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关于学历与学分认定海外交流项目的管理办法
(试行)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保障学校海外交流项目的规范有序开展,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进一步促进我校与境外大学、国际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扩大学校的知名度,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能力,现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工作运行原则
1.涉及学历与学分认定的海外交流项目的主管部门为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其中实习类项目由招毕办负责实施。
2.非主管部门须将获得的涉及学历与学分认定的海外交流项目信息提供给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开发。
3.外事部门提供外事咨询与服务,法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等事项。
4.所有项目须经主管教育的校领导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
5.项目由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院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 项目分类
1.学历项目:各类2+2、3+2等涉及获得海外高校学位的项目。
2.短期交流项目:一学期以上课程类交流项目。
3.暑期学校项目:学生暑假期间赴海外高校短期课程学习交流项目。
4.实习项目:海外实践类项目。
三、项目实施程序
1.学校各院系(部门)开发的学历与学分认定海外交流项目(含:学历项目、短期交流项目和暑期学校项目等),须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期间,主管部门与相关院系(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和相关院系(部门)联合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立项签署协议后,由主管部门和相关院系(部门)组织实施。
2.实习类项目由招毕办负责项目的开发与发展,各院系(部门)开发的实习类项目须经由招毕办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期间,主管部门会同招毕办与相关院系(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审核通过后,由招毕办与主管部门联合上报校领导审批。批准立项签署协议后,由招毕办和相关院系(部门)组织实施。
3.研究生导师如选派研究生参加由导师个人联系建立的境外科研合作交流项目等,如涉及学分认定事宜,须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四、各部门、院系职责
1.教务处、研究生部
1) 项目开发;
2) 项目内容审核;
3) 课程、实习项目内容的协调;
4) 学分确认;
5) 项目信息发布;
6) 项目组织与实施。
2.招毕办
1) 实习项目开发;
2) 实习项目组织实施。
3.各院系(部门)
1) 项目开发和信息提供;
2) 项目内容设计;
3) 课程、实习项目内容安排与落实;
4) 学分认定的初审;
5) 在主管部门授权下的具体操作与实施。
五、学分认定
项目立项实施后,由学生所在院系(部门)依据国外大学出具的学习成绩(或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成绩)报告单确定课程、学分的有效性,并对照学生出国前的学习计划确认学分,经学院教学院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进行审核认定。以上被认定的学分,均将根据《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收取学费。
六、学历认定
项目立项实施后,根据学历项目的协议规定内容与条款执行。
本管理办法先行试行,未尽事宜,解释权归教务处、研究生部与招毕办。
上 海 大 学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