20097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上 海 大 学
                                                            二○○九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 工伤  保险  实施办法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94印发
校对: 陆天萍                       (共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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