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

创建时间:  2011/07/08  郭秀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关于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核准备案程序的通知》(沪人社专[2010]738号)的精神,结合我校人事领导小组会议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开招聘工作,深入推进招聘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学校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二条 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公开招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任职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四条 除下列人员外,学校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     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   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
(三)   涉密岗位的;
(四)   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坚持学校宏观管理与学院(部门)承担队伍建设责任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二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除个别体育、艺术类(国内无博士点等)学科以外,新进专业教师须有博士学位。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学院(系)根据系一级学科规划和师资队伍规划针对具体研究方向确定招聘领域,设定专业招聘条件(如有博士后工作经历,或者有出国学习、进修或工作经历,或者有企业实际工作经验等)。对符合系一级学科规划和师资队伍规划的人员,由人事处审批;对不符合规划的人员,由校人事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招聘程序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公告;
(三)     受理应聘人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或考核;
(五)     身体检查、心理测验;
(六)     考察;
(七)     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心理测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     提交校人事处审批;
(九)     公示招聘结果;
(十)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院系要明确系一级学科发展规划,特别是"十二五"期间拟重点发展或建设的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确定该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特别是可能的突破口)的师资队伍规模、结构及需求,在明确师资队伍需求以后,如有空缺岗位,可以向学校人事处提出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招聘领域或方向、招聘条件、招聘人员层次及来源、招聘渠道等),年度招聘计划须于前一年的11月底前上报,当年6月可再报一次补充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不符合系一级学科规划和师资队伍规划的,必须有专题报告说明情况,由校人事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院系(部门)的招聘计划经学校批准,报市教委核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 院系(部门)撰写招聘广告时应写明:
(一)院系(部门)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职数及待遇;
(三)应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五)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具体广告的撰写,除了满足学校上述基本要求外,还要结合具体媒体的招聘广告板式要求。
第十二条 招聘广告要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21世纪人才网)、我校人才招聘网(http://hreva.shu.edu.cn:8088/)上发布。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指教师和科研岗位)的招聘广告还须在学校认可的、在本专业有影响的国内外专业杂志、专业网站等媒体或专业会议上发布。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的专业学术媒体由人事处与各院(系)明确。一般根据招聘对象的层次和需求的迫切性,有针对性地选择学术媒体的级别,并确定发布的频率。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应聘者的学科背景应该与学院(系)的学科方向紧密结合。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应聘者应具有从事科研的基础与潜能,如拟录用为教师,还需具备作为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外省市调入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门)要综合考虑师资队伍的结构比例,如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留学回国人员所占比例、职称结构、学缘结构等。
本校博士毕业生留校工作还需具备如下条件之一:①所在学科点与国外一流高校有合作关系,本人有在合作单位进修交流与互访经历或者有出国进修的计划,出国进修计划由人事处监督完成,未完成计划的单位此后不能再录用本校博士毕业生;②有企业实际工作经验;③特别优秀(如获校长奖学金等)。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四 考试、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根据学科、专业及岗位特点设置。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其中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比例应不低于40%。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原则,以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第二十二条 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心理健康情况。考官由5至7人组成。面试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采取考核办法公开招聘的岗位,由学院(部门)直接对应聘者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由学院(部门)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有条件的学院(部门)可成立教授委员会,专门负责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聘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院系还要组织试讲,以考查应聘者的语言组织能力、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仪表仪态等教育教学基本功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聘普通管理岗位和学生辅导员岗位人员,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一般每年两次,分别在三月和十一月进行,其中笔试为学校统一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采取考核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五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考试或考核的人员,到学校校医院进行体检。教师岗位需要办理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到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医院体检。
应聘者不仅应身体健康,还需心理健康。对心理素质的考察,可根据应聘者的表现、经历(如是否做过学生干部等)进行。院系(部门)不能确认其心理健康者,对一般应聘者可选择放弃,对急需人才提交学校并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专门的心理测试。
第二十九条 考察由院系(部门)组织实施,考察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对应聘人的应聘资格进行复审。
六 聘用
第三十条 学院(部门)将通过面试的应聘者材料(上海大学新进人员审批表、个人简历等)报学校人事处审核。
行政管理岗位、学生辅导员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招聘新进人员须同时上报招聘选拔比率(选拔人数/面试人数/笔试人数/应聘人数)。
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经学校人事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一条 我校确定的拟录用名单在校园网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二条 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之后,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七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适用回避制度。凡与学校及聘用部门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校或部门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处分。
八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一条:上海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下一条:上海大学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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