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行政部处调研工作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11/05/09  郭秀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行政部处调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学校行政调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调研在改进学校行政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研是指针对行政工作运转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师生员工基本诉求的调研。调研的成果用于学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条 各行政部处应将调研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在班子成员中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调研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设调研组。

第四条 各行政部处应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定期调研与不定期调研相结合。在重要决策特别是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出台之前,应进行专题调研。

第五条 各行政部处应针对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典型案例分析,对学校修改相关规章制度提出具体建议。

第六条 各行政部处应每学期以《情况专报》的形式向校长办公室报送一次调研情况,平时还可不定期报送。《情况专报》应针对规章制度的修改,对本部门和其他部门负责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需要增加的新的规章制度;

(二)不适应新的情况需要修改的规章制度;

(三)已经失效或过时应该废止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由校办负责汇总情况专报,向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提出制定、修订或废止规章制度的建议。

第八条 学校将调研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管理体系,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院、系统的调研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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