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海外合作交流管理办法
(2011年度上海大学第六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动我校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知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拓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项目,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合作交流指上海大学与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等机构开展的合作交流活动。
第三条 海外合作交流活动要符合上海大学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实现上海大学战略发展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建立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职责明确,既体现学校统一意志,又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的管理体系,以保证我校海外合作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在海外交流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外事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单位和项目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审查,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活动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审查。以上部门为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对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的评估,为各部处、院系提供协议框架文本和政策法规咨询,做好服务工作,并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研究制定学校国际化战略实施纲要,交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海外合作交流单位和项目必须经过认真考察和论证,符合上海大学发展规划要求。
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学历留学生)海外交流合作单位和项目必须符合学校教育发展规划,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和分管校领导负责认证审查。
教师海外合作交流单位和项目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由科技处、文科处和分管校领导负责认证审查,由人事处和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核是否符合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提出海外合作交流单位和项目建议,但未经过论证之前,不得自行谈判或作出承诺。
提出或建议新的海外合作交流项目的校内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反映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论证,必要时由校长召开校长办公会对海外合作交流单位和项目进行论证。
第七条 教育合作交流项目牵涉到对海外学校学分认可的,必须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对该校的课程体系进行整体认证,制定有关学分认定或计算办法。
第八条 学生管理与学籍管理工作,本科生(包括港澳台学生)由学工办负责、研究生(包括港澳台学生)由研究生部负责,外国留学生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
第九条 招毕办负责各类学生海外实习类项目的开发、组织、审核和管理以及港澳台学生招生工作。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各类招生活动必须先有经学校批准的招生计划,然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 海外合作交流项目应指定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可由校领导担任。项目负责人要在相关部门及领导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并积极向各级领导直至校长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和领导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在项目启动及实施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性质类别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配合下,负责协调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起草、合作谈判等工作,并负责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合作交流项目如果需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须在获得审批之后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须按协议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在合作交流项目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原计划时,应立即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并洽商处理办法,不可任意自行决定不履行合作交流项目协议,否则将追究责任。合作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工作总结和报告,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和牵头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协议签署
第十四条 海外合作交流协议必须有内容一致的中文和外文文本,协议签署方各执一份。原件保存在档案馆,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单位和牵头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副本。
第十五条 校际合作协议由项目负责人在学校框架协议文本的基础上起草具体内容,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签署,签署人地位与对方签署人相当。
第十六条 由院系负责的院系合作交流项目协议,由项目负责人在学校框架协议文本的基础上起草具体内容,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院系或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签署人地位与对方签署人相当。
第十七条 其他海外合作交流项目协议由项目负责人起草,相关学院、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后生效。
第五章 推进措施
第十八条 检查与评估:
每年12月31日前各院系需把本院系与海外高校签署协议的执行情况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和牵头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将情况整理汇总后报送分管校领导。牵头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对全校海外合作交流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学校海外合作交流工作推进战略,院系工作水平和项目成果等。对优秀的单位和项目,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并进行全校推介宣传。
第十九条 学科办在学校网站开辟海外合作交流专栏,搭建海外合作交流信息分享平台,广泛宣传成功经验。
第二十条推行海外交流例会制度。由牵头管理部门召集学校相关部处和院系、部门负责人定期对海外交流合作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经验交流。各院系负责组织年度讨论,并推介优秀执行成果的成功经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坚持海外合作与交流中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凡涉及技术转让的合作协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专利法》等的相关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其他知识产权,应当遵守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为学校内部管理条例,不对外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颁布的其它相关管理条例或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学科办协调各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