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沪审经[2010]54号)、《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沪教委审[2004]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一般指校内独立负有经济活动相关责任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包括:
(一)学院、机关部处、各直属单位及其有独立经济活动经济责任的机构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校管党政领导干部;
(三)学校党委组织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的监督、鉴证和评价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同一岗位的任职期内,每三年需审计一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学校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人员和经费。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委托建议,经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审计计划草案,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由组织部提出审计委托,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的项目,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委托后实施。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上海大学党委、校长的领导以及学校的中心工作任务,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以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结合学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形势,界定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并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的事业发展情况,或所在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
2.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对外投资、融资、重大经费支出、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是否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有无重大失误;
4.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包括预算执行及决算分析;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关注制度的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6.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审计中还应当关注:
1.部门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上一轮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3.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和委托部门的要求确定相关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接受组织部审计委托,制定审计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适当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项目组长,承担具体审计实施工作。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项目安排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和委托部门的要求,制订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审计事项的时间、范围,明确审计的主要目标、内容和重点以及主要审计方法。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有关部门;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本人,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二)有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
(三)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四)有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五)有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会议纪要及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等资料。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报告、审计报告。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部门3个工作日后,审计组即可进驻被审计部门进行就地审计;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进行送达审计。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也可当天送通知书当天进驻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应收集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明材料以支持审计评价结论。收集材料的主要方式有:
(一)审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实地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四)召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人员的座谈会;
(五)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核查所发现的问题;
(六)分析计算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的数据等。
审计人员通过不同方式收集的各种审计证据,必须进行鉴定、综合评价,使其具有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按照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审计实施方案等;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
(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四)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以及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等;
(六)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做的其他有关记录等。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等;
(二)被审计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查证结果;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该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再次进行核实,视情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将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组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审计处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应组织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审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方法是否恰当;
(三)审计事项的事实是否清楚;
(四)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六)提出的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七)审计查出的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审计意见是否适当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抄报、抄送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将审计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材料进行最后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并交审计处档案管理员统一装订。应当收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有:
(一)审计通知书、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三)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
(四)与具体审计事项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五)其他应当收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对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综合评价。
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一)被审计部门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其会计资料可视为基本真实地反映任期内各年度财务收支的情况;
(二)被审计部门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差距较大,其会计资料视为不能真实地反映任期内各年度财务收支的情况。
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其财务收支认定为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其财务收支认定为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其财务收支认定为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对审计事项效益性评价:
审计处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可通过相关指标的分析、比较,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善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
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自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审计处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处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后,应形成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同各单位审计报告,报送组织部归档,并根据实际需要,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审阅。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定期汇总、分析和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审计结果、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情况通报制度或公告制度。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组织、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事、财务、实验设备、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学校审计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领导下,指导、协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根据学校组织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草案;
(三)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处理等情况;
(四)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协商解决困难、问题的办法;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纪委、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监督工作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名单;
2.对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能范围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
3.对审计中发现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
4.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记录;
5.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二)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委托建议名单;
2.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将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三)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将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列入本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向学校主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委托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及个人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纪委、监察处;对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审计情况;
6.负责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五)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财会资料;
2.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及财经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3.做好对违规资金的处理工作,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六)实验设备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对所审计部门的专用设备负责抽查,提供抽查结果报告;
3.对审计中发现的专用设备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七)后勤集团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对所审计部门的家具设备负责抽查,提供抽查结果报告;
3.对审计中发现的家具设备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1.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例会;
2.遇特殊或重大事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接受审计过程中,有拒绝检查,拒绝提供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审计处在制止其违纪、违法的同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其违纪、违法情节,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其相关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其他处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其他领导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大委[2008]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