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
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上 海 大 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具体落实《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外【2011】130号),结合《上海大学海外合作交流管理办法》(上大内【2011】8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教委设立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学校使用该资金主要支持我校在校注册的全日制中国境内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遵从政府资助、学校配套、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
计划管理:对已有并实施、且符合本办法资助类型的项目,在我校整体申报后,市教委将依据我校在校生的规模数、历年海外学生交流派出项目的人数、效益等综合因素,纳入计划管理。我校对以上项目实施备案和跟踪管理。
立项管理:对符合以下情况的,可根据实际需求,我校按项目逐一提出申请,经市教委通过年度审核及综合评估后立项,我校对项目实行立项管理。
(1)本办法实施以后,学校有新增符合资助类型的项目;
(2)虽不能满足本办法资助类型,但符合学校内涵发展需求的项目;
(3)由市教委统筹协调的其他项目。
项目申请、遴选办法: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遴选制度,开展项目申请和遴选工作,包括学生自愿报名或部门(院系)推荐、材料审核、专家组面试、公示等,以保证项目科学、规范管理。
学生遴选办法: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遴选制度,依据申请学生的成绩排名、德育考评、专业课平均分、英语成绩及获奖情况等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申请学生还需满足具体项目的申请要求。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予重点支持。
资金配套:资金承担比例分别为市教委60%、学校20%、学生20%。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资助范围按照《上海大学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我校成立"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工作组。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负责,学校教务处、外事处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上海市教委要求,各部门(院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请立项表",由我校教务处作为牵头部门统一向市教委申报下一学年度立项项目。
第六条 我校成立校级评审委员会,以科学的校内遴选制度为保障,对市教委批准立项的资助项目,根据立项的资金承担比例(政府资助、学校配套和个人所承担的经费额度),确立项目资助人和资助金额等级,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预算执行,资金支出内容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项目支出。
第七条 我校各部门(院系)必须在每年4月底,将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至学校,先行校内评审,再上报至市教委。当年未完成的部分专项资金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报批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专项资金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绩效评估
第八条 学生完成海外学习、实习任务后,所提供的海外学校或实习机构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应当作为"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以及使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对我校开展期末项目绩效评估或专项审计。对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为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财务与资产管理情况等。
绩效评估的内容:
1.我校申报并确定的绩效目标及项目预算。
2.校内选拔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3.项目管理制度创新及机制改革的成果。
4.我校对项目建设及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公开并与下一年度拨款挂钩。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依据项目管理类型的不同,实行直接拨付和依申请拨付两种。学校每年接到市教委下拨的资金后,组织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
四、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